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自由意志问题展开的争论贯穿整个西方哲学史,中世纪经院学者对此的阐述尤为丰富。伴随着亚里士多德哲学的重新发现,13世纪的经院哲学达到鼎盛状态。学者们在借鉴希腊哲学改造基督教传统理论的过程中,对《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关于理智(nous)、选择(proairesis)、希望(boulesis)间关系的论述产生了差异化的理解。阿奎那、司各脱和奥卡姆基于各自立场提出了三种自由意志学说,并对后世关于意志问题的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阿奎那目的论的意志学说
通过区分人(hominis)的行动和人性(humanae)行动,阿奎那将属于自然必然性的物理运动以及由感性欲望驱使的行动排除在视野之外,而将拥有理智和意志的行动者及其实践行动作为伦理学的起点。此后的经院学者受其影响逐渐摆脱了对出自个人偏好和特定文化习俗的价值内容的讨论,转而从更为形式化的人性结构来对道德行动加以考察,并且对意志(voluntas,arbitrium)和理智(intellectus)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不同路径的阐释。
受亚里士多德实践目的论的影响,阿奎那将意志定义为人对幸福(eudaimonia)这一终极目的“理智或理性的欲望”。意志分有理智,就其本性而言必然指向理智所认识的终极目的。在存在论层面,意志不是自因的,理智以及由理智所认识的目的才是行动的始因和终极因,意志的自由必须在朝向目的的实践因果性序列中才能得以体现。在论及自由选择时,阿奎那将选择的自由(liberum arbitrium)视为理性判断(ratione iudicium)的结果,因此意志是内在于整个理智活动的派生性环节。为了免于决定论的指责并赋予意志能动性,阿奎那用潜能和实现的关系来解释实际发生着的自由意志:首先,自由选择的非决定性在于行动者能以不受质料因素决定的方式理解不同的善。其次,这种非决定性允许行动者考虑在目的实现过程中采取各种不同的行动。最后,区别于认知活动,追求善的活动由意志控制,意志不仅能够推动理智而且能够推动灵魂的其他能力。因此,对于阿奎那来说,意志自由作为一种可能性潜在地存在着,并且在经验行动中成为现实。
司各脱的反目的论批判
阿奎那学说最大的困难在于自由的意志与必然的终极目的之间的冲突,虽然他承认意志拥有在多个对象间选择的自由,但意志从根本上无法摆脱来自理智和至善理念的限制。对此,司各脱认为,意志和理智间本质性的分有关系使得意志仅具备有条件的自由,幸福目的对意志的决定作用势必会损害道德的纯粹性。自由意志理论旨在为道德的可能性提供说明,如果无法证成意志自由,那么道德实践也不会是出于自由的行动。
司各脱虽然同样承认道德行动由理智的判断和意志的选择共同构成,但与阿奎那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将判断和选择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认知与判断并不必然地导致意志的选择行为,实践行动的主体是自由意志,理智的作用仅限于将实践对象呈现给意志供其选择。为了使自由选择不受限于理智和终极目的,司各脱效法安瑟伦赋予意志两种不同的内在倾向:对善(福利)的偏好(affectio commodi)和对正义的偏好(affectio iustitiae)。此外,他通过区分自然善与道德善来反对阿奎那的理智主义幸福论。通常情况下人们会理性地选择自我保存和自我完善,然而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行为却是以明显违背自然幸福的方式彰显其道德价值的。因此,司各脱一方面强调意志的主动能力源于自身而并非来自对理智的分有,另一方面也否认幸福作为终极目的具有严格的道德价值。自由意志绝非经验表象,而是本体性的实践原则,否认这一点意味着对于行动的赞扬和谴责等道德评价都是相对的,因为不管怎样行动者最终都会做出相同的选择。
奥卡姆激进的自由意志学说
作为反对目的论的意志主义者,奥卡姆的立场无疑更接近司各脱。但是,奥卡姆并不同意司各脱对意志具有两种内在倾向的规定。既然意志本身只是一种自发性的力量,那么这两种倾向的区分就不可能出于意志自身,这种判断和区别仍然出于理智。此外,司各脱将理智和意志区分开来看似捍卫了意志自由,但这种区分同时为解释二者的关系增加了新的困难。奥卡姆认为,不管意志的选择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承认意志必然接受理智提供的对象,意志就受到某种确定性的限制。因此他强调,认知活动真正的动力因是意志,而非意志之外的理智或对象。奥卡姆认为,对于意志和理智的区分是基于行动者的认知和选择行动的不同而得出的。基于唯名论的立场,他指出这种区分并不意味着行动者具有两个不同的活动实体,意志和理智既不是分有的关系,也不是相对独立的二元结构,它们不过是同一个心灵的两种能力或运作方式。
意志自由的首要含义并非选择的自由,而是自我决断(self-determination)的能力。对此,奥卡姆说道:“我说的自由是一种可以中立地、偶然地产生出不同效果的力量,以这种方式我可以造成或不造成效果,而无需依靠任何外在于这种力量的改变。”换言之,意志不是在对象出现后再根据某种标准进行选择,而是它本身就主动地决定着对象的生成或不生成,意志行动不是对某个必然对象的欲求,其行动本身同时就是对象的创造过程。因此,意志不会受限于某种规范,毋宁说它自身就是立法的意志(legislative will);其自由也不在于对先在法则的遵守,而是表现为主动立法的行动。
经院学者关于自由意志的争论没有随着中世纪的终结就此被遗忘,反而为近代学者接续阐发意志学说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就将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中叶的关于自然法基础的理智论和意志论之争视为经院学者争论的延续,他也明确表示自己受惠于阿奎那的学说。奥卡姆激进的意志理论对霍布斯和休谟等经验论学者产生了直接影响,而司各脱的道德哲学则被马丁·路德吸收,并间接地参与到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塑造之中。近代哲学和中世纪思想的亲缘性关系在当代学者的努力之下被揭示出来,古今思想间断裂的弥合及其渐进式演变的阐明不仅创造了重估经院哲学价值的契机,同时也为现代性问题的进一步澄清提供了更充分的理论资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研究”(12&DZ1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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