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翻译伦理维护法律译者主体性
2020年01月14日 08: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月14日第1857期 作者:焦健

  伦理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处理各种关系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翻译作为复杂的社会实践行为,其过程涉及诸多要素,与伦理密不可分。翻译伦理为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处理本体与他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价值规范与行为准则。A. Chesterman在《翻译模因论》中阐明了翻译伦理的等级链条,即“价值决定规范,规范支配翻译行为,翻译行为指导翻译策略”。在法律翻译领域,建构在不同核心价值之上的翻译伦理原则指导法律译者做出不同的行为选择,制定不同的翻译策略,达到或背离翻译效果。

  西方翻译伦理原则束缚法律译者

  A. Berman首次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后,西方译学界在“真理”“忠实”“理解”与“信任”四种伦理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异伦理”“功能伦理”“对话伦理”“规范伦理”与“职业忠诚伦理”五种主要的伦理模式。“存异伦理”关注文本层面的“异质性”。L. Venuti认为,译者要质朴而准确地重现原文,尽可能不留任何“归化”的痕迹。在以K. Reissue与H. Vermeer的“目的论”为代表的“功能伦理”模式下,译者需要“忠实”的对象由原文与作者转变为译文与读者。在以上两种伦理原则的制约下,译者必须选择“忠实”于他者,处于不平等的从属地位。“对话伦理”模式追求译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作为平等主体的译者为实现跨语言、文化与社会的对话搭建桥梁。Chesterman提出了“规范伦理”与“职业忠诚伦理”,认为译者的翻译行为只有满足社会伦理规范或职业伦理规范,才能获得译入语社会或整个翻译行业的“信任”与接纳。

  西方翻译伦理模式体现了不同的价值追求与行为标准,然而其内在的局限性也对译者的翻译行为选择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在宏观层面,各模式间缺乏统一的伦理价值基础,四种价值目的或交叉重叠,或层级模糊。在微观文本层面,各模式或割裂或漠视彼此间的关联性,“归化”与“异化”,“义务性”与“目的性”,非此即彼,矛盾孤立。在主体层面,或否认或忽视了翻译主体间的平等性与互动性。

  在法律翻译领域,由于法律语言的权威性、规范性与严谨性,法律翻译被认为是准确度要求最高的专门用途翻译。因而,多数法律译者选择“存异伦理”指导翻译实践。O. Kade与F. Hans-Rüdiger坚信,“译者的责任是尽可能准确、清晰地传递原文内容”。亦有法律译者坚持“规范伦理”与“职业忠诚伦理”,主张法律翻译要服从强制性标准化的限制规范。R. Annely认为,“法律文本作为制度性文本,在交际功能、内容和形式方面都比较标准化,译者必须满足这些标准”。西方翻译伦理模式局限性同样困扰着法律译者。宏观上,法律译者缺乏普适性与概括性的伦理价值目标。微观实践层面,法律译者缺少系统性的指导翻译行为选择与评判译本的一般伦理规范。主体层面上,法律译者或处于从属地位,或被他者束缚,缺乏主动性与创造性。

  生态翻译伦理原则促成法律译者自我实现与建构

  生态翻译学借用生态学的“元学科”视角,实现了翻译学与语言学、人类学、文化学研究视角的“跨科际”综观整合。生态翻译学的研究对象不再是孤立的语言、文化或交际目的,而是从整体视角研究翻译生态、文本生态与翻译群落生态及彼此间的相互关系。以中国传统哲学观念为依托,生态翻译学追求的伦理价值为“天人合一”,即翻译主客关系的和谐圆满与平衡。在此基础上,胡庚申提出了有别于西方译学的本土翻译伦理原则,即平衡和谐、多维整合、多元共生与译者责任,指导译者的翻译行为选择与策略制定。

  平衡和谐原则体现了生态翻译学的内在伦理价值,追求翻译生态、文本生态与翻译群落生态间的“合一”。多维整合原则摒弃了“忠实原文”与“服务读者”之争,认为最佳的翻译应当是在语言维、文化维与交际维中“整合适应选择度”最高的翻译。多元共生原则关注译本的“共生”关系,不同译本应在“存异”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实现多样性的统一。译者责任原则下译者不再处于从属地位,而是主导整个翻译活动,统筹协调翻译生态、文本生态与翻译群落生态间的关联互动。

  在生态翻译学视阈下,法律译者的翻译行为不再是机械的语言转码,也不再孤立地强调法律文本信息内容的再现、转移或重构。平衡和谐原则指导下的法律译者需要将翻译生态环境中的全部要素进行综观整合,并实现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和谐,包括源语及译入语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与文化、法律渊源、法律术语体系等宏观翻译生态要素,法律语言生态、文化生态和交际生态的中观翻译文本要素,以及译者、源语与译入语国家的立法者、法官、法律文本的制定者、守法者、法学家及所有法律翻译活动中涉及的翻译群落要素。在多维整合原则指导下,法律译者需要通过“三维转换”进行适应性选择,完成法律文本移植并实现“整体适应选择度”最高的翻译。多元共生原则指导法律译者如何翻译或借鉴平行法律文本,并根据文本内容及法律权威性的不同实现译本多样性的统一。译者责任原则指导下,法律译者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平等的交际主体,享有在翻译伦理规范下的选择自由,对具体的法律文本信息、译本的表现方式、翻译策略与方法进行选择与取舍。

  生态翻译伦理原则激发法律译者主动性与创造性

  生态翻译伦理原则指导下,法律译者针对不同的法律文本和翻译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的翻译策略与手段并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间。为生成译入语翻译生态接受度较高的译文,译者可以选择多维转换策略,即在充分理解并适应源语文本的基础上,完成法律语言、文化与交际维度的适应性选择。法律译者可以选择增删原文,改变词性,调整句子结构,置换要素排列,使用条件句变体等具体的手段,传递法律文化并实现法律目的。例如,针对英美法系中配对词或是三联词表达单一法律概念的情况,译者可以选择减译,保留核心意思即可。对法律文本中的古英语如“herein”“thereof”等,译者往往则要根据其所指进行补译,以平衡汉语翻译生态里的信息结构。此外,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名词化结构、被动语态与制式结构,而汉语法律中则常见无主结构与平行结构,面对语言维度的差异,译者发挥其创造性,进行适应性选择以保持翻译生态平衡。在法律文化维度与交际目的维度,译者同样要选择适合的翻译策略实现效果最佳的法律翻译。

  当翻译生态环境出现“缺损”时,为了追求平衡和谐,译者可以选择环境补建策略并选择“解释”“换例”与“补译”等不同的翻译手段。例如,美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非常健全,对各种遗产税有细致明确的规定,面对我国遗产税收方面法律制度与概念的缺失,译者可以选择扩充词义。在美国遗产制度中,“estate tax”是指在遗产分割前根据遗产总值对遗产继承人的征税,可从被继承人视角译为“遗产税”。“inheritance duty”是在遗产分配后根据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部分征税,可从继承人视角译为“继承税”。“legacy tax”则是对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收取的特权税,可译为“遗赠产权继承税”。

  生态翻译伦理规范实现了翻译伦理从局部适用到普遍适用,由单一取向到整体取向的过渡,并从应然和实然领域为法律译者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伦理原则,指导译者进行适应性选择,为评判法律译文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在生态翻译伦理原则下,译者成为翻译过程的“中心”,主导整个翻译过程,充分发挥了主动性与创造性,对维护、建构平衡和谐的法律翻译生态负责。

  (本文系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外语学科专项)(WY2018109-C)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西语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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