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保罗与意志学说的分野
2024年02月26日 10: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26日第2839期 作者:花威

  在米兰的花园里,奥古斯丁读到《罗马书》13:13-14的经文,使自己完成了充满波折和挣扎的信仰皈依。而寓于热衷注释保罗书信的4、5世纪,奥古斯丁的皈依也是从仔细阅读保罗书信开始的,并随后在4世纪90年代中期密集注释了《罗马书》。在注释过程中,《罗马书》第7章和第9章始终困扰着奥古斯丁。前者涉及人类意志的堕落问题,特别是《罗马书》7:14-25中堕落后的“我”如何能够独立地意愿善;而后者涉及上帝恩典的救赎问题,特别是孪生子还没有生下来,为什么雅各就被上帝预定得救了。直至晚期与佩拉纠派论战时,奥古斯丁才明确认定,第7章中的“我”包括使徒保罗自己,即皈依后的基督徒也会遭遇意愿善而行不出来的窘境,而第9章中的雅各得救是出于上帝的单重预定。然而,聚焦到《罗马书》第7章中的意志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奥古斯丁的解读与保罗所使用的含义存在着明显分野。

  意志:单向的,还是分裂的?

  正如拙著《奥古斯丁早期意志哲学》所梳理的,《罗马书》7:14-25中七次使用动词thelō,包括其不定式thelein和分词形式thelonti,来表示我意欲或愿意去做。在拉丁译本中,它们被分别译为volo、velle和volenti,而这些是名词voluntas的动词形式。然而,正如约瑟夫·菲茨迈尔(Joseph Fitzmyer)所评论的,这里的含义还只是“微弱的意欲”或“一种自然情感知觉的倾向”,而非由奥古斯丁肇始的意志概念。这表明,在将之提升为概念的同时,奥古斯丁也转换了保罗的议题和关注焦点。

  在早期注释中,奥古斯丁一直试图忽视《罗马书》7:18-19的明确字义,即“意愿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意愿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意愿的恶,我倒去作”。保罗在其中强调,“我”的意志完全可以单向地去意愿善,之所以不能实际地行出来善,是因为受到罪的外在辖制,而非因为意志自身分裂以至于陷入内部冲突。

  在《忏悔录》第8卷中,对于自己的皈依为什么如此艰难,奥古斯丁解释说,是因为新萌生的爱上帝的意志与之前顺从情欲的意志相互冲突,使自己无法做出决断。“这样我就有了一新一旧的双重意志,一属于肉体,一属于精神,相互交织,这种内讧撕裂了我的灵魂”,甚至“我和我自己斗争,造成了内部的分裂”。与之相对照,在《罗马书》7:14-25中,保罗从来没有说,一个意志产生了内部分裂,即分裂成一个愿意善的意志和一个愿意恶的意志,以至于相互冲突而使向善的意志被束缚,从而不能行出来善。相反,他强调,“我”只有一个意志且是向善的意志,只是因为抵挡不了罪的辖制,才使得所愿意的善行不出来。在保罗看来,外在的罪仅仅辖制了人类的意志,但并没有彻底败坏这个意志,人仍然可以具有单一的、完全向善的意志,而不是分裂的意志;在此之后,恩典的降临打破了罪的辖制,使人的向善意志得以重新作出善的行为。总之,正如《罗马书》5:12所说的,向善的意志可以整全地保存于人的内心中,但因为初人亚当犯了罪,使得罪开始辖制整个人类,这一整全的向善意志也就无法实际地行出来。《罗马书》第7章描述的是作为单一的向善意志的“我”与罪的斗争,而不是原先的“我”与分裂之后的“我”的斗争。

  然而,奥古斯丁却解释为,在亚当的初罪之后,最初被造为“中等的善”的意志就堕落了,陷入作恶的必然性;虽有恩典重新开启的向善意志,但尚不能抵挡旧有的向恶意志,以至于两个意志在同一个灵魂中无休止地争斗,“我对我成了一个大问题”。与保罗强调罪对意志的辖制不同,基于意志的分裂与灵魂的内部争斗,奥古斯丁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道德心理学”,使得我们对自己不断作恶充满了悔恨,也对自己能否得到救赎充满了惶恐。由于既不能相信自己的向善意愿,也不能确定上帝的白白恩典,这种“受折磨的良知”(plagued conscience)就造成了从中世纪直至马丁·路德的心理危机,即“我如何证明自己是被预定得救的”。

