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公园为主体 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
2020年07月15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15日总第1967期 作者:詹成 彭红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既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已形成类型丰富、功能较全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机制。我国针对自然保护地的专项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制定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基本法。现有相关法律位阶不高、定位不清晰,缺少配套的监管措施,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发挥效力,导致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过程中司法不足、执法不力的现象突出。二是空间布局不合理,分类体系不科学。我国自然保护地基本上实行的是“抢救式”保护策略,过度强调数量和面积的扩张,缺乏科学的考察和规划,造成保护地管理成本高、管理工作困难等问题。三是资源产权不清晰,主体管理地位受限。由于历史和客观原因,我国很多自然保护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时,产权意识薄弱,造成相当一批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并没有土地权属和自然资源权属,无法对所管辖的区域进行有效管理。四是自然保护地体系存在失衡现象。这主要体现在政府绝对主导、缺乏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等,严重制约了自然保护地治理水平的提高。

  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重塑,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创造更多生态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是回应人民生态需求的必然选择。为此,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体系,夯实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基础。一方面,要加强综合立法,构建以宪法为基础,以自然保护地基本法为主干,以各类型自然保护地专门法或条例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细化管理的,科学统一、规范高效、层次分明的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立法过程必须多学科衔接,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又要体现法律属性,实现科学立法。同时,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秉承“良法善治”的理念,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中国特色,因地制宜,在系统总结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国家公园试点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学习借鉴国际相关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完善的监测指标技术体系,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环境监管体系。

  第二,建立完善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优化自然保护地分布格局。一方面,要加快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协调各类相关空间规划。加强科学论证和完整性分析,科学有效地划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范围,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综合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的需求,统筹确定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目标和空间范围。优化我国自然保护地空间分布格局,改善自然保护地孤岛化、破碎化的问题,形成分布科学、结构完整的自然保护地空间网络。

  第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构建统一高效的国家公园监管体系。一是以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划清不同产权所有者的边界,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推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有效运行。二是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家的有效管理,确保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性质,保障国家公园“国家性”,体现国家价值。三是加快推进国家公园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摸清自然资源家底,以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为目的和核心内容,构建统一高效的国家公园监管体系,对于具有代表性、重要性、稀缺性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单元做到实时动态监控。

  第四,建立多元共治的自然保护地治理体系。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相关利益方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公共监督作用,保障其知情权。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由独立的科学委员会来执行,为国家公园的规划方案、技术标准、保护措施提供科学支撑,对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成效进行科学评估。二是立足国家公园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属性,创新体制机制,发挥市场力量,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伙伴关系机制和承包经营权制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公益捐赠机制,制定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合理吸收社会捐赠资金。依法设置,依法收支,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保障体系。三是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严格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构建结构合理,补偿标准、内容、形式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长效性的生态补偿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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