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
2020年11月30日 09: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1月30日第2058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广禄

  11月21日,中国法治现代化暨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20年智库论坛在南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会议主题“新时代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展开深入研讨交流。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为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厚、逻辑严密、论述深刻、体系完整,科学阐述了新时代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藉以指导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深化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时代背景、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持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贡献智慧和力量。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认为,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要在坚持好、巩固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

  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要对法律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治理等基本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和学术凝练,厘清现代化与法治化、管理与治理的相互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认为,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法律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三个核心概念的基本含义,打通其内在联系,坚持三者的内在统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和逻辑中,三个概念的论述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涵盖范围不同,但其价值取向、实质内涵、基本功能等都是相互嵌入、深度关联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没有法治化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化国家,现代化国家也应该是充分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国家。管理和治理不是互相矛盾、彼此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共存关系。

  推进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民法典》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民法典》是良法善治的坚强法律保障,高效实施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协同配合。在立法层面,《民法典》对包括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在内的多项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实践层面的落实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对应的程序规则。在未来可能需要修正的内容方面,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不宜采取频繁过度的修改,而应更多通过立法解释手段对其中与现实生活脱节的法律规则进行补充。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强调要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沈国明认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为党的执政兴国提供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基层是民主法治观念和行为培养与发展的“苗圃”,因此基层治理要坚持法治思维,形成相对充分的利益表达机制,同时重视乡规民约、公序良俗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要坚持源头治理,让法律的治理能力得到充分释放,从法治层面探索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解决途径。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建议,要关注制度的可行性及其在应对社会关系变动方面的适应性。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既要善于运用国家强制力,也要强调制度本身潜在的实施动力,把握制度实施规律,因势利导而不是简单强制。能够增进人的解放程度的制度才是真正有效的制度,因此制度建设既要高度重视制度实施的成本,也要重视制度制定实施中“人的解放”问题。

  近年来,中国政法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文艺看来,这一体系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包括党的监督、相互制约监督、内部制约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数据监控等机制;又遵循了权力制约监督的普遍原理,内含着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科技制约权力等模式。面对快速变革的权力监督实践,应当重塑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监督理论。

  会议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等单位主办。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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