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革命以后,周公制礼作乐,各项制度均发生变革。两性关系方面最大的变革莫过于重新规定通婚范围,确立同姓不婚制度。近年来有学者从墓葬角度讨论商周女性社会地位变化,得出不同结论。张礼艳(《西周贵族墓葬所见性别差异——兼论西周贵族妇女的社会地位》,《江汉考古》2016年第4期)认为西周女性地位总体低于男性,但差异并不明显,女性地位未出现明显下降。左长缨、杨文胜(《“殷周革命”中女性贵族等级身份的变迁》,《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称周礼确立以后,女性在政治社会中的权力全部被剥夺,地位下降。两种看法均有合理性,其结论却难言是全面准确的。商代女性墓发现较少,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探知商周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然而从墓葬形制、随葬品等方面却可以观察到商周夫妻关系的变化。
形成夫妻合葬制度
《礼记·檀弓上》称“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也。季武子曰:‘周公盖祔’”。这是文献中较早的关于夫妻合葬的记载。关于商代是否存在合葬,有两种意见。孟宪武通过列举殷墟陶器墓资料认为夫妻异穴并葬墓约占总数一半(《试析殷墟墓地“异穴并葬”墓的性质——附论殷商社会的婚姻形态》,《华夏考古》1993年第1期)。但他所举例证多未经人骨鉴定,难断结论是否精准。张明东(《商周墓葬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学者均否认商代夫妻异穴合葬是主流葬式。商代王陵虽被盗严重,但学界基本认同王陵区大墓全部为商王大墓。王后墓仅发现妇好墓,与王陵区相距甚远。大司空、戚家庄东墓地等发现也证实在手工业者聚集区内并无夫妻合葬。殷墟以外商文化的分布区,如定州北庄子、罗山天湖等墓地中也无合葬墓,仅在灵石旌介M1等少数墓葬中可见男女同穴合葬现象。可见商代夫妻合葬并不普遍。
西周早期,姬姓诸侯国墓地中已有夫妻异穴合葬墓,与《礼记·檀弓上》所言相合。随州叶家山墓地中M65、M2和M27、M28为两组曾侯夫妇合葬墓,年代可早至成康之际。北赵晋侯墓地、平顶山应国墓地、浚县辛村卫国墓地等姬姓诸侯国墓地中更有多代国君、夫人的夫妻异穴合葬墓,两性墓葬形制差异不大。王畿范围内,姬姓贵族亦有合葬现象,如张家坡墓地内M157和M163。非姬姓贵族墓地中也有合葬墓的发现,宝鸡石鼓山M3、M4等墓葬均为夫妻异穴合葬墓。王炜(《周代前期姬姓封国墓葬研究》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2014年博士论文)更以是否实行国君与夫人合葬作为周代前期与商代晚期墓葬制度的显著区别。多数合葬墓在墓道、棺椁层数等方面的差距不大。至迟于战国时合葬在平民墓葬中亦十分流行。妻不归葬母家,而入夫家墓地的墓葬制度更延续至今。
两性墓逐渐分野
晚商女性墓的发现虽然不多,但妇好墓中的多种兵器仍令人印象深刻。根据王祁(《殷墟墓葬两性社会角色的考古学研究》,《江汉考古》2019年第1期)的统计,男性墓用兵器者共24座,约占男性墓总数的15.8%;女性墓用兵器者共5座,约占女性墓总数的4.5%。可知男性在兵器、生产工具等器类随葬品方面占优势地位。但商王对女性的卜问除生育,还包括战事和女性封地的收成等。妇好、妇妌还曾示卜,涉足占卜事宜。可见商代女性积极参与了社会生活。
西周时期女性在战争中的角色似乎发生了逆转,墓内几乎不再随葬兵器。除昌平白浮木椁墓、滕州前掌大等少量非姬姓女性墓中仍随葬少量兵器,在姬姓贵族中随葬兵器成为男性的专利。因而在田野考古实践中,可用是否有兵器随葬判定西周墓主性别。在另一与战争有关的器类——车马器的随葬方面,性别差异同样十分明显。女性墓不单独设车马坑,墓内极少随葬整车和车轮等大型车部件,小件车马器随葬也不及男性墓普遍。青铜人面具也仅为男性所用,面具的出土单位北京琉璃河M1193、平顶山应国M232、M84等全部为男性墓,且仅见于国君级别的墓葬。兵器、车马器和人面具等随葬品所示的两性差异,反映出女性在军事、巫觋活动等社会生活中逐渐失去位置,丧失话语权。这就导致女性被局限于家族内部事务,形成“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局面。
