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喜讼”是清代福建省各类史籍经常出现的字眼,“闽省俗悍民刁,喜争健讼”“民风尚属好讼”“闽俗以健讼闻”等词语遍布清代福建地方志、官吏文集、《福建省例》等文献。以往学者在探讨清代福建省区域社会历史时,常直接引用“闽人喜讼”这一结论。笔者在研究清代福建司法实践过程中,发现“闽人喜讼”背后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这一词语并非简单地概括绅民的法律行为,也不完全是地方官推卸基层社会治理不善责任的“话语”。这一现象是官吏在逐步迈向近世的清代社会中,面对民众日益增多的经济活动、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及基层司法制度缺陷,希望以道德结合法律,实现有效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尝试,也是官吏面临治理困境时努力改变的一种侧面体现。
治理困境及道德策略产生“健讼”评判
福建官吏批判民众“健讼”,多是因为民众动辄以户、婚、田、土等细故上告,类似“只是争竞些少钱米田宅,以致互相诬赖,结成仇雠”的话语遍及清代福建各府县地方志。笔者以清代福建地方志为蓝本,整理得224件诉讼记载,发现其中械斗38起,占总数16.9%;图赖37起,占总数16.4%;田土35起,占总数15.6%;水利纠纷32起,占总数14.2%。田土、水利纠纷与百姓生活直接相关,械斗、图赖是纠纷开展形式,争竞的往往也是田土、水利资源。可见,清代福建省诉讼繁多多与百姓争夺生存资源相关。《福建省例》即称,“图赖”等纠纷“半为饥寒所迫,半由恶习所移”,是闽省“生齿日繁,生计日蹙,富者朘削积委而罔知任恤,贫者穷极愁苦而无可告诉”的结果。
清代福建紧张的人地矛盾已经影响百姓正常生活。根据梁方仲的研究,清顺治十八年,福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2.48人,咸丰元年则上升到172.31人。但是,田地数却没有增长。明弘治年间,福建省有耕田1351多万亩,清咸丰元年仅有1306万亩。人口的膨胀与土地资源的不足引发了生计问题。在紧张的人地矛盾背景下,福建绅民种植了经济作物,以便取得更多收益,甚至离开土地,展开了商业活动。康熙三十五年,王廷抡任职汀州府时感叹,汀州等府人民在“岁收不敷民食”的背景下,开始种植烟草等经济作物,“因其所获之利息数倍于稼穑”,所以闽西地区“种烟者十居三四”。雍正朝循吏蓝鼎元在《论南洋事宜书》中称,“闽广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望海谋生,十居五六”。经济作物的种植、买卖及海外贸易造成清代福建民间商业活动日多,绅民围绕经济活动的纠纷自然增多,这又加剧了地方社会诉讼的发生频率,导致地方官的“健讼”批判日渐增多。
可见,福建官吏的“健讼”批判与清代福建紧张的生存资源及活跃的商业氛围直接相关。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福建官吏如果认真处理每一起田土、钱财争竞纠纷,将大大加重政府负担,于是他们不约而同选择了较为节约成本的社会治理方法。加强“健讼”批判便是希望通过道德宣扬,“柔化人际关系、调适民众心情、降低个人私欲、抚慰个体心灵”,最终建立一套道德辅助社会治理的“德法共治”机制。于是地方官不断宣传讼累,批判“健讼”,希望由此激起民众的道德羞耻感,最终因为“惧怕”或者“悔悟”而远离诉讼。“健讼”话语表达了官吏的治理困境,及希望以道德约束减少民间纠纷的策略。
道德调解减少财政负担
虽然道德融合法律的“健讼”批判,让部分绅民远离诉讼,但仅仅依赖儒家理念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在“山顶已殖黍稷,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菁,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的背景下,劝说百姓“以和为贵”,不要保障自身生存资源,是无法服众的。所以,福建官吏除了“健讼”批判,还充分利用乡族、宗族等基层组织协助解决纠纷。如《福建省例》记载,“如族内遇有雀角争论一应细微事故,即令族正随事诫谕处释,毋使架词涉讼”。如果调解制度建设与运作得当,官吏可避免积案困扰,民众可避免讼累负担,这样的双赢格局会共同构造“无讼”或“少讼”的地方诉讼环境。但在调解过程中,却问题频发。
