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科学、系统的绩效考评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挥棒”。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出现了一刀切、唯GDP论的问题,导致很多地区牺牲生态环境和民生,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和个人政绩。这种问题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更为突出。2013年以来,中共中央组织部多次发文强调,要进一步改革地区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制度,要突出科学发展、主体功能,实行分区分类考核。尤其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绩效考评,取消GDP考核。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考评具有四大功能:衡量功能、监测功能、指导功能和引导功能。首先,它衡量了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的建设工作绩效,确保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逐层分解和落实,确保了建设进度和效果。其次,它能提供全面、动态的生态质量监测信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再次,它通过具体指标的设置,指导地方进行生态建设,提升生态服务产品供给能力。最后,它通过差异化考核和权重调整,评价和激励领导干部理解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我国不断健全和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考评制度,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考评体系。这一体系根据考评主体可分为国家考评、省级考评、地市考评。根据考评形式,又分为专项考评和综合考评。在国家层面,主要有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牵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年度考核,对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变化情况进行专项考核,以及国家统计局牵头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即绿色发展指数),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在省级层面,多数省份都对县域经济考核制度进行改革,按主体功能分类考核,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和权重。在地市层面,通过履职尽责清单等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进行考核。
尽管重点生态功能区考评体系已基本成型,且已取得一定实效,但仍然存在五大问题。一是多头考评,各自为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既要被所属地市州进行年终履职尽责考核,又要被省委(通常委托省经信委)进行县域发展年度考核,还要被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进行年度考核。如果该县正在申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还要再增加一次专项考核。各项考评结果并未实现互通互信,尤其是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没有在省、市两级对县级干部考评中被采纳。二是避重就轻,功能错位。在诸多考评中,生态环境部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直指县市区重点生态功能,最为细致专业。但其考核结果只影响县级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影响领导干部任免晋升。直接关系任免晋升的履职尽责考核,其指标和权重由所属地市州确定。近两年,重点生态功能有所凸显,但仍以经济发展为主。绿色发展指数、县域综合发展考评也存在缺陷,失之过宽,未能凸显重点生态功能。三是指导乏力,效果不彰。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2015年至2017年间,纳入考核的723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中,生态环境“变好”的县域占7.9%,“变差”的县域占11.2%。即便进行了诸多考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总体上仍呈“变差”趋势,说明考评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各县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和执政理念。四是指标、权重不够合理。绿色发展指数、县域综合发展指数多采用存量指标(如森林覆盖率)衡量生态环境,用流量指标(如三产增速)衡量经济发展,隐性地增加了经济指标的权重。五是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已有各项考评的正式文件中均强调了要全面、及时向公众公开考评结果,加强公众监督。目前,仅有省级绿色发展指数、部分年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和个别省份县域综合发展考评结果能及时公开,大多数考评结果无法公开获取。
为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考评,亟待从以下四方面着力。其一,加强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考评结果的综合运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考评各有侧重,但各考评结果最终应汇总到对县级干部任免晋升的影响力最大的县级干部履职尽责目标清单之中,尤其应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其中。其二,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指标体系。可以将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和各省的考评结果整合成统一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发展指数,用流量指标来考评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拉大考评分差。其三,加大激励力度,增大考评结果对财政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增强考评结果对干部任免晋升的影响力。其四,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考评结果公开制度,让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域发展接受公众监督。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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