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治理方式的法治
2019年06月12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6月12日总第1711期 作者:钱弘道

  【核心提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重视“应然的”,但更强调“实然的”,更强调把“观念的法治”变成“实践的法治”,把“法治理想”变成“法治现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不是口头说教、纸上谈兵,而是着眼于在中国每天发生的具体法治实践,并且直接参与法治实践,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这新一轮改革中,法治被作为一种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控制公权”“保护私权”已成为学界对法治的一种普遍理解,“良法”“善治”已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这既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转型,也表明中国领导人努力改变中国的勃勃雄心。在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里,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个最大公约数的法治诠释:法治是一种以善治为目标、以有效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的良法为前提的基本治理方式。在这个法治定义中,有三个关键词:治理方式、良法、善治。法治是良法之治、控权之治、保护权利之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工作就是围绕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这个核心内容,研究影响中国社会重大变迁的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推动实现善治目标,并形成立足中国实践的法治理论体系。

  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如果我们过滤掉所有法治的内涵,最后剩下来的是“一种治理方式”。法治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法治的理念维度是通过对法治的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体现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法治的实践维度在于,它是一种基本治理方式。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必须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大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小到一个普通案件,甚至一个人生活中的言行举止,我们都可以从中找到法治的逻辑以及其他一切与法治相关的内容。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本方略”是指总揽全局的方针、策略;“基本方式”是“基本方略”的具体展开,是指基本的方法、样式。法治和德治都是当今中国治理的方式。到了基层社会,加上一个“自治”,就成为党的十九大确定的“自治、法治、德治”这样一个中国基层治理的基本方式。“自治、法治、德治”也成为“枫桥经验”的主要创新内容。“枫桥经验”自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批示推广开始,一直被官方和学界视为中国特色的基层化解矛盾的方法。时至今日,“枫桥经验”被赋予时代内涵,被视为中国基层治理的典型样本,被称为新时代“枫桥经验”。

  法治以善治为目标

  “善”和“善治”从来都代表一种理想主义的境界。离开了“善”,人类的思想就没有了灵魂;离开“善治”,人类的治理就失去了目标。中国智者讲“善”,西方智者也讲“善”,宗教同样也讲“善”,没有例外。在中国先贤老子那里,统摄一切的概念是“道”。“道”是什么?老子说“道”太玄了,解释不清楚,故借“水”说话。如果要在世界上找一个事物来描写“道”,最适合的应该是水,水“几于道”。《老子》第八章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

  如果要在世界上找一样东西来描写“善”,这样东西就是水。如果一个政府能像水一样“洗涤群秽,平准高下”,那便是一种理想的“善治”境界。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居于金字塔顶端的是“善”的理念。城邦的最高追求乃是真实的理念世界,是“至善”。这就是柏拉图的“善治”或“理想国”。柏拉图用“善之子”——太阳来比喻“善”,比喻“善”的理念。人是由于太阳的光线照耀才使眼睛产生视觉能力,看到可见世界中的个别事物;没有太阳,眼睛看到的就是一片黑暗。太阳不仅使看见的对象能被看见,并且还使他们产生、成长和得到营养。因此,太阳就是“善”或者是“善”的儿子,就好比老子以水喻“道”。柏拉图认为,善本身不是实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的东西:“这个给予知识的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的主体以认识能力的东西,就是善的理念。它乃是知识和认识中的真理的原因。真理和知识都是美的,但善的理念比这两者更美。正如我们可以把光和视觉看成好像太阳而不就是太阳一样,我们可以把真理和知识看成好像善,但是却不能把它们看成就是善。”

  善治是任何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根据柏拉图、老子以及其他思想家的理解,善是至高无上的,是比民主、法治、自由更具统摄性的概念。善是产生正义、民主、法治、自由等等一切美好追求的源泉,善是这些价值的总汇。由此,善治也是一个更为普遍性的概念。相比之下,民主和法治要比善治具体得多。民主和法治就是具体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善治。如果一定要对善治下一个定义,那么我宁愿汲取老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道”和“善”理念的指导下,把善治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善治是以人类的福祉为目标、以民主和法治等为具体方式的治理过程和状态。善治具有抽象的“美感”,法治具有具体的“骨感”,法治就是具体的善治实践。我们把法治界定为以善治为目标,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理想主义。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一种理想主义和实践主义的结合。善治目标可以体现理想主义情怀。作为学者,离开人类福祉的至善境界,就缺少学术谋划的理性源泉和智慧的指引,也就缺少格局和理想主义情怀。

  法治以有效控权护权的良法为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根本不存在。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至今,良法作为法治前提,颠扑不破。问题是,什么是良法?

  一是“控权”。真正的良法就需要展现其对权力的控制力。不能控制权力的法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今天说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在“控制”意义上防止权力这只“野兽”离开笼子伤人吃人。“笼子”就是法律,就是制度。权力有时候的确就像野兽,会伤人吃人。滥用权力体现的兽性,同时也表现了人作为动物的兽性。马克思说:“人类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决定着人类永远也摆脱不了兽性。”亚里士多德说,让一个人实行统治,无异于在政治中加入了“兽性”。法律就是用强力控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体现的兽性。

  二是“护权”。关于权利问题,自然法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以及其他学派都在理论层面上进行了长期、深入的讨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观察中国实践中发生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客观事实,设计出可能的保护制度,重构包括权利保护在内的法治理论。如何解决在法治中国的实践场域里每天发生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难题,这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注重问题导向的特征。

  三是控制和保护“有效”。法律是公权和私权资源的配置,是公权和私权的博弈过程,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达到平衡是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究竟是否有效,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和科学评估来回答。理念的法治和实践的法治毕竟不能混淆,就像康德把快乐分为“冥想的快乐”和“实践的快乐”一样,理念的法治表现为理性的观念,实践的法治表现为具体的行动。法治的效果,不是思维上的妄想,而是实践中公权控制和私权保护的客观水平,是法治的受众可以感知的,是第三方可以评估的。法治评估活动在中国的兴起,正是法治中国实践发展的一个逻辑必然。法治评估应该贯穿法治实践的全部过程,应该贯穿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特别关注法律控制公权和保护私权是否有效,特别关注中国法治理论的实践效果,特别关注理论是否能够指导中国法治实践。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体现了一种实践主义精神

  从时间节点上看,虽然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缘起于法治评估的实践活动,但从更大的视野来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伟大的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中国力图从根本意义上改变传统治理方式,是因为中国不想全部搬用西方的治理方式。如何设计中国法治规划,如何步步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如何通过实践创新法治理论,这就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面临的巨大难题。这个难题是出给所有中国人的,法律人更是义不容辞,因此,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产生是必然的。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强调践行,把理想主义的情怀变成具体行动,这可以被称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主义精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重视“应然的”,但更强调“实然的”,更强调把“观念的法治”变成“实践的法治”,把“法治理想”变成“法治现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不是口头说教、纸上谈兵,而是着眼于在中国每天发生的具体法治实践,并且直接参与法治实践,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成长好比一个人修行,口头上天天讲修行大道理不行,必须培养定力,那就要练习庄子说的“坐忘”,就要修佛教所说的“戒、定、慧”三无漏学,否则一辈子纸上谈兵,只是懂得一点修行知识而已。法学家也一样,一方面要在理论上有自己的学养、正见和学术理想,另一方面要把自己的学术理想变成奉献社会的行动,把“冥想的快乐”变成“实践的快乐”,这就是传承王阳明的“知行合一”精神。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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