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依法治毒的历史经验
2020年09月02日 09: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2日第2002期 作者:褚宸舸 薛永毅

  西北地区曾是我国近代烟毒问题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烟毒问题同“二流子”、巫神等问题一样,是旧社会留给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的严重社会问题。1936年12月红军解放延安时,延安计有烟民1500人以上,烟民占居民的31%。时有民谣曰:“延安府,柳根水,十有九个洋烟鬼”,禁毒形势之严峻可见一斑。抗战爆发以后,日本侵略者在中国肆行毒化政策,致使边区禁毒工作十分艰难。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上,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二三年来(指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以破坏治安及鸦片犯为多”。据边区1939年至1941年上半年20个县的统计,由司法机关审理的烟毒案件就有1157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9%。中国共产党人和边区政府不仅将禁毒与抗战同等看待,视为“另一种民族解放的斗争”,号召“动员广大的民众共同努力”,还着力从健全禁毒法令、严惩毒品犯罪、加强毒品管控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探索形成了一条依法治理毒品问题的新路。边区依法治理毒品的经验,对于当下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不乏借鉴意义。

  建立完善的禁毒法律制度体系

  边区的禁毒地方立法工作卓有成效,不仅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条例、办法、命令、指示等,内容更是涵盖禁种、禁吸、禁贩、禁售以及宣传教育等禁毒工作的方方面面。边区毒品管制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操作性强,与禁毒刑事单行法律共同构筑了边区完善的禁毒法律体系。

  边区以单行法专门规定毒品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措施。《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将1937年5月27日《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关于禁止鸦片的布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其不仅将“烟毒”的范围由鸦片扩大到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各种烟毒配合或化合丸药,而且首次以刑事单行立法的形式规定“吸食或注射烟毒”“种植鸦片烟苗”以及“制造吸食或注射烟毒之器具”等以违反禁烟禁毒条例论罪的七种毒品犯罪行为,使打击毒品犯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边区初步形成了完备的毒品管制行政法律体系。据不完全统计,仅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毒品管制的政策法令就达30余个,涉及禁毒领导体制、毒品管制、戒毒措施、行政处罚、保障机制等方面。如《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组织规程》规定了边区的禁毒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权,属于行政组织法。专门的禁毒组织的建立和加强,是边区开展毒品缉查工作的组织保障。1941年12月,经边区第五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陕甘宁边区禁烟督察处,专司边区的禁毒工作。1943年11月,边区政府为精简机构,决定统一缉私组织与工作。将贩卖鸦片与捣乱金融、食盐走私、货物漏税等缉私工作划归保安机关统一指挥与管理,原禁烟督察机关并入保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内。日寇投降后,以前敌占区的毒品渗透进边区,鉴于此,1946年2月,边区公布《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在边区政府下设查缉委员会,各分区设立查缉分会,均设必要的工作人员及查缉队,负责查缉鸦片、面料等毒品的贩运事件。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查获鸦片毒品奖金办法》确立了揭发、举报、查获毒品犯罪行为的行政奖励制度。《陕甘宁边区查缉毒品办法》规定了毒品的查缉规则及没收、处理程序等制度。同时,边区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禁毒立法内容。例如,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就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使之更加具有针对性。

  边区还通过命令、指示信、批答、通知等相继确立了烟民登记、工作考核等基本制度。1943年9月边区政府就“禁止吸食鸦片烟”给各专员公署、县政府发布指示信,要求“对烟民进行登记,分别烟瘾大小、年龄大小限期戒断”“发动烟民和烟民间的戒烟竞赛,戒绝了的予以奖励”。同时,还“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政府考核成绩之一”。

