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中国法制史中的优秀文化
2020年12月18日 13: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8日第2072期 作者:周巍

  在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灿烂星河中,中国法律制度文化是一颗璀璨的明星,闪耀着中国智慧的光芒。认识、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法文化对于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法制史的优秀实践

  早在夏商周时期,我国就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界百家争鸣,各家学派纷纷提出了法律上的主张。迨至西汉,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国法律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在法律实践中创制了一系列制度。在此后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各种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中国法制史的优秀实践首先体现在法典的制定上。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开风气之先。而后魏国李悝制定《法经》,为传统中国律典绘就了蓝图。唐高宗永徽年间,集前代之大成的《唐律疏议》颁行天下,昭示着中国传统律典到达巅峰,中华法系也由此形成。《唐律疏议》不仅是后世宋、元、明、清立法的圭臬,也是东亚诸国制定法律的蓝本。如朝鲜“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日本的《近江令》《大宝律令》大多与唐律相同;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皆出于唐律。如果说罗马法主导了古代西方法律世界,《唐律疏议》则主导了古代东方法律世界。

  其次,中国法制史的优秀实践也体现在法律原则、制度的构建上。如中国古代诸多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创制都围绕着“德主刑辅”的理念,这一理念包含着尊重生命、慎刑慎杀的意蕴。早在夏朝,统治者就提出了“疑罪为轻”的刑罚原则。从汉代开始,统治者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设,如西汉首创录囚、奏谳制度。北魏首创复奏制度,隋唐将其发展完善。唐律规定,对于地方死刑案件,需要向皇帝“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则需要“五复奏”。唐太宗就曾告诫大臣“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宋代主张“以宽仁为治”。为了防止滥杀无辜,宋代创立了翻异别勘制度。明清发展完善了会审、朝审等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防范冤案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彰显了中国法制史的优秀实践。

  中西法制史的比较

  就法制的发展脉络而言,中国自公元前2世纪西汉以来都是围绕着礼法结合的趋向一直向前发展,即使王朝更替也没有中断这一潮流。这一潮流的背后是中华文明本身的延续性。相较而言,西方法学的发展就缺乏延续性。罗马法是近现代西方法制的重要源头,但是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也随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欧洲的法学家才号召“复兴罗马法”。而真正的罗马法在实践中的复兴则是在启蒙运动以后,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建立,德国、法国才纷纷从罗马法中汲取营养。从中也可以看出,罗马法的继承主体由罗马帝国变成了分散的诸多国家,而中国传统法制的传承主体却始终没有变化。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彼此的司法理念中。日本学者野田良之将西方传统的诉讼称为“竞技型诉讼”。这样的诉讼模式讲求个人利益至上,双方针锋相对。审判过程中,法官居于自由心证主义立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最后做出裁判,没有顾及当事人内心是否接受。这样的法律制度过于机械化、程式化。相较而言,中国传统的审判模式恰与之相反。中国传统司法官员在援引律条的同时,极其注重说服与教谕。尤其是在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中,负责审理的州县长官往往是“竭尽全力使判决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是结案的价值追求。这一过程不仅是纠纷解决的过程,更是对民众向善的引导。孔子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和“刑”是一种刚性的法律制度,其注重以权威主义迫使老百姓接受。在孔子看来,采用这样的模式,老百姓表面上服从了政令,但是他们的内心是不服气的。但是如果崇尚“德礼”之治,老百姓不仅心悦诚服,乐于接受,也会有羞耻之心。可以说,这恰恰是中国传统司法文明的独到之处。

  中国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可以说是中华优秀文化在当代的延伸和呈现。具体到法律制度上,当下我国的诸多法律制度是在继承了中国优秀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而来。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条规定就是由汉朝制度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及明清律中的“亲属相为容隐”演变而来。又如,我国现行法律对已满75周岁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刑事减免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矜恤制度。《礼记·曲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也就是说,80岁以上,7岁以下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具有代表性的《唐律疏议》就对老、少、废、疾犯罪刑责减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也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如2020年5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依据这一规定,失能老人需要监护人的保护,这是传统法文化中孝道原则的体现。再如,《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中非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传统法律讲求“情理法”的融洽性,“做好事还要担责”是违背一般情理的。《民法典》这一条款正是对情理的吸纳,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再如,《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孟子曾提出:“无恒产则无恒心”,中国传统法律也讲求保护百姓的恒产。住宅是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可以说是孟子所说的“恒产”。《民法典》这一创新制度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恒产”之心,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综上,无论是在中国从古至今的法制实践中,还是在中西法制史的比较中,中国法制史无不彰显着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长期以来,在“西方中心主义”的笼罩下,中国法制史一定程度上被错误地解读。这种不公正的看法,本质上是文化不自信的表现。我们应当摒弃这种偏见,回到中国文明立场,树立文化自信的底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观照中国法制史。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项目“中南大课程思政育人体系建设专项”(314100403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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