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normativity)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特征,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它以遵守规则—理解规则—反思规则为关键,表现为以“应当”“理由”和“意向”为特征的活动。从演化心理学上看,儿童在文化上认同“我们(we)”的内化作用,让儿童以规范性的方式自我范导其信念和行动,而范导的方向则是集体接受的群体合理性标准和道德,即理性与责任。从哲学上看,人之所以能够运用概念于经验,创制规则并遵守规则,做出承诺并承担责任,展开推理并做出判断,是因为“我们是受理由约束的,是服从于更好的理由所具有的特殊力量的人。这种力量就是一种规范性力量,一种理性的‘应当’。理性之为理性,就在于受这些规范所约束或辖制,就在于服从于理由的权威”。
当代西方哲学在基础性理论层面深刻关注规范性问题
以规范性为中心的哲学思考,与西方哲学主流传统中关于物的实体性知识、关于事的实证性知识、关于共相的思辨性知识相比,体现出旨趣上、目标上和方法上的巨大差异,同时也预示着哲学重心和基点的转向:从关于奥秘和原理的探究转向关于遵守规则的思考;从理性知识的建构转向理由空间的辩护;从以形而上学为己任的思辨主体转向以判断和行动为中心的责任主体;从第一人称的“我思”主体转向公共的语言共同体;从第三人称的可描述性转向第二人称的观点、理由和能力,等等。这些转向明确地肇始于康德哲学,但一直是西方哲学传统中的潜流。对规范性的深入研究,则是当代哲学的关切,尤其体现在元伦理学、法哲学和社会哲学领域中。具体而言,对于规范性的本质、规范性事实与一般价值的研究,对于语言、意义、认知、信念和因果关系的规范性的思考,对于道德、法律、市场等制度事实和抽象规则的规范性探讨,成为当代规范性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德国古典哲学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规范性这一哲学主题,但实际上为规范性哲学在20世纪于哲学内部顽强生长起到了奠基性作用。胡塞尔已经比较明确地把规范性作为其关注的重要主题。而在分析哲学界,规范性研究的热潮源于克里普克关于维特根斯坦与遵守规则悖论的讨论,但塞拉斯关于“理由空间”的研究实际上已经抓住了规范性的核心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麦克道尔和布兰顿的影响力,使规范性问题成为重要的哲学生长点,在北欧、英国、美国等地出现了规范性问题的研究重镇,跨领域的规范性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蔚为大观。从意义与内容的规范性到认知规范性,从意向规范性到行动规范性,规范性这一概念或问题已经深入到语言哲学之外的心灵哲学、行动哲学、科学哲学、认知科学、伦理学和法理学等学科之中。关于规范性的本质、规范性的来源、规范性的效力、规范性的先验论证、规范性与自然主义和因果主义之间的争论等问题,成为规范性问题研究的主要问题。
在规范性问题研究中,元伦理学、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是最为突出的三个领域。在元伦理学领域中,对道德语句的核心语汇“应当”的深入研究,对休谟问题即“是”与“应当”裂隙的反复讨论,关于道德领域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的拉锯战,无不使规范性问题的争论日益激烈。在法哲学领域中,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律理论与制度法学之间的争论,法律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的交锋,使不同类型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日益凸显:描述性事实作为决定法律内容的实践,是不是法律内容的唯一决定者?抑或法律内容也依赖于规范性或评价性事实即价值事实?在社会哲学领域中,约翰·塞尔的制度事实理论、玛格丽特·吉尔伯特的社会事实论,不仅引发了行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对逻辑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关注,而且点燃了社会存在论的研究热潮。
