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竞争中性原则推动制度型开放
2019年07月17日 0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7月17日第1736期 作者:黄永忠

  我国应以实施“竞争中性”规制为切入点,逐步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市场化这两大核心问题。在双边、多边贸易谈判等外交场合中,更多地阐释中国国企改革的实效,促使“竞争中性”规则尽可能反映和适用于新兴经济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要将更多精力集中于系统性地识别和发现新需求的制度发展过程,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建设,为制度型开放经济争取国际经济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从强调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向聚焦规则与制度层面的更高提升,更是面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的主动作为。接纳和参与国际通行规制的制定与完善是制度型开放的应有之义,而“竞争中性”原则在经济政策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无论对国内更好促进公平竞争,还是接轨国际竞争规则,均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因此,应积极推进“竞争中性”规制的出台与落地,以此促进制度型开放经济发展。

  优化对外开放营商环境

  “竞争中性”原则最早提出的目的,是为保障一个国家内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后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其发展为,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并存的情况下,确保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不给国有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其实质是要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使市场主体各归其位、优胜劣汰,实现和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而负面清单制度作为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正是“竞争中性”规制的具体体现。我国在负面清单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特别是2018年以来,出台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限制性措施缩减了近1/4,发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文化、资源、种业、电信等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减少177条,压缩幅度达54%,实现非禁即入。在2018年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排名较前一年上升32位。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一步彰显了我国对扩大开放的自信。但是,“放宽市场准入”“保护外商在华合法权益特别是知识产权”“允许更多领域实行独资经营”等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要求,仍待进一步更好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因此,完善“竞争中性”规制,应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各类负面清单制度作为主抓手,不断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建立一个更公平、更充满竞争力的商业环境,吸引更多高质量的外国投资。

  减少国际竞争中的制度摩擦

  “竞争中性”原则之所以由国内规则不断向双边、区域规则、国际规则演进,其动因是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力图推行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高标准的贸易投资规则,约束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试图重塑全球贸易投资规则,让相应规则成为维护其在全球竞争地位的新工具。中美经贸摩擦中“国企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和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焦点话题,就是例证。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自2005年推出以来,在推动各国开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建立本国的治理规范和规则以及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美国却热衷于将“竞争中性”政策作为向贸易对手施压的武器,利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准入承诺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各种谈判场合向贸易和投资伙伴施压。尤其将中国曲解为“国家资本主义”,指责其有悖于现代国际社会“所普遍赞同”的竞争中性政策,遏制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意图尤为明显。

  其实,在世界主要国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据OECD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底,世界主要国家中央政府共有2467家国有企业(数据不包括中国),特别是在能源、交通、邮政、电信、电力和天然气、大众传媒和金融服务等基础设施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仍占有较高的比重。各国政府也都十分重视国有企业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如何在保证公平竞争环境下改善和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与运营效率,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治理挑战。而2015年修订的《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为各国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建立治理规则并制定监管政策,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

  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必然选择,符合我国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也是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负责任表现,有助于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企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2018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改组成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改革方向,其与“竞争中性”原则的本质要求是相一致的。国有企业需要看到这一重大政策环境调整,主动适应国际国内“竞争中性”的政策取向,做出及时响应和主动调整,以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和发展空间,减少参与国际竞争带来的制度摩擦。

  提升开放经济国际话语权

  在以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国际组织为货物和服务贸易、全球金融交易、跨国投资和国际技术转移构建了一个开放的全球宏观管制框架之后,随着互联网和交通领域技术创新的发展,许多公司生产经营空间和市场空间遍布全球。作为国际化生产和全球市场主要参与者的企业,无疑需要稳定、可预测和透明的全球治理规则。

  然而,在现行宏观管制框架下,类似的全球范围的国际微观治理框架尚未形成,从而导致微观机制常常被少数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或是私营部门所创建和掌控。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规则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这些规则甚至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参与全球一体化生产体系和进入全球市场的障碍,规制制定通常成为行使权力和获取优势的工具。

  因此,我国应以实施“竞争中性”规制为切入点,逐步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市场化这两大核心问题。在双边、多边贸易谈判等外交场合中,更多地阐释中国国企改革的实效,促使“竞争中性”规则尽可能反映和适用于新兴经济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要将更多精力集中于系统性地识别和发现新需求的制度发展过程,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建设,为制度型开放经济争取国际经济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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