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契约文书对违约者的警示与惩罚
2022年12月26日 11: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2月26日第2559期 作者:巨虹
敦煌契约文书反映了晚唐、五代至宋初(主要为848年之后)我国西北地区普通民众的民间经济往来和一些社会生活,也展示了他们的法律生活。关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借贷、买卖、租佃、租赁、雇佣、抚养赠与等关系,我们能在这些文书中看到生动真实的记载。敦煌契约文书对违约者的警示与精神惩罚主要通过违约处罚语体现,往往从精神和道德伦理层面来展开,有的利用佛教善恶理念、因果报应理念来警示违约者,有的利用儒家“父慈、子孝、妇顺、友信”观念来警示违约者,都是精神层面的警示与惩罚。与后世契约相比较,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违约处罚语更为朴实、简洁,在主观色彩、抒情色彩方面别有一番特色。
以佛教理念警示违约者
佛教在中国扎根发展的过程,也是佛教自身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在佛教本土化过程中,总有一些适应当地社会生活的内容逐渐被人们接受。佛教强调对母亲生育哺养之恩的报答。在《佛说孝子经》中充分铺叙从母亲怀胎开始,到父母双亲共同将孩子养育成人所经历的千辛万苦。唐代出现的《父母恩重经》(托佛祖之名撰著),则以阐述父母对子女恩义深重,子女应当孝敬、供养父母为主要内容。
佛教制定戒律,其目的是规范佛教信徒的行为以及僧团生活。佛教戒律及佛教伦理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生活态度、价值取向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佛教的终极关怀是得道成佛以求解脱生死轮回之苦。佛教戒律影响作用于社会,社会亦反作用于佛教戒律。佛教伦理道德对社会民众能起到道德感化、心理调适、提示警醒等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一些消极的流弊与影响。社会民众吸纳佛教伦理道德,这些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思想和行为方式有所制约与调整。在敦煌契约文书中,就提到佛教的一些戒律和善恶理念,用以警示民众不可轻易违背契约。
借助佛教中的因果轮回、来世报应等观念提出违反契约规定就会遭受的“诅咒惩罚”,即契约中的“违约处罚语”,也是敦煌文书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这种做法主要基于当时民众身处“佛国善乡”、心怀敬畏的心理,警醒民众遵守约定,不可轻易违约。如敦煌文书中的一份分家文书就有这样的诅咒惩罚,P.3744《年代不详(9世纪中期)僧张月光张日兴兄弟分书》曰:“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堕于六趣。”(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虽然人生一世有许多的不如意甚至痛苦,但喜生恶死仍然是一般民众所持有的人生观。《涅槃经》二十五云:“以心因缘故,轮回六趣,具受生死。”《法华经》序品曰:“尽见彼土六趣众生。”所谓“六趣”,即“众生由业因之差别而趣向之处,有六所,谓之六趣,亦曰六道、六凡”。其一“地狱趣”,在空间上处于地下,有“八寒八热”等恐怖的刑罚与情景,堕入地狱趣的人命运悲惨,痛苦难当。其二“饿鬼趣”,与人类生存空间并存,但普通民众肉眼不可见。其三“畜生趣”,也存在于人间,畜生趣可以被普通民众肉眼看见,死后由于因果报应而堕入畜生趣的人,会变成牛、马等畜生,饱受驱役、屠宰之苦。其四“阿修罗趣”,与普通民众所处的世俗社会隔绝,处于深山幽谷,死后堕入阿修罗趣的人,会变得好勇斗狠,时时处处撕咬拼杀。其五“人趣”,是普通民众所熟悉的世俗人间社会,被分为相互完全隔绝的四大州,在世间仍会受苦难。其六“天趣”,被分为繁杂的“欲界六所”,可作为普罗众生比较快乐的栖息之处。
P.3744《年代不详(9世纪中期)僧张月光张日兴兄弟分书》中的“世世堕入六趣”,并不是说六趣都是惩罚,起码在普通民众眼中,“地狱趣”“饿鬼趣”“畜生趣”“阿修罗趣”等前四趣才是严重而惨烈的惩罚,能到“人趣”或者“天趣”,不应该算为惩罚。“张月光”“张日兴”的名字,还见于敦煌文书P.3394唐大中六年(852)《张月光博地契》。
违约处罚语言朴实简洁