可以说,当代西方哲学的规范性转向体现在基础性理论层面对规范性问题的深刻关注,从而使规范性哲学的总体和基础研究呼之欲出。这种规范性转向不再继续坚持事实与价值、描述性与规范性、实然与应然的截然二分,一切理智活动、理性思维都是行动,都要在不同程度上遵循逻辑推理的、概念运用的、语言活动的规范性。我们不仅受到因果性力量的制约、物理事实的约束,更重要的是活动在规范性的领域,而规范性就是自由之所在。这种规范性转向不再让哲学坚持自然科学式的使命和责任,不再以各种类型的确定性知识为目标,而是致力于理解性、阐释性、创造性的实践哲学。这种实践哲学的工作是把各门科学和各种活动类型中隐含的规范转变为公共的、清晰的表达,清晰阐释在根本意义上就是使表达具有命题性内容,并成为予求理由(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的语言游戏中的基本步骤。这种规范性转向让哲学不再被抽象的纯粹理性或超越的绝对理性所诱惑,而是聚焦于社会性、历史性、概念性的言语推论性实践,放弃无前提的“我思”、无语境的“主体”、无处不在的自然主义还原路向,转而关注各种抽象规则的历史形成和认同过程,关注以语言共同体为语用学前提的言语实践能力,从自然的逻辑空间转向行动的理由空间,力求更清晰、更充分地理解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能力。
当代规范性哲学逐渐形成独特问题域
规范性无处不在,举凡人类实践行为和概念活动发生之处,均涉及理解、承诺、评价、辩护、承认、认同等规范性活动。因此,规范性是人类活动的基本特征,规范性诸要素既是实践及其能力,特别是言语推论实践所蕴涵的内容,也是此类活动所隐含的预设。规范性要求同时体现出道义和模态的双重属性,既涉及承诺、责任的“应当”和“必须”,也涉及模态的必然与可能。进一步说,自由既是规范性要求,也在规范性中得到保证和扩展。概言之,规范性哲学的运思不同于西方哲学主流传统中的脉络和语汇,而是要在当代哲学和知识的图谱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问题域和话语体系。这个问题域的结构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规范性概念的一般性考察,说明规范性的基本结构。这一工作集中在以下三项:规范性的可能分类,如评介性的规范性和义务论的规范性等;规范性的来源和基础,规范性是否是无需基础而直接依赖于理性的自发性,抑或奠基于公共理性和社会实践当中。这对于理解规范性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澄清涉及规范性的一系列二分法,如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区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接受性与自发性的区分等。
第二,规范性语汇的分类及其特征。规范性语句的基本特点是其中包含规范性语汇,特别是在道德和实践哲学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善好”“应当”“理由”。从语汇出发考察规范性语句的分类,并将其与逻辑语汇、模态语汇加以比较,考察模态性与规范性的实质关联、合理性(rationality)与规范性的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规范性实体与规范性事实的性质。我们身处规范性的世界,凡有人群之处,即有规范,从言语到行为,从信念到律法,都在规范性约束力之下。是否存在规范性事实、属性和关系?如果存在,它们是否是不可还原的?如果道德事实、价值事实等实在论的观点成立,那么规范实在论是否成立?规范性的反实在论的立场能否得到辩护?这些问题对于理解规范性是极其重要的。
第四,意义的规范性与认知的规范性。做出意义论断这个言语行为本身就是规范性的,即说出某物意味什么就是在做出规定。但意义规范性的分疏仍然不够清楚。意义的规范性明显不同于道德规范性,而与遵守规则问题相关。认知规范性主要涉及认知规范的地位和根据,特别是认知评价相关的问题。
第五,规范主义与非规范主义和反规范主义。这一基础性问题对于规范性哲学而言具有实质意义,因为它居于关于规范性的当代争论的中心。一方面,对反规范主义如各种自然主义、因果主义、表达主义的有力反驳,事关规范主义能否得到强有力的辩护,从而肯定规范实体的存在无须进行形而上学还原或者因果还原。同时规范性的存在也不需要预设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规范世界(幽灵世界),规范性在认知、逻辑、语言和制度中自有其存在根据。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说明规范性何以能够成为我们认知、动机和出于意志的行为的最高原则;我们何以能够认识到这些认知、动机和出于意志的行为在某些情境中是合适的,而在其他情境中则是不合适的;我们如何可能合适地、正确地或者有效地言说、思维和行动等。这就需要提供一种关于规范性言谈、思维与行动的语义说明。最后,规范性真理是否存在?什么使得规范性问题的回答包含正确与错误之分?如何对此提供合理和可靠的辩护?
以上五个方面的研究大致能够勾勒出规范性的本质和结构。当然,这五个方面的研究,不能与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科学规范等领域的研究相分离。实际上,规范性哲学恰恰要与具体的人类活动领域规范性研究相结合,才能够凸显规范性哲学的重要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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