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与“不能”
2022年05月27日 07: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27日第2415期 作者:郭继民

  《孟子》有言,“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此本孟子规劝梁惠王:治国当施仁政。予读此句,意不在此,而在于“能”与“不能”之分判与探究。

  “能”与“不能”,粗考其义,极简,“能”表示有能力,“不能”则否。若以形式逻辑图示其外延,当为一圆二分,二者各持其半,可谓泾渭分明;因无交集,自毋须多论。然若深思下去,又非如此简单。概“能”与“不能”之间,尚存“能而不能”“不能而能”之可能,待思者多矣。

  “能而不能”

  “能而不能”,大抵指具备其“能”(力),然限于诸因素制约而表现为“不能”。细析之,约略有三。

  实然能力维度上的“能而不能”。世间常存如是之事:智慧上能悟透,经验层却不及;理上能讲通,事上行不通;逻辑上无所不能,现实上却一筹莫展。无疑,理、事(实)之间存在的距离或矛盾,导致“知其理而不能如其实”的发生。譬如,科学家很早就知晓飞行原理(能),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材料及经验,当时并不能造出飞机、火箭。若以逻辑析之,此“能”乃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应然意义上的“能而不能”。此实从伦理维度考量之,“能而不能”主要表现为“能而不为”,又可分两层。一为消极意义的“能而不为”。明显案例,当如孟子所言的“为长者折枝”之类。无疑,诸如“折枝”行为,每个健全个体皆有能力且应当为之,然出于诸如地位、权势之偏见或道德认知偏差,为之者实寡。对此,古人有“勿以善小而不为”之规劝,虽无奇效,亦算得上对症下药。二为积极意义的“能而不为”。此类“不为”或因其能守住伦理底线,不妄作为;或因其具备谦逊的品性,而示之曰“不能”。每一个健全个体,固然具备完善、提升自我的品质,同时亦具有作奸犯科(譬如撒谎、欺骗甚至犯罪)的可能。然总体观之,作奸犯科者总是少数,概或因良知之发动,或因风俗、文化之熏养,或畏于道德之舆论、法律之制裁,皆能遏制住“恶”的冲动,在效果上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能而不为(能)”。作为纯然谦逊意义的“能而不为”,则全然由其道德品质决定。言其纯然,在于其谦逊绝非出自机巧或谋略,而纯然发自内心,发自对理性、对他者、对宇宙的敬畏心。在此境遇下,其愈“能”,则愈能看出自身的不足,故愈能表现为“不能”,如不自夸、对他者的敬畏等,苏格拉底的“自知其无知”当为典范。

  特殊意义的“能而不能”。此外,尚有因特殊目的而表现出的“能而不能”。譬如,兵家、政治家做出的难以单凭伦理进行评价的行为。《孙子兵法》云“兵者,诡道也”,老子亦言“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故兵家尝以“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孙子兵法·始计篇》)兵家借此“能而不能”之诡道,诱骗对方,以达成其作战意图。法家治国,“法术势”并用,当然包含了“能而不能”之诡巧。哲学家深思熟虑后的行为选择,亦类于此。康德认为人有做某事的权利,同时也具有不做某事的权利。“不做”并非不能,而是“能而不为”;世俗生活中,某人有一斤酒量,但只喝半斤;某人富可敌国,却以平民现身……此等“能而示之不能”行为大抵属“非道德”行为,故单独列出。

  “不能”而“能”

  “能而不能”除了实然意义(能力本位)上的“不能”外,更多表现为意志能力管辖内的自由抉择。“不能而能”,似缺乏选择余地,唯有一意孤行。然若细究之,其内涵同样丰富,既有僭越自身能力“强以为之”的执着,又有智性层面的不能而“能”。

  强以为之的“不能而能”,又分两层:正向意义的“择善固执”与负向意义的不自量力。

  正向意义的“择善固执”,是指个体出于对真理、“神圣的道德法则”(康德语)的捍卫,不惜倾其所有甚至生命,即便无功而返,仍择善固执之,拳拳服膺之。孔子谓“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孟子谓“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皆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皆然。不过话说回来,正向意义的“不能”并非彻底“无能”,此种对真理、正义的坚持乃至献身,虽无立竿见影之效,但仍具感召、鼓舞作用,谓之潜在的“能”。诚如康德所言,“道德愈是呈现在纯粹形式下,它对人心就愈有鼓舞作用”(《实践理性批判》),可谓明见。