一方面,调解并不能完全避免诉讼。清朝政府并未将调解纳入政府财政编制,民众需为调解活动支出相应费用。张仲礼的研究指出,帮助地方民众调解纠纷所获取的“聘用费”是地方绅衿的一项收入来源。且清代社会调解制度的设计原理是“实现和谐,而不是分清是非”,纠纷双方因为没有解决冲突根源,日后再斗的可能性极大。这就造成不少绅民遇到纠纷还是选择诉诸官府。
另一方面,调解人难求。由于缺乏官方的制度保障,常导致调解人因调解受累。如邵武府的贡生危莘遇到“邻有抅讼”,就“解囊以息之”;贡生璩英彪为了帮助邻里排解纠纷,“或累钱文亦所不计”。虽然方志将“自出资解纷”当作地方“义行”进行推广,但在诉讼数量日多的情况下,若无政府的财政支撑,地方调解人员也无财力维系长期的调解工作。一旦调解不当,调解人还可能因此涉讼。例如,乾隆三十二年六月,福建建安县客民林昌都调解杨兴伯等人的经济纠纷时,不小心伤及杨兴伯,最终被判“绞监候”。
尽管倚靠调解来解决“健讼”存在不少问题,但相较于增加政府理讼人员带来的财政负担,福建官吏还是倾向以各种方式继续支持地方调解制度发展。如同治九年台湾淡水分府曾发给族长一枚戳记,命其“如有细故,即排解息事”,让地方调解拥有一定的半官方色彩。此时的福建官吏希望以道德融合制度,弥补地方司法制度不足,进而减少民间纠纷。
儒商并重融合道德与经济
除了展开“健讼”批判及鼓励地方调解外,福建官吏也认识到单纯依靠道德与制度效果有限,要想减少纠纷还需缓解绅民的生存危机。正如明末冯梦龙治理福建寿宁县时所称,解决百姓温饱,才能避免百姓为生计铤而走险,走向诉讼,即“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税,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所以,福建官吏接受了清代福建日益商业化的环境,鼓励民间商业发展,缓解生存危机。王廷抡治理汀州期间,责令严惩“贻累商梢”“掯索商货”的汛兵胥役,打造便商环境;徐宗干治理台湾时,屡次表示“富户”乃地方之元气,地方官要会“保富”,并善于“联富治理”。这些政策和做法共同促进了清代福建工商业的发展。
但鼓励商业发展,还是会带来钱财争竞纠纷。所以,福建官吏广泛宣传儒商结合,通过私塾、宗族渗透儒家理念,要求商人共同遵守。如闽西四堡的邹氏宗族的商贾与士儒均视《家训》中的宗族规范为行为准则,“诸昆叔侄身虽商贾,而雍容谦逊有甚于学士”。各类文献中大量记载“弃儒从贾”的商人的种种“义行”,鼓励儒商结合。最终,“儒商并重”成了明清福建商人的重要文化特征。
保障地方商业发展,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代福建紧张的生存资源争夺现状。以道德融合经济,鼓励儒商结合,又从思想上减少了民众的争利意识。这是清代闽吏力图解决当地“健讼”的尝试。
综上所述,虽然“健讼”评价遍及清代各省史籍,不少学者也认为“健讼”充满主观色彩,但此评价也表达了官吏的治理困境。在清代福建,官吏借着“健讼”批判,探索了以道德结合法律、制度、社会,以缓解地方司法制度不足及财政危机,努力实现地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清代的“健讼”并不完全是官吏无所作为而希望以民风批判推卸地方社会治理不善之责的策略,也表达了官吏希望突破困境的种种努力,理解这一官绅话语对清代法律社会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福建省民间纠纷及其海疆社会治理”(16YJC770030)、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计划(闽教科(2017)52号)中期成果)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