S.343《析产遗书样文》中记载:“右件分配,并以周讫,已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若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鏁,来共汝语。一毁地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谨立遗书,限吾嘱矣。”(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该契约中的“违约处罚语”即使用了佛教的相关理念,“吾作死鬼,掣汝门鏁,来共汝语。一毁地白骨,万劫是其怨家”“生生莫见佛面”。用语简洁明了,朴实直接。
S.5647《遗书样文》中规定的精神惩罚为:“一依分书为凭,个为居产。更若偏波,便受五逆之罪,世代莫逢善事。”(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何谓“五逆”?即“杀父母”“破和合僧”“出佛身血”“杀阿罗汉”“破羯磨僧”等,如果犯有这“五逆”中的一项,就会堕入无间地狱。如果不遵守这个分家文书,就会堕入无间地狱,世世代代永远无缘善事。S.5647中还提出这样的精神处罚:“或有五逆之子,不凭吾之委嘱,忽有诤论,吾作死鬼,亦乃不与拥护。”(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依旧提出如果后辈子孙不遵守自己的遗嘱,就会被视为应当承受“五逆”之罪,自己(指立遗嘱之人)即使去世后,做鬼也不会放过这样的子孙。
另有S.6537v《慈父遗书样文》中规定:“吾若死后,不许相诤。如若不听母言教,愿三十三天贤圣不与善道,春(眷)属不合当恶,坏增百却(劫),他生莫见佛面,长在地狱,兼受畜生。若不听知,于此为报。”(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这个分家契约文书中所列的违约处罚语,与明代、清代民间析产分关文书中的“准不孝论”“作不孝论”相比较,显然更加生动。种种叙述与极力渲染因果报应的威慑,在维护契约的实效性、坚守契约诚信方面,应该能起到更大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用儒家观念警示违约者
朱熹《四书集注》提出“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惟人为大”,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文化把人视为一切价值的中心,既肯定生命价值,又肯定现世价值,认为人生的价值就在于人的生命中。儒家思想将人的情感、处事态度消融在以家族为中心的世俗关系和现世生活中,在社会家庭领域,法律强调的是父慈、子孝、妇顺、友信。这其实就是儒家伦理所要求遵从的“十义”中主要的八个方面的内容——“父慈、子孝、兄良、弟恭、夫义、妻听、长惠、幼顺”。
儒家思想对敦煌文书中的契约文书影响至深者,一是“孝”的文化逻辑,二是“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讲究长幼尊卑。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汉代以后的中国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伦理本位思想的影响,被认为最能代表中国传统社会的律法——《唐律》,更被有关学者认为是“法律儒家化”的最具体呈现。从汉代以来,儒学定为一尊,甚至可以说是真正实施礼教的法律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也是《唐律》反复强调的立法精神。
律令既被作为施行教化的工具,又渗透着浓郁的礼教精神,对婚姻、家庭的相关民事行为影响很大,一些具体的民事规范甚至直接来自儒家学说。随着唐代《十三经注疏》《大唐开元礼》等经书礼书的编纂,另有一些社会下层人士通过科举制度进入官僚队伍,儒家礼教与规范对社会下层的示范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统一的学说、统一的礼制,再加上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示范,使得礼教在民间逐渐得到普及,对民间的民事行为逐渐产生影响,起到一定的指导与引领作用。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违约处罚语”“守约告诫语”“期望祝福语”,都有受儒家礼教影响的痕迹。
(本文系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敦煌文书反映的民间纠纷与社会治理研究”(20YB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杂志社)
责任编辑: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