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城乡融合是继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后对城乡新型关系认识的升华。当前,城乡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发展方式和发展手段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城乡新型关系调整已经由强调政府统筹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以及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阶段进入了城乡双向融合互动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发展新阶段。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强调实现城市与乡村的共通互融,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城乡平衡发展,在城乡良性互动中实现城乡融合共生共荣。
在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差异、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和劳动力失衡、城乡居民收入差异过大和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涉农企业作为城乡融合的微观主体,是我国农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重要提供者、农业资金的吸附者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推动者,发挥着城乡融合纽带、农业产业链延长与整合、价值链提升载体的作用。做实“企业下乡”工程有利于将城市和乡村放在平等的地位,全面推动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治理各领域的制度并轨,加快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让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生产力在城乡之间合理布局、治理资源在城乡之间科学调配。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功能,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已然成为破解城乡融合难题的“手术刀”。在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打造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根据涉农企业规模及行业的需求特征,聚焦企业和群众“痛点问题”等设计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围绕“最简的审批、最宽的准入、最优的服务、最高的效率、最省的费用和最规范的监管”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涉农企业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扩大营商环境优化对中小、偏远地区涉农企业的辐射范围,加快偏远市州的优化活动开展,基于中小型涉农企业的分布区域和产业性质开展有广度、有深度的营商环境优化活动。
二是改革涉农企业挂牌及补贴制度,促进城乡资本互融。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企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企业在进行资本运作前,应合理审视自身发展现状,不可盲目进行挂牌操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在对企业进行挂牌申请审核时应适当提高企业盈收指标等门槛。此外,政府在审核挂牌补贴时,应以企业挂牌并融资成功作为发放前提,仅以挂牌成功作为补贴发放衡量标准容易导致企业出现战术性挂牌行为,不利于企业质量的提高,有碍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战略性优化。因此,在鼓励涉农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时,还应强调企业自身硬实力的打造。政策补贴标准应从企业自身发展现状、融资成果、资金使用效益等多方位进行衡量,差异化补贴额度与补贴发放时间,使资本要素流向更为精准、补贴政策发挥更为有效。
三是推广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助力农企践行产业化经营理念。当前,农业生产个体户 “单打独斗”、销售方式单一现象普遍,个体农户承担着较高的生产、仓储成本和价格波动风险。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以涉农企业为核心,以农户与企业间签订的供销合同为贷款担保。银行可根据供销合同向涉农企业上下游发放贷款,有助于解决上游供货农户与下游销售端的筹资问题。此外,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能够主动地监控贷款使用情况,能为农户合力利用资金提供监管和指导。同时,基于土地流转合同的贷款担保,使得银行有动力向大规模承包土地、致力于提升“一村一品”产业规模、提高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涉农企业提供贷款,让涉农企业在规模化生产转型过程中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农业供应链金融的推广业务运作的补助支持,政府需要通过对供应链金融贷款利率进行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涉农企业和农户参与供应链金融的动力,从根本上精准扶助涉农企业及农户,促进涉农企业产业化理念的践行,推动“一村一品”特色农产品生产模式建设。
四是推进衍生工具应用创新,拓展价格风险规避渠道。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价格风险规避的获取渠道单一,农户对风险规避认知水平较低,可供规避价格风险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在村镇推广不足。而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是农户与涉农企业在农产品产销过程中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有力助手。农户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受教育水平有限等原因缺乏对该类工具的深度认知,无法有效利用该类工具。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产品较其他产业领域的产品丰富度更高,交易平台更为完善,涉农企业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助力主体,在具备更为专业的人员储备条件下能够合理运用农产品期货等工具帮助农户及自身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要增强金融衍生品在农户—涉农企业联合产销环节中的作用,将期货工具有效地融入到农户—涉农企业的产销链条中去。创新型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应用将提升涉农企业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使涉农企业在城乡融合发展中的传动机能得到更为有效地发挥。
五是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加速村镇地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基础设施不同于具有普遍服务功能的传统基础设施,其建设的高技术性与应用市场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的作用不是资金供给方而是体制及市场障碍协调方。政府应充分调动新型基础设施产业链下游市场的应用兴趣,确保设施建设的投资效益和应用前景,从而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同时,政府还应在新型基础设施应用的各个环节建立相关考核机制。促进运营商间的提速提质、合理竞争,解决信息智联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划定问题,提高下游应用商与通信运营商平台的互动互融度,在充分利用资源、提高建设投资效率的同时对未来网络应用扩张空间的预留做前瞻性部署。此外,应通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的服务活动加强涉农企业对人工智能等技术重要性的认知,大力开展相关知识讲座及项目推介活动,使涉农企业充分了解信息互联、智能化管理带来的长远助力作用,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部署提供有力指导。
(本文系湖南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智库研究项目“湖南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路径研究”(19ZK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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