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商法原则的内在联系
2020年01月14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月14日第1857期 作者:郝磊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并明确将“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商法原则是观察商法现象、处理商事法律问题的准绳。在商事法律体系中,商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商法的宗旨和精神,不仅对商法具体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对维护整个商法规范体系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价值。商法原则对规范商事行为、解决商事纠纷亦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功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必须将体现法律原则准绳的核心价值观吸收到商事立法之中,进而发挥商法原则对法律规则实践的统摄性作用,确保整个立法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同时,还应把商法原则中所蕴含的核心价值观通过解释、论证、修辞等方法融入司法、执法过程,在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制人们行为时真正发挥价值引导功能。总之,无论从商法规则创制的角度还是从商事规则适用的角度,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商法,商法原则均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基于交易对于营利本身的重要性,商法原则的设计应集中围绕交易的要求来展开。首先,唯有保证交易的迅捷达成才能使交易本身富有效率,确保营利目标顺利实现,因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应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其次,交易的公平、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市场秩序的合理构建,同时也是交易效率实现的重要保障,因而保护交易公平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也应成为商法的主要原则;再次,与传统社会中个体经营者是交易的基本主体不同,现代社会的交易活动则主要由各类组织体完成,要确保营利目标的充分实现,能否保障组织体的快捷设立、合理存续、健康发展至为关键,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亦应成为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切实融入商法,必须首先融入上述商法原则,才能对商法规则的构建发挥指导作用,最终转化为规范市场运行、指引商事行为的“刚性约束”。正因如此,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商法原则的关系尤其是二者的结合点,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与具体商法原则具有高度相容性。“富强”与商法的营利性宗旨相契合,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和强化企业组织原则均能直接承接富强价值观的引导功能,在提高交易效率、繁荣活跃市场的同时,奠定国家富强之基础。“民主”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市场经济中的反映就是要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机制确保交易各方利益的公正、均衡实现,因此“民主”与保护交易公平原则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性。“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在激励商事主体创造财富的同时,将大大提高我国社会物质文明的程度;促进交易公平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无疑有助于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合理有序的交易环境,增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谐”意在强调对立事物之间配合得当、和睦协调,保护交易公平原则主要体现为主体平等、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等具体的法律原则,有助于为各方利益和谐共存、均衡实现营造良好的环境;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注重以商事主体的外在行为表现作为认定交易效力的依据,在节约交易主体调查成本的同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对交易的合理信赖,有利于促进市场关系的和谐。

  第二,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能够直接体现于各项具体商法原则中。“自由”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应有之义,要促进交易效率、顺利实现营利,市场的自由竞争是重要的前提,又是根本的保障,相比于交易的不自由,交易的自由自愿无疑更有助于促进交易的迅捷达成。“平等”本身则是保护交易公平原则的重要内涵,交易公平的实现应以主体平等为其前提,信息对等、机会均等也是构建公平交易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公正”则集中体现于保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借助该原则将有助于市场公平秩序的合理构建。“法治”意在倡导社会成员自觉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方式处理各项事务,确保社会的合理有序,保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本身可以很好地体现法治价值观,切实引导商事主体自觉依据商法规范开展商事活动,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能够通过具体商法原则为商事活动参与人提供价值指引。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诚信行事并竭力促进交易迅捷达成,有助于在确保秩序、活跃市场的同时促进国家繁荣稳定,是“爱国”的应然要求,最终需要通过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来加以实现。“敬业”本身蕴含着市场中的从业者应本着公平、诚信的理念履职尽责,因而通过保护交易公平原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敬业价值观的落实。“诚信”本身即是保护交易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借助保护交易公平原则将有助于营造诚实不欺、守信践诺的商业环境。“友善”对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具有价值引导作用,商法中的保护交易公平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无疑可以为友好型市场关系的建立提供有益的指导。

  总之,作为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个人价值标准的核心价值观要融入商法,不仅要在一般规则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而且要厘清核心价值观与商法原则的关系,通过商法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唯其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规制商事主体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首席专家、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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