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要求”看共同富裕的人权内涵
2023年03月15日 0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15日第2610期 作者:张晗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指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聚焦的中心在于“人民”。这意味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道德问题、人权目标;它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而是以“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全结构福祉,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促进有尊严的人类生活为目标的“社会平衡”。共同富裕的人权内涵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也是平等共享人权的核心表现。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共同富裕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主体定位,其“人民性”内含集体属性和个体属性。这实质上是要厘清和分辨富裕是“谁之富裕”“富裕为谁”“依靠谁富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将共同富裕与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结合,指出“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作为共同富裕的主体,既是有着具体指称的生命个体,其核心在于让全体中国人民都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同时也是作为整体性概念的“人民”,强调的是利益由全体人民“共享”,关注的是为每一个个体实现个人自由和权利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在此,共同富裕所体现的“以人民为中心”,是把追求人的自由发展与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

  第二,共同富裕是全面发展的富裕,也是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的具体要求。促进共同富裕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高度统一性。共同富裕的根本价值指向是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又构成共同富裕的表现与确证。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则是“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或“一切人的全面发展”的当代形态。共同富裕包含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客体维度,强调满足人民群众的多重需要。如果说小康社会关注的是人民摆脱贫困,过上比较“宽裕”“殷实”的生活,那么共同富裕更关注中国人民“美好生活”和较高的“生活品质”。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也从过去单一维度的物质利益,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多维度的精神利益拓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这是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表现为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追求人的尊严,主张基本生存底线的平等对待,侧重于人之尊严的平等保护需求和最低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追求人的多样化需求的自由发展,侧重于人的自由生活和自由发展空间。尤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转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发展。生存权、发展权诉求上升到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并在逻辑上扩展出全方位的权利保障要求。因此,新时代的“富裕”本身是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强调人在物质、社会、精神三个层面的现实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是一个集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社会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这也反映出中国社会的发展正跳出“物”的层面,转向从“人”的角度全面认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本质。

  第三,共同富裕是共建共享的富裕,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共建共享的共同富裕不是平均,更不是拉平,而是更高水平、更高级别的平衡、均衡,是动态的、有差异的、螺旋式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是对全社会而言的,不要分成城市一块、农村一块,或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各一块,各提各的指标,要从全局上来看。”这体现了共同富裕内涵的价值取向——公平和发展。公平指向新时代的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水平,保障每个个体的发展权利;发展意味着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合理发展需求,为其提供充足、全面的发展空间,激发隐含在社会内部的活力。通过良性的制度安排、规则秩序为交往与发展创造空间和可能性,意味着通过共享发展的实践理念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其根本核心在于“权利共享”。中国式现代化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共建义务,共享发展结合了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政府统筹全局的行动力和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推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推进全体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四,共同富裕是循序渐进的富裕,通过发展促人权。共同富裕是一个向前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是一个遵循历史客观规律的过程。首先,共同富裕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奋斗目标。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被迅速提上议事日程。其次,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重大战略部署,呈现出显著的阶段性和发展性,以及静态价值目标和动态发展过程的统一。最后,发展的成果需要通过社会制度的确认来逐步转化。作为纲领性宣示的共同富裕需要转化为制度化和程序化的法治体系,“全体人民”具化为法律上的具体公民,“富裕”体现为实际的法律权利。这不仅要健全以公平和效率为核心的分配秩序,还需要法治破除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的结构性困境。如果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那么从“最基本”到“最大”这一进程就需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以“共同富裕”实现人民幸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国以发展促人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初心,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人民生活改善以及资源环境协调同步,兼顾人的普惠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从而真正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表达了中国如何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体现了中国在解决社会分化、贫富差距等世界共同问题上的态度。如果说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的形式价值追求,那么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共同富裕的根本价值指向。在这个意义上,“共同”指向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切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发展权利;“富裕”则指向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要求,并为其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激发社会内部的积极活力。其中蕴含了社会成员获得财富路径的正义性,也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和可行能力,从而缩小贫富差距,让抽象的平等与事实的平等逐渐弥合。共同富裕所内含的人权理念是要真正为所有人提供充分的自由,既在平等层面做好兜底性的民生建设,也在自由层面保障每个人的差异化发展,从而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22&ZD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分中心、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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