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时代意涵
2020年01月14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月14日第1857期 作者:胡仁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着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是社会主义法治稳定、一致的道德原则支撑。从现实出发,我们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建设,完善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体现。而肯定、明确、普遍的法律规范,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常规,人民意志也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到确定,实现法治回应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历史条件的要求,体现时代精神。

  表现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

  “立法者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法律是精神关系内在规律的表现,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法治需要表现的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文明有益成果的进程中,凝练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与中国当代精神,融国家、社会、个人价值要求为一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共同意志的表现。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人民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现,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代中国法治的价值体系是中国当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法治必须贯彻的先进文化,是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先进文化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的凝练。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会变成物质力量,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体系建设,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科学的目标指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稳定、一致的道德原则支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要求体现这一经济基础的稳定、一致的道德体系的构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相得益彰,可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价值指导,同时弥补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进行实质性转换

  通过法律将一个社会稳定的、一致的道德原则中的某些原则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属性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而通常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道德原则,即是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了法律对于人民的自由价值的确认,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地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由此,法典所确认的“自由”价值是人民的自由价值,经法典确认的自由价值才能真正成为人民自由的定在。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得到体现。作为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律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当代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共同价值选择贯穿于其中,消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意性,使诸如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价值观不停留于道德的层面,而是通过制度转化为常规,通过不同形式的法律,共同构成国家和社会的有机保障机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意识要变为社会力量,需要通过法律赋权。如果法律制度不能真正体现人民意志,那只能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马克思曾经思考过“道德和正义的准则”问题。和平、平等、团结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价值观。马克思强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民的平等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争取。他还思考了变社会意识为社会力量的路径。从历史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这些共同意志需要转化成为社会力量,需要法律的赋权,需要通过明确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设置而得到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所蕴含的各项权利观念、各项社会共同意识,需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得到实质的转化,成为社会力量。

  彰显当代“法治”的中国智慧

  什么是法的精神,是一个法理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讨论了法律与社会,与事物、与人的关系以及法律的客观基础问题。表明法律以现实物质生活关系为基础,法律既不能创造也不能废除客观的经济规律。法律和国家都是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由此可见,法律的精神源于法律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精神,正是由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以当代中国社会实际为基础所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将坚持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基本目标;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机制,正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社会、个人层级的价值意涵所决定的。只有全方位的法治建设,才能充分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充分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各层次核心价值追求,才能在体现时代要求的同时,回应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历史条件对法律的诉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承载,其中凝结着中华民族特有的一些思维或取向、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系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天下眼光、世界眼光和博大胸怀。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使得我们无论在国内法的建设上,还是在参与国际共同规则的制定方面,均注入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中国当代法治的核心精神,也是中华民族面对世界的法治精神。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是历史的智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当代“法治”的中国智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华民族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新时代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价值诉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代意义,正在于是中华民族当代法治核心精神的体现,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指引了方向。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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