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治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超越西方现代工业文明的重要实践手段。与此同时,生态治理又有着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一方面,其指向自然生态这样一个具有超越性的存在;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全人类共同面对。因此,生态治理既要突破工业文明背景下传统的社会治理逻辑,又要能够在当代世界多元文化背景下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可。就此而言,生态治理或可从价值关怀与伦理反思中获得其实践的合法性。正如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生态兴则文明兴。我们要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
中国智慧为生态治理提供多元价值支撑
生态治理指向生态文明。从具体的实践层面来看,它不仅是在传统的治理实践中加入一个生态的维度,更是要打破原有的治理结构,构建新的发展模式,实现新的发展目标。这也就意味着现代西方工业文明的价值判断标准已然不足以用来衡量和指导生态治理。因此,我们需要从人类文明的整个历史发展中去重思价值,以找到适应生态治理的新的价值系统。对此,中华民族拥有在5000多年历史演进中形成的灿烂文明,能够为新的价值系统贡献中国智慧。
在中华文明中,一直传承着一条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价值主线。将这一价值投射到人与自然生态的关系上时,可以发现,中华文明强调要对外在于人的自然环境保持一种本能的敬畏。我们从不认为自然生态仅有工具性价值,而且承认自然在价值层面的本体意义。同时,人本身的价值也不是抽象的,而是要在自然的本体性中得以呈现。因此,在中国古代,人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就是“赞天地之化育”,即将人的价值卓越性纳入天地万物的大化流行中,而不孤立地看待人的价值。换言之,在这种价值观念中,人的价值呈现方式并不是不断获取和占有自然物,更不是任意地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形态;而是要理解并参与到自然规律中去,让自然所具有的那种价值本体意义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这里展现出的价值逻辑就是一种非中心论的和整体论的,即孤立而抽象的价值主体在经验中是不存在的,无论是人还是自然,乃至具体的自然物,都是在一种互动关系中实现其具体的价值表征的。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这种认知,自然的价值就不能够被片面地物质化。反之,这种物质化的价值也是自然生态较低层次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人与自然生态之间需要在精神体悟的层面实现沟通与共存。《礼记·礼运》提到的“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则表征了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在自然中的价值凸显必须是一种精神性和超越性的。
如果将生态治理置于这种价值认知的背景下,其治理的核心目标就是恢复人类与自然生态的多维关联,将二者的多元关系充分展现出来。因而,生态治理就其目标而言既不是人类中心的,也不是生态中心的,而是旨在构建良好的价值关系网络。经济利益或物质资源只是其中一部分内容,它既不是治理的核心目标,更不是治理的唯一价值指向。审美体验、物种延续、生命感悟,都将被纳入生态治理所关注的视野中。总的来说,在中国智慧所形成的价值背景下,生态治理最终要实现的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相互生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性价值,这也就是所谓的 “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在此,这种价值理念既凸显了“人,下长万物,上参天地”的实践能动性,同时也使生态治理所指向的“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目标获得有力的价值支撑。
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生态治理伦理架构
如果说中华文明孕育的中国智慧能够为生态治理提供突破西方工业文明矛盾的多元价值选择,那么要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实现这些价值,则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生态治理的伦理建构。毕竟,指向未来的生态治理并不是要让人类回到农耕时代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生活,而是要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整体适恰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尤其是对西方工业文明无视自然生态环境的批判,蕴含了生态治理中的伦理建构维度。
首先,马克思主义确立了人类在生态环境实践中主体能动性的同时,也提出了在这一实践中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尊重自然,以服从生态规律的方式尊重自然中诸物种的生存权利。这可以说是生态治理的伦理基线。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在这一意义上,需要人们在面对自然生态的时候,保持伦理意义上的敬畏,不能使其自身凌驾于自然生态之上。
其次,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人类同其他自然物种,乃至环境元素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相互促进和彼此协同的关系,并且确保二者之间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对此,马克思主义是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的方式表达了这种伦理指向。例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就曾指出,资本主义背景下“文明和产业的整个发展,对森林的破坏从来就起很大的作用,对比之下,它所起的相反的作用,即对森林的护养和生产所起的作用则微乎其微”,“大工业和按工业方式经营的大农业共同发生作用。如果说它们原来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多地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而后者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从这些批判来分析,在生态治理中必须克服西方工业文明与资本逻辑形成的这些矛盾。针对于此,生态治理在实践过程中就需要“关怀”这一伦理精神来观照自然生态中具体的事物与元素。其中,要充分体现人类在实践中对自然存在物一定程度的关怀,这其中既包括在生态治理中要学会用人性的“披风”为所有会呼吸的动物遮挡风雨,也要有充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动态平衡关系的能力。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就是“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最后,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将是生态治理的最终目标。这也意味着生态治理是以人为目的,其旨在实现人类在时间层面的“永续发展”和空间层面的“实践自由”。但是,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也让人们意识到,大自然本身拥有着远超人类的巨大力量,其足以对人类进行“报复”。因此,生态治理的伦理维度就是让人们意识到人类无法完全控制自然的力量,而是应该通过重塑人类社会的伦理结构来实现其目标。于是,伦理责任在此凸显为生态治理的实践准则,即建立起一个以责任为核心的伦理系统,才更有益于实现生态治理的目标。这一责任既体现为人类应该以道德行动者的身份主动承担维护人与自然生态和谐稳定的职责;同时,也意味着要克服各种异化,让人性真正回归。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必然要克服人与自然之间的异化,使得人向自身本性的复归以及在人的自我实现过程中实现与自然生态的切近,进而发展一种“和谐的社会与‘自然’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诚然,生态治理是一个面向人类整体和未来的庞大工程,需要通过吸收人类文明中各种优秀的精神成果和价值理念,并以协商、合作、共赢的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在这其中,将中国智慧与马克思主义批判精神相结合,来建构其内在价值指导和伦理规范,将会更为有效地克服西方现代工业文明中的矛盾,并为生态治理的现实效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绿色生活方式的系统构建与实现路径研究”(18BZX05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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