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诚信建设
2020年01月14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月14日第1857期 作者:赵兵让

  司法诚信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的内在保证。推动司法诚信建设,要以正确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对司法诚信建设具有重要导向和指引价值,有助于把握司法诚信建设的正确方向,推动司法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

  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意义深远

  司法诚信主要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有关司法工作时,应树立诚信理念并坚持诚信原则,依法公正行使职权,自觉排除不当干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程序规范、实体公正,并做到透明、便民、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司法诚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源泉,加强司法诚信建设意义重大。

  司法诚信保障司法公正。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过:“公正的基础是诚信。”司法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如果司法诚信不彰,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会真诚地遵从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履职尽责,司法行为就可能变形走样乃至异化变质,司法程序及其实体结果就难以实现公正。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分析方法,司法诚信是司法公正的内因,也就是司法公信的内在源泉和根本原因,一切外因都要通过司法诚信才能起到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司法诚信确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力与司法威望的统一。司法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但是,有司法权力并不一定天然地就有了权威。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一种威望,即司法因为有合理性,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才具有了权威。司法要让社会公众“信服”、具有“威望”,前提是必须有诚信。有信则威存,失信则不威。司法诚信意味着公平、公正、公开、文明、高效的司法过程,因而塑造了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源于司法诚信,以司法诚信为前提和基础。相反,如果司法缺失了诚信,就不能令社会公众信服,进而对司法机关乃至法治体系失去信任,影响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还会破坏整个法治的权威。

  司法诚信促进社会诚信。司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诚信的最终保障。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诚信也是社会诚信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通过诚信司法的示范效应,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对社会活动进行规范指导,让守信的人更守信,也让失信者为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司法诚信规范司法行为。司法诚信要求司法工作者诚实正直、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蕴含着对司法行为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把司法为民作为职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工作的首要职责,把廉洁奉公作为行动的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诚信建设的重要引领价值

  价值观对人们行为的定向和调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司法诚信建设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价值引导。司法诚信建设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确保其正确方向和顺利推进。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也是诚信司法建设的最终目标。通过司法诚信建设,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供给,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惩恶扬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最终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司法事业的价值依归。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司法工作的整体要求,是司法工作要努力实现的社会效果。法治的内涵:一是良法的存在,二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古人云,“法律乃公器,断讼需良人”。良法的存在一方面依赖于科学、完备的立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司法工作者秉持诚信之心良善地解释法律,即便立法有时存在滞后或空白,司法工作者也可以依据法治精神解释既有法律,从而填补漏洞。而公正不言自明是司法的价值追求与永恒主题。通过公正司法与法律之治实现社会的平等与自由,当是司法工作者的毕生追求。因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对于司法诚信建设而言,可谓直接的价值指引。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对司法工作者的必然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站位,忠诚于党,热爱祖国;作为法律的化身,司法工作者应当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敬业奉献,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路线,司法工作要紧紧依靠群众,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与群众亲密友善,保持血肉联系。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司法诚信建设的路径

  司法诚信建设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各层面力量的广泛参与和协力推进。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司法工作者践行诚信理念,完善制度体制,以公平公正赢得公众认同,切实凝聚起建设和维护司法诚信的强大合力。

  牢固树立司法诚信理念。诚信理念是司法精神的应有之义。司法诚信首先是一种道德理念和法律观念,其次才表现为规范,即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加强司法诚信建设,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司法工作者树立司法诚信理念,深刻领悟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责的深层意蕴与社会效用。

  用完善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诚信。司法诚信要靠道德约束,更要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进行保障。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办案制度、审判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初步构建起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体系正在完善。这些都充分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为司法诚信建设提供了良好制度保证。

  以司法公正彰显司法诚信。作为一种理念和规范,司法诚信本身是抽象的、内在的。就司法活动与司法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而言,司法活动是司法诚信的外在表现。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各环节、全过程中都坚守诚信理念和规范,司法才可能是公正的,而缺失了诚信的司法活动与司法结果注定是不公正的。因而,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诚信的度量衡,司法程序与结果越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诚信建设就越成功。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诚信建设研究”首席专家、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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