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及“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规划等顶层设计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保护将成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和市场经济的“标配”。
初始知识产权决策日趋重要
初始知识产权决策(Init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cision)于2017年首次提出,其含义是企业成立以来第一次选择知识产权的形式——商标或专利。企业在创立之初不同的知识产权决策,主要源于发展动机的不同。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动机是多方面的,早期研究集中在大型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且在不同国家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动机存在明显差异。
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专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企业通过专利形成技术优势进而在市场上获取回报,因此专利常被用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绩效,而商标更多意味着早期阶段的创新,特别是初创企业的激进产品创新。有学者开始探究知识产权组合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同时申请专利和商标的企业比只申请其中一种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风险投资;商标与专利的联合使用对企业市场价值有积极影响,两者的互补性存在明显的市场溢价。综合四种知识产权决策(只有专利、只有商标、专利和商标组合、无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的研究发现,专利和商标的互补性随市场特征而变化,且存在行业差异。总体而言,关于企业初始知识产权决策的研究一般以专利作为研究重点,忽视了对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组合的研究,并且主要涉及初始知识产权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
初始知识产权战略选择决定了企业发展的路径,借以构建企业的资源基础,并会对企业后续的战略、组织、绩效等产生持续影响。新创企业必须在创立伊始做出正确的初始知识产权决策,这不仅影响其短期生存,更关乎其长远发展。既有研究阐明了不同初始知识产权决策的信号作用,但我们对新创企业初始知识产权决策对其创新绩效的影响关系却知之甚少,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给予阐释。
多维度布局知识产权组合
初始知识产权决策是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初始战略选择。组织烙印理论认为企业在特定的敏感时期形成的初始战略决策,会对企业后续的绩效、生存、组织结构和发展轨迹等产生持久影响。创新获利理论认为企业通过独占性机制,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独占创新收益,确保企业从创新中获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创新绩效。
实际上,新创企业初始知识产权决策是企业在初期的创新(研发)投入所获得的初始创新(研发)产出,新创企业获得初始创新产出后,通过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信号理论认为不同的初始知识产权选择向市场传递不同的信号,其中专利向市场传递企业技术层面的创新,商标向市场传递企业营销层面的创新,著作权传递企业在文艺和科学创意层面的创新,商业秘密传递企业在商业模式层面的创新;知识产权组合则代表了企业的技术、营销、创意及商业层面的创新。
实证研究发现,专利保护企业免受模仿,为企业在技术市场上竞争提供基础;专利通过巩固新创企业的地位从而促进与其他企业的谈判;专利活动可以促进新企业成长,增加企业生存的机会,同时与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呈正相关关系。可见,初始专利选择代表了企业在初期的技术创新,专利申请是企业形成专利能力的基础,专利能力进一步将企业已具有的专利资本转化为组织的竞争优势,最终体现于创新绩效。初始商标选择代表了新创企业在初期的营销创新。新创企业的第一个商标与企业创新的关系最为密切。
目前已有研究提供了商标与创新相关的初步证据。新创企业在初创期通常不为潜在客户所熟知,商标可被看作是创新创业有效商业化和扩散的基础,帮助企业脱颖而出,区别于他们的竞争对手,从而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与没有商标活动的新创企业相比,商标对新创企业生存和资产增长都存在积极作用。初始知识产权组合代表着企业的技术创新、营销创新、创意和商业模式创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可以更全面而有效地代表企业创新,而且是根本性创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具有互补效应。选择知识产权组合证明企业在技术创新、营销创新、创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多方面的努力,多维度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创新,将为企业带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方面的增长。因此,初始知识产权决策选择知识产权组合的企业会有更好的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表现。
保护新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选择
探索新创企业初始知识产权决策与其创新绩效的关系,将新创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选择与企业成长作为一个过程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创业理论研究,深化了创业情境下初始知识产权决策对创新绩效作用的认识,获得以下管理启示。
首先,初始知识产权决策作为新创企业最初的知识产权活动,会将企业锁定在特定的发展方向上,并对新创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长期影响。新创企业应当综合考量自身的初始条件特征,做出明智的初始知识产权决策。作为新创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竞争性资源,知识产权对其生存与成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单一的专利或商标作为初始选择具有局限性和适用条件,知识产权组合融合了企业技术、营销、创意、商业方面的综合信息。新创企业应该兼顾企业外部环境层面以及个体层面的特征,做出合适的初始知识产权选择。
其次,新创企业应当关注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事件,从而经由特定的环境、资源整合形成核心能力,提升自己的创新绩效。新创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吸引风险投资的参与,提高企业的创新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战略规划的作用,通过在组织结构中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来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确保初始知识产权决策与组织职能匹配。充分发挥初始知识产权决策效用,有效提升新创企业组织能力、核心竞争力和成长潜力,促进初始知识产权决策向有利方向演化,从而对新创企业的创新绩效产生持续积极影响。
最后,政策制定者可以通过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始环境条件来影响新创企业的初始知识产权决策。知识产权决策部门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出台知识产权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帮助新创企业做出正确的初始知识产权决策,从而引导新创企业渡过初创期成长壮大。
(本文系上海市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组织烙印视角的科技型新创企业初始知识产权决策研究”(2020BGL02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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