器用制度凸显两性差异
商王陵被盗严重,无法确知商王墓的礼器规格。妇好墓所示的王后规格为40套以上觚爵与多件尊、卣、罍、壶、瓿、觥和方彝等为核心的酒器,辅以鼎、簋、甗等食器和盘、盂、盉等水器组成的复杂礼器组合。殷墟的郭家庄M160和花园庄M54等中型男性族长墓内随葬10套或9套觚爵(角)配以其他酒器、食器。小型女性墓花园庄M60中随葬包括3觚2爵在内的酒器、食器组成的10件青铜礼器。大司空等墓地的中小型两性墓内仅随葬一套或两套觚爵。殷墟以外的晚商墓地中较大的墓葬也多随葬5套以上觚爵配以一些青铜礼器。显然,商代身份高贵者随葬礼器数量较多,身份低微者随葬礼器数量少,显示出明确的器用制度。无论是大型墓,还是中小型墓,两性用礼器数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性别差异不明显。
西周墓葬礼器组合的特点是以鼎簋为核心的重食器组合。早期两性墓的青铜礼器随葬数量普遍较多,尚未形成制度化差异。西周中、晚期起,周人形成奇数鼎配偶数簋的器用制度。该制度不仅规定天子至士的礼器使用数量,还确立两性器用之别。晋国的考古发现最为典型,表现为:高、中等级墓中男性一般比女性多两套(或一套)鼎簋;低等级墓中礼器组合不同,男性墓中有鼎有簋,女性墓中仅有鼎或簋。酒器、乐器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虽然酒器随葬在两性墓中均大减,但女性墓的随葬更少,早期即有女性纯食器墓,如天马—曲村遗址的M6080和M6197。随葬乐器的女性墓仅横水M1、张家坡M163等若干座,晚期时乐器几乎绝迹于女性墓中。周代为礼乐社会,乐器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男性对乐器的垄断,反映出女性在一些社会活动中受限。女性墓葬易受生育、与丈夫死亡时间先后、母家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陈昭容:《性别、身分与财富——从商周青铜器与墓葬遗物所作的观察》《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造成礼器数量略有浮动。虽个别墓如横水M1毕姬墓礼器多于其夫,但绝大多数男性墓内礼器更多,性别差异十分明显。男性墓内食器、酒器数量多,独占乐器,礼器总量多于女性墓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当时社会广泛认可的一种丧葬习俗。相较于商代,西周两性差异表现形式已有制度化的倾向,器用制度男女有别的观念已获广泛认同。
商和周作为不同的族群,自然会对两性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墓葬性别差异程度不同。商人的婚姻制度是否为族内婚尚有争议,故无法确知女性死后所葬的墓地归属,对其墓葬规格影响因素的分析自然无从谈起。然而可以确知的是,周人比较严格地执行“同姓不婚”这种族外婚制度,致使女性死后葬入夫家墓地,墓葬规格完全由丈夫和夫家决定。西周女性婚后仅能凭借夫妻关系获得有限的权力,可参与的社会活动显著减少,因而对丈夫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别差异程度加深。故学界普遍认为婚姻制度的不同是造成商周夫妻关系变化的根本性原因。
商代墓葬中夫妻合葬墓比例极低,两性贵族在兵器、车马器及礼器上虽存在性别差异,但并非判若鸿沟。西周以来,大量夫妻合葬墓表明女性与夫家关系更加密切,是否随葬兵器等器类显示出男女内外有别,礼器随葬的数量多少能于一定程度上显示男尊女卑,性别差异已有制度化体现。商周夫妻关系变化的根本性原因是婚姻制度的变革。总体而言,墓葬所反映的现象表明,相比商代,西周时性别规范已经建立起来,两性分工也更加明确。这种较为成熟的社会性别制度,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青铜器为中心的西周女性墓葬研究”(17XKG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中国史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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