科学社会主义视域下乡村振兴的实践逻辑
2020年12月02日 1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日总第2060期 作者:敖叶湘琼

  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基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要求提出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坚持。从科学社会主义视域审视乡村振兴,把握其实践逻辑,对深入推进乡村振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探索社会主义取得的伟大成果,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方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就不会偏离轨道。

  首先,乡村振兴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三农”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三农”工作中的落实和体现。

  其次,乡村振兴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影响人民美好生活的最大因素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突出表现在乡村。为了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必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再次,乡村振兴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同步发展。在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党的十九大提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两个阶段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与之对应,设定了乡村振兴战略三个阶段性目标任务。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乡村振兴都是长期任务,需尊重发展规律,久久为功,循序渐进地推进。

  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瞩目成绩,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如城乡区域发展、收入分配存在差距。鉴于此,需要重塑工农城乡关系,消灭城乡发展差距,从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乡村振兴旨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内含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任务指向。

  首先,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活力,促进乡村发展,打破城乡“中心—边缘”结构。一方面,破解乡村发展的人才瓶颈制约。我国城乡发展之所以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很大程度在于乡村缺乏人才。为此,需要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同时积极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增强农民主体能力。另一方面,挖掘乡村价值,展现乡村魅力。长期以来,人们把乡村视为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的输出地。这种对乡村价值单一化的解读,遮蔽乡村魅力,遏制其发展。事实上,乡村是具有发展活力与希望的空间,乡村价值具有多样性。例如,乡村悠久的农耕文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有重要价值。乡村丰富的生态资源对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实现城乡互利共生。乡村振兴并非孤立地进行,而是与城镇化建设共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协调推进乡村现代化与城镇化建设。通过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各要素在城乡间顺畅流动,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的新型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需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首先,坚持党对制度建设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到实处。坚持党的领导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体到乡村振兴,即不断提高运用制度有效治理乡村的能力。这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坚定人民立场,如此才能在复杂的执政环境中,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其次,推进乡村振兴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制度建设的重心。改革创新旨在破除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这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内容,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成熟。

  再次,把制度建设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任务,有三个阶段性目标任务,每个阶段目标任务的侧重点不同。鉴于此,乡村振兴制度建设需契合阶段性目标具体要求,进行阶段性建设,确保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进而促使乡村振兴有序推进,实现阶段性目标与长期性发展目标的统一。

  提升农民获得感

  乡村振兴实施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最终能否实现乡村全面振兴,能否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需要农民群众来检验。“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农民群众满不满意、有无获得感,是评价乡村振兴成效的标准。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具体实践中,应直面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农民获得感,让全体人民过上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努力提高农民物质生活水平,让农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得到”。物质生活是基础。物质层面的获得是获得感最直接最基本的表现。因此,需要关注农民群众衣食住行,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民获取更多福利,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

  其次,促使农民更有尊严、更体面地生活,实现农民群众精神层面的“获得”。人不仅有物质追求,也有精神追求。精神追求层面的实现,是获得感的高级形式,也是共同富裕的深层次诉求。共同富裕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在提高物质生活的同时,促使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公平公正的同等权利,能够追求梦想,实现自我发展。

  再次,持续不断增强农民获得感。获得感不是一个定量,而是一个变量。乡村振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不同阶段针对的问题不同,具体获得感也不同。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实现“两不愁三保障”;203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进一步缓解相对贫困问题,城乡差距显著缩小,人民生活更加宽裕;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持续不断增强农民获得感,有助于持续调动农民主体积极性,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汇聚强大力量,使得一代一代的农民投身于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共建美好生活。

  (本文系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专项青年课题“习近平社会空间正义思想研究”(2018GZMZQN1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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