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市场和金融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房价波动和信贷扩张会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货币政策渠道、“金融加速器”效应等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因此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是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任务之一。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国遭受重大冲击,危机后英国加快推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强化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泡沫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基于强化金融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标,以政府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增强英格兰银行的主导地位为核心,以强化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为主线,不断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自1997年确立了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组成的“三方共治”金融监管模式。然而,在上述制度安排下,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监测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且危机发生后三方机构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出现了监管漏洞甚至监管空白,使得金融业遭受严重冲击。金融危机后,英国以宏观审慎管理作为金融监管法案改革的主要切入点,相继颁布并实施了《2009年银行法》和《金融服务法案》(2012年),明确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安全中的核心地位,扩大其管理范围和职责,将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调控房地产市场等职能集中于英格兰银行。上述改革有利于发挥英格兰银行在信息搜集、分类处理等方面的优势,满足宏观审慎监管在数据获取方面的要求,同时健全了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房地产金融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金融危机之后,英国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行为的监管,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对所有监管对象的商业行为实施监管,维持金融服务市场信心。对于维持金融稳定十分重要的金融部门,则由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双重监管,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稳健性。基于此,英国逐步建立起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双峰监管”模式,在维持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同时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
与微观审慎监管着眼于单个机构金融风险不同,宏观金融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个体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关联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强调时间维度上的顺周期性管理以及结构维度上对金融机构风险传染的防范。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在政策目标、管理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侧重点方面均存在差异。两者具有不同的信息优势,微观审慎部门获取的微观市场信息能够为宏观审慎部门识别、监测系统性风险奠定微观基础,而宏观审慎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也能够为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宏观参考,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信息共享与统筹协调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从而更加全面地识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监管机构设计上,英国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强化英格兰银行职能,进一步提升其在宏观调控层面的话语权和协调力,另一方面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下设三个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委员会和金融政策委员会,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统一于英格兰银行管理之下,允许英格兰银行在内部完成大部分协调工作。其中,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审慎监管委员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金融政策委员会是英国宏观审慎管理的主体,主要通过房地产调控、杠杆调控和风险监控测试三大方面指标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化解,进而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上述机构的设置极大地降低了政策协调成本,使得三大机构在风险防范过程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在降低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潜在冲突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互补作用,实现两种监管的有机融合,以发挥最优政策效果。
优化房地产宏观审慎调控手段
英国政府经过长时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其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的政策目标更加明确,政策工具不断丰富,在稳定住房价格和调控房地产信贷规模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一,设计多样化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根据《金融政策委员会对房地产政策工具的指导权限政策草案说明》,实施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在此基础上,以管理房地产企业、居民部门、银行的杠杆为核心,推出了抵押贷款标准、贷款价值比、债务收入比以及利息覆盖率等房地产政策工具,严格限制住房市场的高杠杆。其中,贷款价值比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工具之一,贷款价值比上限不仅可以调控房价,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债务收入比也是英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工具,英格兰银行规定债务收入比为借款人未偿还债务与其年收入的比率,并针对所有具备住房抵押贷款审批发放资格的公司实施债务收入比规定。实践证明,债务收入比能够调整和控制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信贷过热,同时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增强房地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韧性。
第二,注重不同政策工具的搭配使用,发挥房地产调控工具之间的“协同效应”。不断丰富的政策工具,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在实践中,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还对上述政策进行灵活搭配,在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有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减少政策行为对宏观经济的可能冲击。金融政策委员会依据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变化,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进行优化组合利用,在有效监管房地产市场金融的同时尽量减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金融危机发生后,英国首先通过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以强化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为主线,确立了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监管框架,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创设了动态的、开放性的政策工具,并通过对房地产宏观审慎调控政策的灵活搭配使用,有效稳定了房价并控制了信贷规模。再次,实现了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双峰监管”模式,在提高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同时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利益。最后,通过机构设置、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人员任职机制,实现房地产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降低了政策协调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在上述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大部分的监管责任集中于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这可能会导致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缺乏独立性。此外,金融行为监管局与审慎监管局在危机应对和日常监管中的任务和职责均有所重叠,如果缺乏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有可能会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科学本土化视角下的金融社会风险研究”(21JZD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大学新型城镇化与不动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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