  相较于奥古斯丁,保罗仅仅把罪追溯到亚当的堕落,而罪并不演变为在生育中不断遗传的“原罪”,也不内化为某种根本性的心灵不安,而只是成为一种外在的辖制。这种辖制表现为“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由此,作为一种外在的辖管,律法就如同“训蒙的师傅”,用以显明罪的范围,而只有上帝的恩典才会打破罪的辖制和取代律法的辖管。

  道德责任:集体的,还是个体的?

  对于《罗马书》7:14-25,长久以来的争论是,这里的“我”是指人类的某个个体,还是指人类集体。奥古斯丁的内在化解释倾向于前者,即个体经历了自身意志的分裂,并最终得到上帝恩典的拯救。但从上下文来看,保罗应当延续了希伯来传统而倾向于后者,即在亚当堕落之后,上帝的惩罚是指向人类集体的,使之都遭受到罪的辖制和律法的辖管,而他的拯救则是赐予这一集体以白白的恩典。

  对于这一集体惩罚,《罗马书》5:12说,“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显然,在亚当的堕落中,他的后裔并没有参与进来,只是因为其从亚当而生才承受这样的集体惩罚。与此同时,在雅各和其他人被预定得救中,并不是因为他们每个人都信仰上帝并行出来了善,而是因为上帝白白赐予的恩典才领受这样的集体拯救。

  只有从人类集体的进路来理解惩罚,我们才能解释义人受苦和死亡的悖论现象,而无需像奥古斯丁那样不得不诉诸某种不可知论。比如,不同于《罗马书》5:2b的字面含义,在亚当犯罪之后,第一个死的人是亚伯,而不是该隐,但亚伯在个体上并没有犯罪,反而因为自己的献祭而被上帝所“看中”;他的死不是因为自己犯了罪,而是因为亚当犯罪使得死成为上帝对人类集体的惩罚;对于亚伯来说,这一惩罚就表现为该隐的个体犯罪。与此同时,约伯原本在上帝的眼中就是义人,在历经诸般试炼之后仍然不动摇其信仰,但最后也是“年纪老迈,日子满足而死”。由此,这两例义人死亡都不是因为自己犯了罪,反而是因为“众人”集体犯了罪,造成了义人也要承受死亡的集体惩罚。

  从旧约到新约,从犹太民族到全部人类,集体性都是解释神人关系的核心观念。亚伯拉罕被拣选和雅各被预定是上帝与整个犹太民族立约,而基督被差派和圣灵被降下则是上帝与全体人类重新立约,以至于旧亚当的堕落和新门徒的得救代表了人类集体在救赎历史上的逐个演进环节。由于放弃了这种集体进路,奥古斯丁就必须为每个人包括婴儿的死亡寻找个体上的理由,而这种个体进路的解释就容易留下理论上的断裂。他认为,魔鬼和亚当的犯罪是被造为善的意志从指向上帝主动转到了指向被造物,婴儿虽然没有主动犯罪,但继承了如同自己主动犯罪一样的原罪。然而,惩罚的个体化就要求解释其个体化的原因,包括意志为何会突然发生这样的转向,原罪如何在灵魂中得到遗传,道德责任如何被归诸每个个体,奥古斯丁对于这些追问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如果回到旧约和保罗的立场,并将道德责任归诸人类整体,这些理论上的疑难大多会冰释雪消。

  当然,理论连贯性上的缺损并不能掩盖奥古斯丁巨大的理论贡献。把每个人都树立为道德主体,为每个人都寻找到道德责任,这种个体化和内在化的解释进路恰恰使得每个人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自我”,并为自己的堕落承担起全部道德责任,为自己的拯救付诸全部道德行动。在此意义上,奥古斯丁的确塑造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成为“第一个现代人”。

  (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奥古斯丁书信全集翻译与研究”(21BZJ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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