  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边区司法机关为深入开展禁毒运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司法机关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既突出打击重点,又体现区别对待,通过司法审判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高广大民众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边区的司法实践中,适用镇压的情形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受日寇指使以烟毒危害民族(以汉奸罪论罪)、累犯以及公务人员从事毒品犯罪等情形。同时,对于罪行较轻、认真悔改,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如“雷海明、张文秀以烟膏交换耕牛”一案,延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海明初贩卖鸦片,继又实施诈骗,足现其奸诈,应予制裁,以资教育,故判处劳役三个月;张文秀起初意图卖牛,后急于返家而以耕牛换烟膏,本应处劳役三个月,为照顾生产缓刑半年。

  能动的司法审判工作强调实质正义,有助于消弭边区立法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避免审判中出现显失公平的问题。按照《陕甘宁边区禁烟禁毒条例(草案)》规定,买卖或贩运烟毒的行为,视其烟毒价值的大小决定刑罚之轻重。即贩卖的烟毒价值在10元以内,将处一个月以下苦役。烟毒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就要被判处死刑。但问题是,边区的物价在1941年后出现了飞涨,这无疑给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巨大挑战。对此,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明确表示:“要视不同的环境而灵活变动,如过去规定贩卖鸦片三两、价值500元者即行枪毙”,“但考虑到物价的高涨,应酌情处理”。

  严格执行毒品管控各项措施

  边区治理毒品的首要环节是遏制非法种植,切断毒品源头。每年春播季节,边区政府都会反复强调以发展生产为要务,严禁种植烟苗。如1943年1—3月间,边区政府先后发布两道关于查禁鸦片幼苗的命令,重申“鸦片幼苗历来为本府所严禁”“如仍有私种者,经查处定依法严惩不贷”。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如有忽视禁政情形,更需予以惩戒。”尽管如此,在边区偏僻之地仍有不法之民偷种鸦片,但一经发现,即严令地方政府立即铲除,决不姑息。如1943年4月13日,针对绥德、安定两县群众偷种烟苗之事,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致电专署曹力如专员、马豫章副专员,要求立即彻查,迅速铲除,并将查办结果报告边区政府。

  边区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食鸦片的烟民彻底戒烟。首先,由各级政府对烟民进行登记,根据不同年龄规定不同的戒绝日期,并要求乡政府或村主任要随时检查。如30岁以下的限期3个月戒绝,40岁以下的限期5个月戒绝,60岁以下的限期10个月戒绝。凡不肯登记或登记后逾期未戒绝的,一般要处半年以下徒刑或苦役,并科百元以下罚金,仍要再限期戒绝。

  其次,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设立戒烟所实行集中戒烟。1940年3月,时任曲子县县长马锡五向边区民政厅呈文设立戒烟所。戒烟所设所长1人、伙夫2人,受曲子县政府第一科直接领导,经费附于政府预算内。戒烟所将烟民(除依法惩办的外)集中在一起,一面监禁教育,一面使他们劳动生产。截至1941年,仅延安市政府禁烟委员会戒烟所,就戒掉了“瘾君子”1398名。最后,把禁毒与大生产运动、“二流子”改造等社会运动结合起来,将烟民改造为边区新型劳动者。吴旗县吸食烟毒的“二流子”刘生海,经教育改造,最终变成边区闻名的“运盐模范”,就是当时典型写照。

  边区“不愧为禁烟模范区”

  边区对于烟毒的一系列依法治理的措施,收到了很大成效。1942年禁烟节《新华日报》发表短评,称赞“陕甘宁边区与华北敌后根据地,对禁烟,雷厉风行,至今为止,禁种已完全做到,虽在敌人恶势力毒化政策包围下,禁吸禁售,成绩昭著,事实俱在,不愧称为禁烟模范区”。1944年,随中外记者西北参观团访问边区的美国记者福尔曼在《来自红色中国的报告》中说,“我在共产党区游历了五个月,没有发现任何一点鸦片的痕迹”。边区毒品问题依法治理的探索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和边区政府不仅有效遏制了毒品在边区的蔓延,给那些企图借毒品问题污名、诋毁者以最有力回击,也实现了对“新型公民”的塑造,使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外在形象得到了极大改善。

  (本文系陕西高校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禁毒政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16JZ08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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