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全球航运区块链反垄断监管
2022年01月26日 09:1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26日总第2338期 作者:朱作贤

  航运业是国际贸易和全球供应链的基石,应被列为强化反垄断的关键性领域之一。我国对外贸易90%以上货物通过海上运输实现。全球航运区块链的迅猛发展加剧了航运市场寡头垄断格局,我国海上贸易发展面临“卡脖子”的风险。在中美两国对区块链这一全球前沿焦点技术展开激烈竞争的背景之下,围绕航运区块链新业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治理体系,不但是促进当下全球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更核心的使命是确保我国能够占领未来海洋航运的制高点并掌握主动权,防止区块链演化成为欧美发达国家垄断海洋经济的一种新工具,切实维护好我国的海上贸易利益。

  海上贸易的数字化革命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或部分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可追溯等显著特点,适于跨境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复杂场景。区块链在国际航运中的应用已呈现不可阻挡的趋势,被认为有望引发海上贸易的一次数字化革命。

  第一,美国利用其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强大优势联合欧洲传统航运巨头走在航运区块链发展的最前列。2021年2月2日福布斯发布 2021 年全球区块链 50 强名单,集装箱航运巨头丹麦马士基公司与美国IBM公司共同开发的区块链 TradeLens 排名第一,TradeLens 跃居全球各类区块链首位凸显航运区块链的重要性与成熟度。目前TradeLens已拥有全球近半的集装箱船只数据,世界排名前六的集装箱航运公司中只有我国的中远海运集装箱有限公司未加入TradeLens,全球 69个国家与地区的221个海运承运人、港站经营人、内陆货运站、多式联运经营人以及政府当局参与了其生态系统。

  第二,世界航运强国均纷纷加强对航运区块链的开发、应用与布局。据统计,全球航运区块链项目至少已有35种以上的细分应用场景,包括提单及其他单证数字化、可追溯的区块链运输信息识别、港口无纸化操作、海上保险、船舶融资、海运供应链数据共享等典型用途。美国、丹麦、中国、英国、新加坡、日本、韩国、比利时等航运大国是航运区块链开发与应用的主力军,有力推动了航运区块链的快速发展。

  第三,全球航运区块链发展呈现联盟化趋势。目前已产生一系列体量庞大的数字化航运组织,最为著名的是TradeLens以及GSBN两大区块链联盟。两大区块链联盟与现有的三大传统航运联盟相互交织,形成巨大的垄断势力,仅TradeLens联盟中5家主要航运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就超过了58.9%。这无疑给国际航运市场的反垄断治理敲响了警钟。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赋予TradeLens联盟反垄断豁免,为其进一步扩大占据国际航运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

  现行航运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待重构

  通过海运航线及商船队控制海洋是传统海权论的应有之义,故长久以来在西方国家话语体系主导下不少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航运反垄断豁免政策。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国、第三船东国家,但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严重,WTO统计数字表明,2017—2019年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分别为360.9亿美元、426.67亿美元与381.16亿美元。故国际航运业反垄断豁免政策明显不符合我国的整体国家利益,尤其是不利于大量中小外贸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应对航运区块链引发的更为严峻的反垄断挑战,须全面审视并切实解决好如下问题。

  第一,对全球航运竞争秩序的重视未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与我国第一海上贸易大国的地位难以匹配。在美国,管控全球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属于国家战略范畴,目的是保障有利于美国的海运供应链竞争力以及外贸出口利益,对此设有专门立法与专门机构。从《1916年航运法》《1984年航运法》直到《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核心宗旨从未改变,1961年还成立了联邦海事委员会,集立法权、准司法权与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直接隶属于国会,密切监管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秩序,其高度专业性的执法力量在全球首屈一指。在我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际处负责国际航运市场的日常管理,面对国际航运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挑战,一个处室的执法力量显得尤为薄弱。

  第二,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已与时代要求不符。该公约承认班轮公会这一核心“卡特尔组织”具有合法性,这与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当代理念格格不入。当时发展中国家缔约的初衷是通过加入班轮公会以及建立货载分配原则(40∶40∶20)为本国航运业发展创造一定条件,这是一种妥协,事实证明该公约无法真正得以实施。伴随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以及欧美竞争政策的发展变化,班轮公会已经为数不多。我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该公约,无论是竞争理念还是有关竞争规则的具体理解与适用,该公约都对我国航运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带来无法避免的困扰与掣肘。

  第三,在我国航运反垄断乏力的主要原因是制度缺陷。相关法律体系主要由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等构成。《反垄断法》的规定过于原则而未能虑及国际航运业的特性;《国际海运条例》若干规定受1974年公约的影响留有“航运业反垄断豁免”的思想印迹,事前事中监管手段缺失,对于航运区块链等新业态如何进行监管更是尚付阙如。

  研发中国自主可控的综合性航运区块链平台

  国际海上运输与一国国家安全、海上贸易乃至外交都有密切关系,故全球航运反垄断治理一直处于不同国家之间复杂的博弈状态。以TradeLens为代表的区块链新业态正在快速占领全球航运市场,对此我们应当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在科学分析研判风险的基础上谋划好相应对策。

  第一,集中力量研发中国自主可控的综合性航运区块链平台,使之成为打造“数字化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抓手,进一步促进沿线国之间的互联互通。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代表的我国航运企业正联合其他机构积极尝试开发运用各种不同形式的航运区块链,并已取得不少成果。但客观地讲,跟马士基与IBM共同打造的TradeLens平台相比还有差距,TradeLens已在国际上取得广泛认可。对此,我们应当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认真审视这一差距,利用“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尽快完成中国自主可控的航运综合性区块链平台建设并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广使用,在这一领域竞争的成败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未来由谁主导国际航运与国际贸易的话语权。

  第二,加快研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全球航运区块链反垄断监管体系。维护全球航运竞争秩序具有战略性、复杂性与敏感性,航运区块链对反垄断监管方法与监管内容提出了全新要求,故有必要构建类似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高级别、专门化监管机构。同时,尽快组织航运法、反垄断法、国际贸易法、经济学及区块链技术等不同专业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国家级攻关团队,深入了解、研究航运区块链的类型、运行规律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据此设计科学的监管路径与监管内容。目前阶段在程序设置上可采取“事前审查、事中报告、事后处罚”的全程审慎监管模式。

  第三,对海洋运输领域相关条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从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的实际需要出发分析完善对策并适时提出中国方案。对于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美国一直持反对立场,欧盟国家也已经全部退出。该公约确已不合时宜,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利益适时选择退出该公约,通过这一行动可以向全世界充分展现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开放、反对垄断与鼓励竞争的努力与决心。另外,高举“海洋命运共同体”旗帜,倡导国际社会制定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崭新海上竞争条约,通过国际规则约束航运区块链等高科技不会演变成为不当攫取他国利益的垄断工具。

  第四,制定一部能够适应海上贸易数字化发展要求的《航运法》。在一般反垄断立法之外,鉴于海洋治理的复杂性,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关于国际航运竞争规制的专门性立法。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中《航运法》长期缺位,这是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的一种掣肘,航运区块链的迅猛发展要求尽快制定一部能够适应数字化发展要求的《航运法》。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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