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条约看二战时期中国国际地位变迁
2020年09月01日 09: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1日第2001期 作者:吴景平

  迄今为止,各种通贯性二战研究著作,包括对作为二战东方主战场的中国抗日战争的研究,主要采取“战史”体系研究思路。除了军事领域,“战史”体系研究通常还包括反法西斯战争同盟各主要成员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等领域的战争动员和同盟国之间的重大外交举措、国际会议等。笔者认为,在二战研究学术体系构建中,应充分注意中国国际地位变迁这一视角。在投身反侵略、反法西斯战争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据《中外旧约章汇编》统计,从鸦片战争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际,中外之间签署过近百个条约、协定、合同,这些约章中有的已经失效,但仍有相当部分依然制约着中国的政治、财经、军事、外交等领域的基本格局,妨碍中国汇聚起抵御外侮的国力。如早期不平等条约赋予列强的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口岸租地居住和停泊兵船权等,一直延续到二战后期中国与有关国家订立平等新约才得以废除。

  晚清和民国初年达成的中外约章中,有不少涉及对外赔款和借款,由此带来的沉重还本付息负担一直延续到民国中后期。如1895年《马关条约》对日赔款直接导致清政府接连三次举借洋款,总额3亿余两白银,还本付息期限均长达数十年。1901年的《辛丑条约》规定中国分39年支付总额达4.5亿两白银的赔款和4厘的年息。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之际,中国依然承担着对多国支付庚款本息的义务。1913年,袁世凯政府与五国银行团达成善后借款2500万英镑的协议,期限长达47年。

  进入民国年间,中国所处国际环境和国际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一战期间,中国对德、奥宣战,战后中国通过参加《对奥和约》而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 1922年2月,华盛顿会议通过关于中国的《九国公约》,包括美英法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各国承诺“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中国成为国际联盟成员国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签字国,表明已经加入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平等的。

  自1931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中外之间达成约150个条约和协定,反映了中国在反侵略、反法西斯战争中的艰辛历程和不懈努力。中国政府曾诉诸国际联盟仲裁,国联虽然作出过几个决议,国联大会通过的“李顿调查团报告书”也否认了日本以武力改变东北现状的合法性,但都无法制止日本对整个东北的武装占领。日本甚至以退出国际联盟的方式,表示了对于国联盟约以及对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公然否定。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后,中日进行了停战谈判并达成了停战协定;1933年热河长城抗战失利之后,中国被迫与日方签订塘沽停战协定;1935年发生华北事变,中日间以换文方式通过了所谓的《何梅协定》。但这些退让和妥协的协定都没有满足日本的侵略野心。

  中国坚持抗战的努力,为与各主要大国交涉争得了主动权。1942年1月1日,在美英苏中四国领衔下共有26国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稍后设立盟军中国战区。1942年3月,中美达成总额为5亿美元的财政援助协定,同年6月中美达成《抵抗侵略互助协定》,中国与主要盟国之间建立起国际法意义上的平等关系的时机已然成熟。1943年1月11日,中美、中英同时签署了关于取消英美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与换文,之后中国还与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等国订立了平等新约。1943年10月,美英苏中四国外长联合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初步提出建立战后普遍安全机制的构想。1945年4月至6月,中国代表出席了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成员。另外,1944年中国代表参加了布雷顿森林会议,嗣后中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字国。

  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元首举行开罗会议,会后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提出了战后中国将收回东北、台湾和澎湖。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宣布三国将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重申和确认了《开罗宣言》对战后日本处理的决定。1945年9月2日,中国代表出席在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的日本向盟军提交降书仪式。同年9月9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仪式上,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向中国递交中日文降书各一份,宣布无条件投降。

  总之,各主要中外约章、国际条约是二战时期中国国际地位的重要显示器。在中国二战研究学术体系构建中,应系统梳理和研究相关中外约章和国际条约的演变过程,这也是拓展二战史研究的需要。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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