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探析
2022年01月26日 09: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26日总第2338期 作者:胡全柱

■乡村环境治理实践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图为志愿者在田间捡拾生产生活垃圾。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乡村环境治理被视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村民主体、激发动力”的基本原则,积极动员村民建设美丽乡村,实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的目标。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响应,积极落实。近日,笔者参与浙江省金华市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思考了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内涵及其特征。

  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应基于乡村社会的内部视角

  乡村环境治理实践长期由外在于乡村社会的专家、规划师以及政策制定者所崇尚的理性思维和科学知识所主导,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路径,遵循一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逻辑。在这种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尽管理性和技术得以充分表达,形成了一套逻辑自洽的治理体系,但却与乡村社会产生互斥效应。究其根源,一是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逻辑裁剪了乡村社会的现实图景,简化了乡村社会的复杂性,以符合专家治理话语体系。二是乡村社会对这种霸权式的裁剪和简化做出了排斥性回应,从而导致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悬停于乡村社会之外,无法真正融入乡村社会的肌理,致其运作不畅,治理效果有限。

  与之相反,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基于乡村社会的内部视角,以村民及其地方性知识为主导,采取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径,强调乡村环境治理的互利性、嵌入性和技术性,以此真正将治理逻辑、治理机制与乡村社会融为一体。因此,迈向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势在必行。

  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特征

  大致说来,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特征包括主体性、地方性、互利性、嵌入性和技术性。

  主体性是指在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这里的主体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从人口学角度来看,乡村社会的主体理应是村民,从而天然地决定了人口学意义上的村民主体性地位。二是乡村环境治理的议题设置、治理目标、治理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治理策略与技术的选择等,都要赋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对村民主体性的强调,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中的村民“失语”问题。

  地方性是指在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的运作场域,必须与作为“小传统”的乡村社会的边界高度吻合。尽管在大多数场合,我们惯用城市和乡村的二元结构来切割社会实体,但稍作反思,不难发现这种认识路径的简单化操作,确有“削足适履”之嫌。实际上,不仅城市和乡村之间存在差异,即使在城市和乡村各自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差异。这种结构性差异的存在凸显了地方性的权重。换言之,对于特定社会而言,“大传统”是单数形式,而“小传统”则是复数形式,乡村环境治理必须在“大传统”的统摄下,依据各种“小传统”所框定的乡村社会的边界来展开。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对地方性的强调,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的脱域问题。

  互利性是指在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必须最大化地满足各方行动者的利益诉求。一般来说,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行动者,即村民、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当然也包括一些在村企业和社会组织。如果将乡村环境治理视为一种集体行动,那么毋庸置疑,每个行动者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并秉持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于村民来说,其最大利益就是人居环境的改善;对于村干部来说,其最大利益就是贯彻和实现以村民利益为旨归、来自上级政府的治理意图;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其最大利益同构于村干部。其中,村民的利益更为根本、具体和现实,它是村干部和基层政府的利益正当性论据。如果各方行动者不能从乡村环境治理中获益,那么治理必然是低效乃至无效的。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对互利性的强调,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中“厚此薄彼”的利益分配格局导致的乡村环境治理失去动力根基问题。

  嵌入性是指在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必须充分契合乡村社会的结构与文化。具体说来,有两层含义:一是议题设置、治理目标、治理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治理策略与技术的选择等,均须符合村民的现实或潜在的需要、能力、规范与文化观念。二是就乡村环境治理相关的诸问题而言,无论在文本表达还是口头表达抑或行动表达时,均须运用符合村民的语言和思维习惯又易被其理解的表达方式言说,以力避因沟通不畅而引发不必要的误解或其他冲突和纠纷。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对嵌入性的强调,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游离于乡村社会以及过度术语化问题。

  技术性是指在乡村环境治理实践中,治理逻辑和治理机制必须采用与村民认知水平、知识储备相匹配的现代技术,而不是片面地追求高科技的应用。因此,乡村环境治理实践并不是一般性地拒斥技术,而是主张采用易于村民理解、掌握和应用的技术。但需要指出的是,对技术和村民的匹配性强调,并不是否认技术进步和村民文化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而是说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匹配性和同步性。此外,在将现代技术应用于乡村环境治理实践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地方性乡村技术的改造所具有的可能意义。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对技术性的强调,就是要避免和克服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中技术与村民之间的脱节与错位问题。

  由此看来,相较于外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内生型乡村环境治理机制具有相对突出的比较优势,更符合作为“小传统”乡村社会的实际。或许它是一把破解乡村环境治理难题的密钥,将成为我国乡村环境治理的一种重要机制。

  (作者单位: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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