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订模式的反思与展望
2020年09月09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9日总第2007期 作者:林乐鸣

  我国现行刑法(简称“97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面对社会的发展变化,早期曾出台过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后的修订都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来完成的,至今已通过十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在讨论之中。回顾历史,我国修正案修订刑法过程中存在修正频率过高、缺少总体规划以及总则分则不够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既往的刑法修订模式。刑法学界通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典,认为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并无真正意义的附属刑法。故我国刑法修订模式可以概括为维护单一的刑法典、仅通过刑法修正案来对刑法典进行修订。

  首先,刑法典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本来应该是稳定的,不可能频繁地修订,通过刑法修正案来“打补丁”的方式却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与迷惑性,使得刑法典看似稳定实则不停地在变动。本来,刑法修正案修订的正是刑法典的条文,但在形式上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刑法典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些修正案;再多的修正案也不会改变刑法典独尊的地位,反而只会使刑法典更加稳定。表面看似的虚假稳定与实际发生的频繁修订之间一伪一真,很容易就在不经意间极大地破坏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其次,修正案本来就是“补丁”,是对刑法典的局部性修改,不大可能有统一的规划;特别是每个修正案都主要解决一定时期内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并不太关注之前的修正案已作何修改,也不会预测下一个修正案将如何修改。这种天生的狭隘视角必然不会有长远眼光和总体规划,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问题的出现而被动的因事立法,无休无止。最后,既然是因事立法的“补丁”,刑法修正案自然只会关注刑法典的一隅。刑法总则提炼一般规则,较笼统、偏原则,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罪名,较实际、偏具体。总则的规定长时间不改通常也不会影响适用,但分则的条文如果长时间不改则容易与现实脱节、影响适用。因此,修正案的着眼点与发力点自然会主要在分则,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总则,导致二者之间修订的不协调。

  对于我国未来的刑法修订模式,刑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派观点:一派观点主张未来的刑法修订应当坚持原来的统一刑法典模式,在继续采用刑法修正案的同时,也应适时对刑法典做出全面的修订;另一派观点认为应当放弃单一的刑法典模式,采用多种法律渊源并行的刑法修订模式。第二派观点内部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行的刑事立法模式;有的学者主张采用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并行的分散式刑事立法模式;有的学者则主张采用以刑法典为核心、以轻犯罪法为辅助的刑事立法模式。

  结合分析,笔者赞同未来我国的刑法修订应摈弃单一的刑法典模式,改为分散式、多种法律渊源并行的模式。具体说来,未来的刑法修订模式应该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轻犯罪法并行的模式。

  第一,刑法典作为整个刑法立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理应居于核心位置,同时必须注重其稳定性,不应再频繁修订,杜绝朝令夕改之嫌。刑法典的总则部分规定各种刑法渊源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规则;分则部分只应规定常规型、较严重的犯罪及其刑罚,未来不宜对其继续扩容,而应考虑对其适度“减负”,并且应确立严格的修订程序,不要轻易做出改动。

  第二,未来的单行刑法不应像原来那样只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而应将一些特殊领域的犯罪与刑罚独立出来,作出集中性的类型化规定。例如,军事刑法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的刑法规定,完全可以将现有刑法典中的军事刑法(即分则第七章与第十章)以单行刑法的方式独立出来。未来对环境犯罪、职务犯罪等问题也可考虑采用单行刑法的方式加以规定。

  第三,《轻犯罪法》的制定应考虑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衔接问题,可以将现行刑法中已有的以及未来需要新增的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全部移至《轻犯罪法》之中,并可规定相应的简易诉讼程序,形成《轻犯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无缝衔接。《轻犯罪法》的修改程序较之刑法典要宽松一些,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变迁而适时做出修改。

  第四,虽然附属刑法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所认可的刑法渊源之一,但现有非刑法规范中涉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非在刑法之外独立规定犯罪与刑罚,只是在相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指引司法机关去适用刑法。故我国并无真正意义的附属刑法,更缺少在非刑法规范中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思路与习惯。因而附属刑法未必适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不赞同采用附属刑法的形式来修订刑法。

  上述这些立法思路可以同步完成、并行不悖:“97刑法”毕竟已经施行23年,已经有了十个修正案的“补丁”,确实应该对其进行一次系统、全面、定型化的修订,总则加以完善,分则有进有出;将1998年的单行刑法纳入刑法典中,将军事刑法等部分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成为单行刑法;将刑法典中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移出,新制定《轻犯罪法》。刑法典统领、单行刑法与轻犯罪法并行的刑法体系形成之后,我国刑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得以兼顾,之后的刑法修订不再无章可循,可以大幅提升我国刑事立法水平。

  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状况,刑法的修订应该做好理论准备,适时总结反思,及时发现不足,提前制定长远规划,果断选择新的模式,努力提升立法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刑事立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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