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党局部执政的法治历史经验
2019年09月11日 09: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9月11日总第1776期 作者:张小军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重要历史时期,党在领导边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历史性探索,开辟了依规治党和政府法治相结合,党的纪律与革命政府法令统一的法治新路,形成了重要的历史经验。这些宝贵经验与实践智慧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党的纲领引领是前提基础

  延安时期,党创造了把党的纲领性文件通过民主立法程序上升为宪制性的规范,发挥其在法治的基本价值引领方面的作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就是中央依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起草制定的 “抗战和边区建设的纲领”,后来通过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参议会审议通过,上升成为抗战时期边区的宪制性的根本大法和“边区一切工作之准绳”。当时的边区参议会和政府发布诸多法规和法令都是依据施政大纲的精神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纲领,它承载着引领抗日战争时期边区乃至全国抗日根据地宪制和法治的指导思想和政策目标的功能。

  为了贯彻实施党的纲领,边区制定的各种法令和条例均体现了这一纲领的内容。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 在地权条例和土地租佃条例,核心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另一方面交租交息,目的就是团结各阶层的人民,支持抗战。在边区先后制定的几个边区婚姻条例中,都体现了“一切为了抗日”“安军心而励士气”,而且,边区的婚姻法令对于友军军人的婚姻也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军人一样平等保护。

  党的领导、支持和保障相结合是组织力量

  延安时期,党不仅通过制定宪制法令引领法治的方向,随着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确立,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统一领导各地区包括政府和法治工作在内的党政军民工作在组织机制上正式建立起来。同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支持和保障法律实施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和惯例。

  边区法院(分庭)和司法处的领导一般是政府党委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党团员,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这样就在组织上保证了党委对法制工作的绝对领导。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坚决贯彻实施宪制法令,无论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是《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宪法性规范,我党都切实贯彻实施。为此中央还专门发布文件,指示“边区党以此加重教育并且切实遵照实施”, 强调党员的模范和先锋作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还规定,“如共产党员当选为行政人员时,即将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也就是说共产党要带头执行施政纲领,模范尊崇和执行这一宪制性纲领和根本法,做好纲领的维护人、践行者。党在保障法令的具体实施中,比如,在轰动一时的黄克功案和萧玉璧案中,尽管黄和萧二人都是革命功臣,但是,当他们依法接受边区法院的审判之时,党的最高领导人表示“我完全支持法院判决”,还把他们当作教育全党的反面教材,以警戒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了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支持和保障法律实施的优良传统和惯例。

  从严治党和廉洁政治是关键

  打铁还需自身硬,律人必先律己,我党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和建设廉洁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党将 “共产党员犯法者从重治罪”写入边区最高大法《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显示出从严治党、约束自身权力的决心和巨大勇气。边区在司法中也坚决执行这一原则,正如毛泽东因黄克功案给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回信中所指出的:“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边区还制定颁布了防止和惩治贪污、处罚极为严厉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条例规定了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虽然该条例不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员,但是由于该法调整对象主要是“机关部队和公营企业”中的人员,这些人员中共产党员占比较高,所以,从严治党的诚意可鉴,这些法令的制定和实施无疑有助于边区廉洁政治的建立。正如《解放日报》评论指出,在边区“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萧玉璧”式的莠草生长!在当时国民党贪污腐化横行的情况下,其意义非常重大。在党的文件中一再申述党员要做廉洁奉公的模范,比如,在《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决议案》中指出:“共产党员在行政工作中,应该成为廉洁奉公,不贪污,不腐化的模范。”

  党的纪律与革命政府法令的统一是途径

  党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革命政府的法令的统一。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中规定了党员有 “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 的义务,虽然,限于抗日统一战线和我党局部执政的政治环境,七大党章没有明确“政府法律”的概念,不过,此处的“革命政府的纪律”应该内含有政府法令的意义。因为,根据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解释党章中的这一条时强调:“每一个党员,不只是应该遵守党的纪律,而且应该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的一切法纪和其他革命组织——如革命的军队、革命的群众团体和革命的事业机关的纪律。”而且,刘少奇还进一步阐发了党纪和政府法令的辩证统一关系,他指出:“应该把遵守党纪与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统一起来,而不可把二者对立起来。党就是要自己的每一个党员模范地遵守人民的革命纪律,遵守革命政府与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而每一个党员如果不遵守革命政府和一切革命组织的纪律,也就是不遵守党纪。” 七大党章的规定无疑有助于党纪和法令的结合和统一,成为新时代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源头。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法学系)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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