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史视角探寻美德伦理的现代路向
2021年07月27日 09: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27日第2216期 作者:姜晶花

  随着现代社会的日趋公共化及现代人生活的社会化扩展,人类的日常伦理世界也越发呈现出多种样式,尤其是由西方发端的以知识体系为基础所建构的伦理学科,在现代之路上呈现出丰富性与交织互鉴。事实上,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上,从笛卡儿到斯宾诺莎,都试图提出伦理学的公理系统化。但是,由于对伦理学的内容和对象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一体系仍然是不完整、不完善的。今天国内学界大量关注规范伦理及其对公共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却对那种生长于特殊地域文化基础之上、对社会秩序之和谐同样发挥效用的个体美德,并没有展开相应研究,甚至对美德伦理之“美德”的理解存在分歧。而梳理哲学伦理学史我们发现,个体美德卓越性的理论根基,即其道德存在的合理性,不在规范伦理之中,而在规范伦理之外,人们始终在用行动诠释着一种在“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主导下的文化独特性及其蕴含的道德传统多样性的哲学意义,美德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的知识体系中长期存在并占据一席之地。

  诚然,美德伦理传统在当代遭遇多方挑战,但在实际生活中,任一特殊道德文化共同体中都存在着表达卓越成就与优异品质的个体美德。基于此,近年来美德伦理学越发被学术界关注,尤其是当代英美学者对美德伦理的学术阐释方兴未艾。但是,他们更多是立足于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的伦理范式之区分,而对于如何从学术史、思想史的视角回答当代美德伦理学的哲学存在论根基,以及当代语境中美德伦理的独特存在方式及其丰富性展开,则有待进一步深究。

  不可否认,当代英美美德伦理研究者们关注道德主体目的及其特殊道德价值目标之生成基础,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要进一步推进美德伦理学研究,就必须在学理上尤其是从哲学史层面回答“美德”一词的知识体系演变,即“美德”与“德性”在本源意义上的区分,这是确证和展开美德伦理学研究的首要命题。在此基础上开展美德伦理研究可清晰把握其脉络与源头,从而了然美德伦理学的古典主义缘起与现代流变。安斯库姆在《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对“美德伦理学”的界定,使其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符合当代英美哲学语境的新词,而随后展开的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分则传递了学术界复兴传统德性伦理的诉求。然而,这个立足于单纯心理倾向的纯粹心理主义的新词,并没有给予美德伦理学的现代性进行哲学意义上的严格阐释,以至现代美德伦理学依然缺乏合理而周全的道德哲学基础。

  在安斯库姆之后,为应对现代社会存在的困惑,学术界又进一步发起了对美德伦理的召唤。这一行动促使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者走出分析传统的道德哲学对美德现象的忽视,转而投入到对整个现代规范伦理学的批判上。在美德伦理学经典著作《追寻美德》中,就有对于现代规范伦理学不足的批判,以及对美德伦理学独特形态的表达。麦金泰尔既传承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关于实现人类幸福的道德主张,同时又依据城邦政治的伦理实体与社会共同体的传统及实践之共同善,来确立美德伦理的学科架构。从他开始,现代美德伦理学便开启了新亚里士多德主义、新斯多亚主义、情感主义或新休谟主义以及德性自我主义或尼采主义等多图谱样式。从整个伦理学发展的进程看,这是一个在扬弃中复兴、传承中坚守的过程,它深刻呈现了美德伦理学非比寻常的表达路径,及其在当代学术研究境遇中如何得以勃兴的过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麦金泰尔、福特、赫斯特豪斯都注重美德立场,强调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美德,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追寻一种新的美德伦理构想。努斯鲍姆则在对整个希腊化时期的哲学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强调斯多亚主义的情感自我控制、情感分析对心灵治疗的哲学意义;斯洛特进一步吸收苏格兰道德情感主义思想,强调道德哲学要基于人作为行动者的美德,反对仅从行动出发的规范伦理,主张以情感主义方法论作为美德伦理学探究的元伦理学基础;斯旺顿将美德的重要特征规定为“良好内在状态的表达”,并据此理解尼采的强力意志,着力论证强力意志是尼采德性论的关键。可以说,当代英美美德伦理学者几乎都试图证明美德伦理学是与道义论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并驾齐驱且更具独特性的伦理学类型。

  问题是,这种建立在批判现代规范伦理基础上的美德伦理学是否真正回归了美德伦理的本然之道且被进一步推进了呢?未必!通过哲学史的梳理我们发现,17—19 世纪欧洲哲学家们已用确凿证据向我们呈现美德伦理学不仅没有湮没于规范伦理学的大海中;更可贵的是,他们一直致力于在德性自身内蕴的高贵性基础上建构一种有别于规范伦理的德性论体系,如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弗格森、休谟、亚当·斯密、孟德斯鸠、卢梭等。因此,仅仅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时间轴上定义现代美德伦理学,不仅没有什么说服力,还将会导致美德伦理学故步自封。只有在哲学史基础上寻求美德伦理的现代性路向,才能科学说明美德伦理学的现代性转向。

  追本溯源,我们发现美德伦理从古至今都在以独特方式呈现着自身,并成为完备伦理学体系中的一种类型。但是只有回到哲学层面才能确证其合理性,这一点可以从赫斯特豪斯对美德伦理学的描述中得以证实。他认为,无论伦理学者们如何表述美德伦理的体系特征或规范特征,都存在语言上的偏颇和体系内的分歧。事实上,学术界在对美德伦理进行定义与规约的过程中,无论哪种美德伦理学皆或多或少与其他伦理学存在勾连,甚至具体主张之间也存在矛盾。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只有在哲学伦理学层面探讨美德伦理学,才能在更高维度上理解长期以来存在的学术纷争。任何拒绝道德、义务等规范概念的学说都不能清晰阐明德性论,但德性论却能够将伦理理念和道德原则内化为自身德性品质。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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