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让我们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强国并非拥有几所顶尖大学,而是拥有一个世界一流大学群体。美国常春藤联盟(Ivy League)、英国罗素集团(The Russell Group)、德国理工大学联盟(TU9)、澳大利亚八校联盟(Go8)、加拿大G13大学联盟(G13)等顶尖高校在战略联盟上的成功,是大学在高等教育场域寻求共识的重要表现,也是世界一流大学在“竞争与合作中谋共生”的符号化表征和有效实践。
国务院在《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中指出,“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有效融合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和科学联合攻关,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目前,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联盟”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通过与同级别的大学结盟来抵抗威胁(bandwagoning);二是选择与竞争对手缔结同盟(balancing)。但无论何种形式,联盟都强调多所大学作为一个集团的整体存在,其实质是拥有“异质性资源”的群体在系统内的资源交换和优势互补。这不仅是现代顶尖大学群体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也体现出一流大学联盟法制性、共享性与开放性的特征,是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战略联盟可资借鉴的关键因素。
有法可依:大学联盟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促进教育公平最根本的保障。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教育治理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依法治教。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宏观调控、制定规划、评估督导、问责追责。大学联盟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组织形式,要获得长远、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必须有法可依。
第一,从国家层面而言,应制定颁布有关高等教育联盟组织的法律、规章或管理条例,以保护大学联盟的合法地位,避免出现法律真空。
第二,联盟高校需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大学联盟章程,明确规定各机构职责、成员的准入与退出、资源共享、对外合作、财务决算、权益保障以及仲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目的是凝练联盟目标,明确联盟价值和使命,划定联盟职权范围,制定联盟行动准则。如德国理工大学联盟在2006年制定的《TU9章程》共分12章,从职能确立、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和财务决策四个方面界定了大学联盟的组织性质、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了联盟内部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注重联盟机构的法制化建设,如设置立法委员会作为联盟常设机构、聘请法学专家和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委员会、成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等;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助理,协助处理大学联盟的相关法律工作,使其在大学联盟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发挥参谋、匡正和督导作用。联盟法制化在于保障各高校在制定、修改联盟章程以及审核、通过、补充公共开支等方面有权提出质疑,并对有关联盟合同、改革方案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合法性评估。更重要的是,还要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进行严格问责、追责。
异质性资源共享:大学联盟的合作基础
世界一流大学联盟的合作基础在于“异质性资源共享”。所谓异质性资源,表现为有价值性、稀缺性、难以模仿性和不可替代性,从而构成竞争优势的内生来源和创生动力。“共享”的目标之一是弥补大学原有薄弱点并强化自身特色,固本拓新、强基筑峰,以校本优势形成个性化差异,取长补短,错位竞争,培育具有较强生命力和较高稳定性的核心竞争元素,建设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体系和辐射半径,成为大学发展的持久动力和独特资源。
首先,大学联盟作为“共享经济”中的一种国际教育组织形式,应具备开放性视野,不只局限于同类型、同水平的高校,而应突破限制,寻求与不同类型、不同特色高校之间的多方位合作,使联盟内部既有差异又有互补、既有合作又有竞争,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教育红利”。如南京大学与浙江大学加入世界大学联盟(Worldwide University Network)、北京大学加入国际研究型大学联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Research Universities)等。
其次,利用联盟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建立学科专业预警机制。共享可以促进高校信息流动,提高高校资源的循环效率,满足人们受教育的需要。各高校可根据联盟内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新办专业、布点较多专业公布报考率、录取率、就业率、深造率等,作为未来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从而避免因重复建设造成某一学科或专业规模化增长,最终导致联盟内部的“同质化”。
最后,联盟通过资源整合聚焦重点和优势,压缩千篇一律的“高原”,多建独树一帜的“高峰”。尤其是建设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的学科专业群,培养关系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型人才。推进实施战略新兴产业人才、卓越工程师、卓越法治人才、卓越医师、卓越农林人才等精英培养计划,打造联盟特色品牌和集群兵团优势。
投资回报体系共享:大学联盟的增殖需求
财政经费是大学联盟运行的现实驱动,科学合理的经费投入体系能形成政府、社会和高校三位一体的联盟投资回报体系。从政府支持政策看,一是设立专项基金,如联盟科研基金、国家委托基金以及人才交流基金等。二是通过融资租赁为高科技产品的孵化(如高校众创空间、创新科技园等)提供校际设备租用、场地租用、国家贷款等创业支持。对于那些曾经获得过创业基金、国家资助等扶持,如今发展壮大并拥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团体,鼓励其通过再回馈机制,如租借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模拟基地、项目投资等途径,建设回馈接续平台。三是让大学联盟享受税收优惠,对于联盟内各高校为国家、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给予与孵化器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社会参与角度看,联盟可通过搭建科研推介平台获取社会支持:一是以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知识专利开发、技术转让、推介技术需求等)寻求投资机会和启动资助;二是通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举办项目对接会、提供针对性指导和专业咨询,开展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复合运行的技术交易,形成“科技驱动”的创新环境,推动联盟高校与国家科技开发和社会推广应用的实质性合作。
开放、规范的监管机制:大学联盟的专业评估
优质、稳定的一流大学联盟不仅需要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更需要建立一套开放、完整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质量监管体系。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业评估理念,构建“国家战略引导、联盟共同推进、专业机构具体运行、师生全员参与”的第三方监管体系。
高校联盟“董事会”发挥顶层设计作用,以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为联盟制定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分阶段任务;以各校分管校长为主的执行委员会负责联盟日常运转、沟通交流和外部协商;同时由各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联盟质量监管体系,对联盟未来发展方向、重点合作项目以及重大教学改革等事项,开展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的专业论证和评估。定期由专人或第三方监管团队对联盟项目质量进行中期考核、监测分析、跟踪管理以及意见反馈,为后续合作与决策提供实践依据。实现将第三方监管与教育信息化、互联网、“微媒体”“自媒体”等结合起来,有效提高联盟管理工作的开放性、高效性、透明性和协调性。就此而言,一个开放、规范、严格、高效的监管机制在战略布局、研究方案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帮助联盟及时诊断并予以修正,最终实现“共生、共建、共赢、共荣”的联盟目标。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战略联盟:世界一流大学群体发展的共生机制研究”(CIA15018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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