  负向意义的“不自量力”,主要是指为达目的而超越自身能力的僭越行为。对此不自量力之举,古人给出明确的批评,“德薄而位尊,智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周易·系辞》)。须强调的是,负向意义的“不能而能”,主要指动机上的不纯正即“德薄而位尊”而言;若仅能力不堪重任且被迫受命,譬如因被赏识委以重任,或因特殊境遇如临危受命等,尚不构成“负向”,因其并不涉及主观道德。即便如此,被迫委任者亦当持谨慎态度,因力不胜任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易》言,“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即是其祸。

  智慧层次的不能而“能”。上述两种意义上的“不能而能”,价值虽异,但亦有共性,皆超越自身能力,皆“强以为之”。智性层次上则否,恰恰相反,“不能”未必真的不能,它甚至恰恰构成“能”的前提条件或主要原因,姑分而述之。其一,主动“不能(为)”以造就其能。人的精力终归有限,即便智力超群,亦不能事事皆能;成大事者,需有所不为、有所不能,如此方可凝聚成大业以彰其能。其二,作为包容品质的“不能”成就其能。“不能”之义,指谦逊、包容的品质。因其具备谦卑、包容之德,能容纳万物反而成就其能,所谓“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为百谷王”(《道德经》)。其三,更高层次的“不能”,乃是“无为”之智,若老子道法自然、无为而治之则。因其不能,所以无所不能;因其不为,所以无所不为;“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道德经》),斯方为上智。还有一种特殊的“不能而能”,如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语言哲学认为,谈论形而上学(玄学)是语言的误用,佛学家则认为,语言文字虽然不能触摸真如,但却是切近真如的法门。

  各得其所

  谈论“能与不能”,绝非简单的文字游戏,因实触及可能与现实、动机与效果、内涵与外延、知与行等诸多哲学范畴,当然有其意义。金岳霖先生在《论道》《知识论》中,皆对“能”进行专门研究。笔者之意在于理清其边界及潜在关系,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谓之“各归其所”。

  “能”与“不能”在整体上隶属于知行范畴,因此当遵循传统哲学“知行合一”的理念。具体到不同层面,又各有侧重。

  能力本位上的“能与不能”,要尽量处理好可能(理)与现实(事)、能力与行为的关系,既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行“螳臂当车”之事,又不可持“躺平”之姿毫无作为。而须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发挥主动性,变必要条件为充分条件,力求让潜在成为现实。

  特殊意义的“能而不能”,须具体分析。政治家治国、兵家打仗,固有家国利益的诉求,然亦须价值、正义的评判,不可剑走偏锋,否则人类将沉溺于“丛林法则”不能自拔。至若生活中非道德判断的“能而不能”,无非处世经验,自不必论。

  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能与不能”,当然首先要考量意志自由下的道德动机:要敬畏道德律,敬畏践行道德律的勇士,敬畏“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大无畏精神;要尊重守法者,即便其非道德完人,但凭其选择“不做恶”,他们就值得尊重。至若现实中复杂的道德判断,须综合动机与效果评判之。俗语云,“万恶淫为首,原迹不原心,原心世上无完人”;“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世上无孝子”。单纯凭“心”或“迹”皆有所失,故须综合心、迹,力求更客观。

  智性层面的“能”与“不能”,重在识见、追求与思维的转化。欲成就自我、成就大业,毋须执着于其“能”,亦非纠结于其“不能”,因“不能”与“能”在灵性主体——人的践行中,是可以转化的:“不能”能创造出更大的“能”,而“能”在更高层次的智慧中则蜕变为“不能”。唯其如此,今日之我方不同于昨日之我。

  黑格尔言,“哲学俨然是一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起点即终点,意为:研究哲学当从一个简单概念入手,深挖下去,亦能穷尽一切,所谓“纳须弥于芥子”。“能∕不能”之谈,亦本于此意,然自知学力之不逮,仅尝试一二而已。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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