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2020年12月02日 09: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日总第2060期 作者:胡于凝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一要求,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国家—社会—人民”关系被赋予新的重要内容;同时强调突出了党委领导下“七位一体”的行动者体系,进一步丰富了“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发展目标,这是对《决定》提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再次回应和良好期待。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

  《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丰富,传统的治理客体——社会、公众等要素成为了主体,意味着社会治理体系在理论上超越了“主体—客体”二元划分的思维范式,承认社会治理过程的多样性和变迁性,追求多元行动者更趋融合的社会治理思路。其中,“坚持党委领导是根本、完善政府负责是前提,开展民主协商是渠道,实行社会协同是依托,动员公众参与是基础,搞好法治保障是条件,提供科技支撑是手段”。

  党委领导是根本、是关键。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最能在总揽全局中平衡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政府负责是前提,通过机构改革优化横向资源整合、工作联动机制,打通纵向政策执行、精准落实能力。民主协商,就是遇事要商量、有事好商量、做事先商量,推动公共事务解决的民主化渠道。社会协同旨在释放社会活力,建立政府与社会、市场的互动平台及机制,充分依托群团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及公共服务。公众参与是基础,就是要从人民的视角发现问题、界定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过程人民评判、结果人民共享。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法治保障就是要把社会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科技支撑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新成员”,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入社会治理领域、提高社会治理效能的新型手段,有利于推进社会沟通、改进管理服务,打造智能化治理新模式。上述七种要素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共同构成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理性

  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共同体就是人与人通过相互结合所形成的“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马克思曾论述,只有统治阶级拥有自由的共同体是虚假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可见,马克思主张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理解人的生存发展要求,打开“个人”与“他人”的通道,走出抽象个人和抽象共同体幻想,形成一种承认个人的自由人格,又生成个人与他人共同感的“关系理性”。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基于现代社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压力,主张从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目的的互依性“关系理性”理解人的存在。它并非抽象的共同体,而是由具体的个人、党委、政府、党员干部、企业家、社会组织、技术、公众等要素在解决共同问题中构成的“价值—结构—行动”共同体。这些具体要素构成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围绕特定目标,不断进行调整及组合,处于动态的可持续的协作之中,既是生活共同体又是权益共同体,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全面现代化创造各种条件。“关系理性”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排斥单方面的权力意志,要求形成各方平等协商、合作互动、相互承认的“交互性关系”。在“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中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增强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公民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只有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个人与他人平等和开放的交往关系才有可能,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和自由,个人的自由和社会团结才能实现内在统一。必须看到,社会治理的多元行动者共同参与,不是以解决个别问题为目的的权宜思维,而是站在新时代的历史坐标,既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又锚定未来社会共同体的历史进路。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理性,是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两大核心维度。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由多元行动主体组成的有机体,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供给能量源泉。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又为相对独立、相互作用的行动者设定方向,要求坚持各级党委领导,统筹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方力量,形成协同有效的问题解决体系。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建共治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基础条件,最终目的在于共享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共建共治共享为社会治理行动者体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互动过程设定了基本原则,指导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凝结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的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主体与关系两大核心维度之间如何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做到统筹兼顾,是深化并拓展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规律性认识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认知前提。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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