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财产权理论,认为劳动是个人财产权的起源,是界定个人财产权归属的依据和标准。但洛克并不因此就认为,一个人只要在自然共有物中施加了劳动,就可以无限制地取得财产。个人依据劳动而获得的财产是受到如下条款限制的,即洛克所说的浪费条款和充足条款。对于这两个条款,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以其深厚的解释功力对它们展开了有力的批判,认为它们都不能达到洛克想要的限制效果。
在洛克看来,财产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被占有的资源应该以供人类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之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因此,那些没有被使用的物品将重新变为共有,而不管某人是否已经对它们施加了劳动。洛克之所以在财产权上采取这样的立场,是因为他始终将上帝的诫命——物品要被使用——放在最根本的地位,一切规定都不能与之相违背。因此,有必要分析“使用”在洛克语境中的具体运用,从而才能界定出哪些行为违反了这一限制条款。
按照沃尔德伦的看法,“使用”这一概念在洛克的理论背景中大致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既包括满足生存的消费,也包括为达到这一目的所进行的生产性消费;二是审美使用以及作为商品在交换中的使用。这两层含义的得出是根据洛克将“使用”限定为满足“生活的任何好处”。因而,只要满足这两层含义中的任意一个,就能够满足这一条款所要求的不得浪费主张。依照这些规定,沃尔德伦从两方面对洛克理论进行了分析。
第一,在毁灭层面上,对“使用”概念进行两个方面的说明,以规定何种意义上的毁灭不会违背浪费条款。按照沃尔德伦所作的分析,依照物品本性使用而造成的毁灭不构成对浪费条款的违背。以大米为例,它就其自身而言是用来满足人们的充饥目的,因此人们出于饥饿而食用了它,以致它的存在被毁灭,这并没有违背浪费条款。但是,如果物品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由于持有者的疏忽抑或成心而导致被毁,以致物品对于人们的任何目的都没有起到作用,那么这种毁灭就要被视为违背浪费条款。因为按照洛克的观点,这是对上帝诫命的严重违背,应该受到惩罚,其他人可以去占有此前为他们所持有的物品。
第二,对人们出于某种利益而使用物品进行分析,以表明何种利益上的使用是遵循这一条款的。在分析过程中,沃尔德伦运用了电影《愤怒的葡萄》中的一个场景,即武装的农场主守备一堆正在腐烂的橘子。在这种情形中,让橘子腐烂能够保持橘子的市场价格,从而使农场主变得更加富裕、生活更好。这种情况似乎满足了使用是为了获取生活的某种好处,但它依然违背了浪费条款。除非农场主对此行为的解释是:我们是使用腐烂的橘子来作为肥料,否则他们将不能免遭惩罚。在沃尔德伦看来,这样的解释之所以能够成立,原因在于相对于前一种解释,它至少能够说明橘子确实是被实实在在地使用了。
事实上,洛克引入浪费条款是为了应对这一可能的意见,即“如果采集橡实或其他土地生长的果实等,就构成了对这些东西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按其意愿尽量占取”。然而,在沃尔德伦看来,浪费条款的效力是有限的。他通过对人之欲望的分析,把它所起作用的效力相应地划分为两个阶段。在阶段一中,当人们满足于过“一种简单而贫乏的生活”时,他们的欲望被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之内,那么对物品的使用也就仅限于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他们除了食用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欲望,一小块土地的产出就足以满足。这样,在浪费条款的限制下,谁也不会去占有更多土地,从而保证一种相对粗糙的平等。但是,一旦人们的欲望发生改变,那么相应地就进入了阶段二。这时,人们的欲望变得多样化了,并且也有相应满足它们的各种模式。那么,此前仅能满足填饱肚子的一小块土地就不再能够适用他们的其他欲望。尤其是随着货币的引入,食物可以进行便利的交换或者转换为货币进行保存,耕作土地生产出再多物品也不会由于难以保存而被无用地毁掉。这就为通过劳动大量占有土地创造出条件,而无需更改浪费条款的一字一句。如此一来,必然出现的结果便是,不平等的显现且不断加剧,冲突也随之增加。在这一阶段,浪费条款的效力几乎荡然无存。
充足条款的具体内容可简略地表达为: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根据这一要求,传统解释认为,如果一个人没有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那么他的占有就是非法的。理由在于,他所获得的排他性权利损害了其他人获得同等且相似权利的能力。据此,传统解释便认为充足条款是对合法占有的进一步限制。
沃尔德伦就此提出了三个反驳理由。第一,洛克用它想要强调的是,处在充足条件下进行占有的人不会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第二,洛克将无需同意的充足时代同需要同意的贫瘠的金钱时代联系起来,可能只是想要表达,在没有足够好的东西留给他人时,单边占有就不能作为排他性财产权的充分基础,此时需要加入同意。第三,在关于英国公地的讨论中,洛克明确表示私人占有不一定能够产生出由占有者之外的人所组成的整体进行耕作所产生出的效益。这个表述同洛克所谈到的私人占有使得那些未经耕作的土地产生出巨大的效益相矛盾,使得后者是否成立成了问题,而这是最接近充足条款这一提法的地方。因此,沃尔德伦主张,洛克只是把充足条款作为浪费条款早期起作用所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作为能够凭借自身起到限制作用的另一条款。随着货币的引入,更大的占有被允许,这时制约土地占有的条件就不再是限制条款,而是其他人的占有。由此可见,在这两个时期,对占有起限制作用的始终不包括所谓的充足条款。至此,沃尔德伦完成了对充足条款的第一重反驳。
第二重反驳始于这样一个预设,即人们处于资源不足的条件之下。在这一境遇中,一个人具备占有所需资源的能力,同时也明白他的占有会导致其他人丧失类似占有的机会。那么,在充足条款成立的情况下,他是否应该去占有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他的占有使得不再能够“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身处这一情况下的人倘若遵循这一条,只能选择转身离开,然后饥饿而死,其他人亦是如此。但是,这种结果又违背了自然法的规定,因为自然法的基本要求便是保存自己及全人类。出于自然法的要求,占有必需的食物及居所是被授权的,且人类必须这样做。由此可见,“留有足够同样好的东西给他人”这一条款既不能被视为对合法占有的限制,也同洛克所主张的基本自然法相矛盾,因而所谓的充足条款作为占有的限制条件根本不成立。
即使抛弃第二重反驳的前提预设,同时承认存在充足条款,洛克的理论在资源充裕时代仍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对这一矛盾的揭示,就开启了沃尔德伦的第三重反驳。这一重反驳是依照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提出的论证来进行的。诺齐克让我们考虑一下这种情形:“一个人Z现在没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留给他占有。占有的最后一个人Y使Z失去了他以前对某物的行动自由,从而使Z的处境变化了。因此,Y的占有是不为洛克的限制条款所允许的。所以,占有的倒数第二个人X使Y处于一种更坏的地位,因为X的行为结束了可允许的占有。所以,X的占有就不是可允许的了……诸如此类可以一直追溯到占有永久所有权的第一个人A。”显然,这个论证就使得通常所说的充足条款不能够成立。
由此可见,在沃尔德伦这里,所谓的充足条款不能成立。它只是作为浪费条款早期起作用所产生的效果,而不是作为能够凭借自身起到限制作用的另一条款。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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