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早在1986年就于其经典著作《风险社会》中提到,人们所处的现代社会是“文明的火山”,这警示着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在当代风险社会背景下,尽管伴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可能会危害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会给人们造成不良影响乃至侵害,引发毒物侵权(toxic torts)。其中环境毒物侵权颇受关注。环境毒物侵权具有损害后果发生的缓慢性和潜伏性、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因果关系证明的棘手性、诉讼中对科学证据的依赖性等特征,所以其在损害赔偿救济上具有特殊性,表现为救济范围不仅包括通常由环境毒物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还包括环境毒物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potential damage)。
潜在损害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的毒物侵权诉讼。美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从环境毒物侵权行为发生到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害并提起赔偿请求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其间,受害者还可能不得不承受“隐形”的损害。这种损害具有漫长的潜伏期和非外显性。一般难以依据当时的医疗诊断、经验判断等常规的损害判定方式准确认定,受害人也很难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救济依据。但这种损害的演变存在渐进性,在未来某个不确定的时候有较大概率转化为实际损害,包括大规模的、难以逆转的人身损害。因此研究如何提供相关救济途径,对于保护受害人、防范损害扩大、预防环境污染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将对美国的环境毒物侵权潜在损害赔偿司法实践进行简要评介。
三种法律途径提供潜在损害赔偿
在美国,长期接触有害物质但尚未出现疾病症状的潜在受害者,会因缺乏“法律上所认可的伤害”,而面临索赔难题。法官通常会借助三种法律途径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救济。
第一,医疗监测费用赔偿(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surveillance)。对潜在损害进行医学监测有利于早期发现和诊断环境毒物可能诱发的疾病或健康损害,为受害者争取治疗时间,降低潜在损害转化为现实严重疾病的风险。美国许多法院对该项赔偿持肯定态度,并通过不断完善赔偿责任要件来实现医疗监测赔偿的合理性。美国通过有关案例创立了医疗监测费用赔偿的五个适用要件:暴露于有毒物质的程度和严重性、化学物质的毒性、受害人因暴露行为导致的疾病的严重性、因暴露行为而患病的可能性、早期医疗监测的价值。在Bower V.Westinghouse Elec.Corp.一案中,法院提出了六项更为详细的标准:原告暴露在有毒物质中的程度较为严重;原告应以科学证据证明暴露事实与人体疾病之间存在关联性;原告应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应证明相较于未暴露者,暴露者未来罹患疾病的风险增加;对原告进行医疗监测的手段是合理且必要的;对于潜在损害,医学上有适当的监测方法。在这些需要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中,最为重要的是须证明用于防止潜在损害扩大或早期发现潜在损害的医疗监测是必需的、合理的。美国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明需经过专家论证且论证的结果符合源于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s.Inc.案的“Daubert”规则。它是指调查论证的结果须满足四个标准:调查论证的结果是科学界普遍认可的、调查论证的结果为同行所赞同、调查论证的结果经过科学方法的测试、科学测试的结果中出现的错误率是可接受的。
第二,患病恐惧赔偿(compensation for fear of disease)。在环境毒物侵权中,原告往往早期可能仅遭受潜在损害且无显在病症。但随着患病可能性的逐渐加大,原告会产生潜在损害可能演化成严重疾病的恐惧,这会给原告带来持续的精神折磨和痛苦。在原告提出患病恐惧赔偿请求时,大多数美国法院通常会要求其同时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但也有部分法院强调癌症或其他严重疾病带来的真实、严重的恐惧,允许原告在未受到明显人身损害的情形下主张患病恐惧赔偿。在Potter v. Firestone Tire and Rubber Company案中,原告居住在垃圾填埋场附近,而该填埋场的垃圾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原告因此频繁接触了此类物质。这些原告中无一人患病,但由于其未来可能罹患癌症的风险正在不断增长且难以量化,他们感到非常恐惧,以至于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认为:“人身伤害要求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损害救济审查规则,它要求在支持恐惧癌症的诉讼请求时,该精神恐惧必须伴随或者导致了身体上的伤害,不论身体上的伤害是多么微小;然而,它却否定了那些人身伤害没有显现出来的赔偿诉求,无论在案件中受害人对疾病的恐惧是多么严重和真实。”因此,法院摒弃之前的做法,支持原告在没有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形下获得针对患病恐惧的赔偿。
第三,患病风险增加赔偿(compensation for enhanced risk of disease)。暴露在环境毒物中的潜在损害受害者,虽然表面上没有出现明显的症状,但处于环境毒物中,使其将来罹患某种严重疾病的风险明显增加。对于这种针对患病风险增加的赔偿诉求,美国法院分歧较大,部分法院因为患病风险难以确定而没有给潜在受害者提供救济。其他一些法院出于保障受害者利益的需要和政策考虑,认为患病风险增加是一种对人体构成伤害的潜在损害,患病风险增加的概率可以借助流行病学上的统计数据、毒理学实验研究成果、专家鉴定意见等方式获得,如果原告可以通过医学证据证明潜在疾病发生的“合理确定性”或者其所提供的针对此类风险的证据中有超过50%是可以定量的,那么他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在与水源被污染有关的Ayers v. Township of Jackson一案中,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原告要从患病风险增加的主张中获得救济,就必须确定其患病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这种风险必须能够被量化。然而原告方的专家表示,虽然原告罹患癌症的风险正在不断加大,但是当时无法对风险的程度进行量化。最终法院因原告无法证明风险的合理确定性或将其定量化而驳回了原告的患病风险增加赔偿请求。可见,法院认可了患病风险增加的赔偿请求权,但需要以原告能证明患病风险具有“合理的确定性”为前提。
救济新思路仍待完善
面对潜在损害的法律救济困境,美国在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积极寻找克服传统侵权法理论障碍的出路,即通过扩充“损害”的内涵,为受害者寻找合理的救济路径。在上述三种针对潜在损害的救济途径中,损害概念被做了不同的解读。在医疗监测费用赔偿中,损害指实施医疗监测的费用;在患病恐惧赔偿中,损害可指不以现实人身损害作为前提的精神损害;在患病风险增加赔偿中,损害包括环境毒物导致的将来患病风险上升的事实。它们对损害概念的解读各不相同,但无论是经济损失、纯粹的内心恐惧,还是患病风险增大、生存机会丧失,都是由潜在损害进一步引发的实际损失。受害者可以基于潜在损害的事实同时提起上述的一项或多项赔偿请求。可以说,在潜在损害的救济上,美国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具体的解决路径。
但是美国的做法也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对于患病风险增加赔偿,反对观点认为原告最终患病概率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支持没有任何患病症状的原告获得赔偿会有过度赔偿之虞,还可能导致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即使承认该赔偿请求,法院也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可量化程度高于50%的患病风险证明,或具有医学上的合理性证明。然而有毒物质往往成分复杂、致害原理不确定,在医学、科学和司法领域都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地制定出一般人对有毒物质的耐受标准,这导致仅少数原告能达到举证要求。因而这种救济途径的实际可操作性及其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仍有待提高。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CLS(2018)D6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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