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面临的基本关系之一。从人类出现时起,人就在与自然的交互中生存、生活,并在这种交互中认识自我与世界,逐渐形成了关于人、自然以及二者关系问题的观念与思想。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儒家和道家都将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看待,强调人与自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生命共同体”。大体来说,可归纳为三个维度:基于物质需求而相结合的生存共同体,基于人类情感外扩而相结合的情感共同体,为获得人生意义与价值而相结合的道德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生存共同体”。对人而言,自然不仅仅是客观的物理环境,还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它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人与自然发生联系,最基本的目的就是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获取维持自身存在的资源。因此,人与自然的结合首先就体现为一种基于生存需要的共同体,人通过合目的性的活动来满足自身的需求。但是,如果人类为了自身需求而过度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那么不仅会对自然造成影响,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会面临巨大挑战。
在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的农业社会,古人很早就明白,在获取自然资源时,仅仅考虑自身的生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考虑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生存与发展,由此形成了相关的基本态度与行为准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节用思想。《荀子》云:“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荀子主张,在获取自然资源时,要以保障自然物种的繁衍生息为前提。草木开花生长的时候,不能进山砍伐幼苗,各种鱼类怀孕产卵之时也不能捕杀。对自然要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以保证物种不断绝。同样,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也要尊重自然时律,使自然源源不断为人类提供饮食、衣服、居室之所需。孟子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节用思想强调“节用谨时、因时制宜”,体现了古人将人与自然作为生命整体的观念。古人认识到,只有在保证自然生命不断绝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人类所需资源充盈富足,人与自然是相待相成、命运与共的关系。因此,人与自然的结合虽然以人类的生存为出发点,但最终走向的却是人与自然共生、共存,成为彼此休戚相关的“生存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与其他生命都不是以个体身份出现,而是以“类”的角色立于天地之间。个体生命都会消逝,但只要我们以适当方式对待自然,不仅有助于人类的生存、繁衍与生活,还会促进作为“类”的自然生命的生存与发展,从而维持整个“生存共同体”的存有、发展与繁荣。
人与自然是“情感共同体”。尽管人与自然共同体的形成源于人的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就是高高在上的主宰者。恰恰相反,人类与自然结合为共同体体现了人类情感的自然延伸。人类不仅会对同类产生情感,也会对自然物产生情感。孟子讲“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不仅仅是对人类而言的,更是对所有生命而言的。“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不用大网打鱼,不射夜宿之鸟。这不仅是出于稳定地获取自然资源的考量,其中还包含了对于自然生命的仁爱之心。人具有强大的共情能力,同理心使人将人际的情感投射到其他自然生命身上,这是人类情感本能的外扩。
事实上,人对自然所流露的情感是十分丰富的,既有对壮美河山的欣赏与赞叹,也有对强大自然现象的崇拜与敬畏,当然还有对自然生命的关爱与同情。在儒家看来,人对其他生命最重要的情感就是仁爱,“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由亲亲到敬长,再推及他人与万物,仁爱之情自然延续至其他生命体。基于恻隐之心,人类产生了我与自然物同为生命体的意识,并由此形成了应该爱护自然生命的观念。张载的“民胞物与”思想将人对自然生命的仁爱之情进一步转变为稳固的亲情联结。《西铭》曰:“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将天地看作一个大家庭,天地是人与万物共同的父母,所有人类都是我的兄弟姐妹,所有事物都是我的同伴。那么,其他生命对我而言,就不仅仅是外在于我的存在,而是我的“家人”,我对万物的情感也不仅是简单的、泛泛的关爱,而是类似家庭共同体中最重要、最紧密的亲情。如此一来,人对自然生命的仁爱情感被进一步道德化,从自然层面上的情感流露转变为应然层面上的道德要求。
人与自然是“道德共同体”。在茫茫天地间,人是所有生命中最独特的存在。人虽然是生命共同体中的一部分,却是最特殊的一部分。作为“得其秀而最灵”者(周敦颐语),古人很早就确立了人在天地之间位列“三才”的位置,承担着“为天地立心”(张载语)的使命。在儒家看来,人之所以如此高贵,就在于人有道德,而人的道德依据不来自别处,就来自“天”。《周易》云:“天地之大德曰生”(《系辞下》),天地最大的德性便是孕生万物。在儒家思想中,天地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生命体,孕生了宇宙间的所有生命。天道运行,化生不止,孕育万物生命的进程就是天道的具体呈现,天道也因此具有“生生”之德。既然人与自然作为整体同处在天道运行的进程中,那么人也应该服从天道的规律,继承天道的“生生”之德。
儒家将对自然生命的仁爱精神作为基本的道德原则,并将其根植于上天的“生生”之德中,这就为儒家的生态伦理找到了本体论依据。在儒家看来,人道与天道是相互会通的,在人为人道,在天为天道,人道来自天道,天道是人类道德准则的来源和依据。那么,对自然的尊重与爱护就不仅是出于生存和情感的考量,而且体现为一种应然的道德要求。这既是天道“生生”之德在人身上的具体落实,也是人上达天道、获得自身道德价值的重要途径,亦是一种将生命整体主义与境界个体主义相结合的生态仁学理念。人与自然生命构成了“道德共同体”。在这个道德共同体中,人通过爱护自然生命,践行仁德,体悟天地之广大,通晓变通之精蕴,将“生生”之德内化于自身生命中,终极目标是成就自身的理想人格,达到“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
综上,儒家伦理思想中包含将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伦理意蕴。儒家关注的是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的存有、繁盛与延绵。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中,生命之间联结的纽带不只有生存的需求,还有人的仁爱之情,更有成就生命价值的仁爱之德。生存、情感与道德构成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三个维度。事实上,生存、情感和道德也是人之为人的三个重要需求。可以说,人与自然作为生命共同体不是哲学家的理论建构,而是现实中人的活动的必然结果。如今,“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命题,挖掘、分析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生命共同体”理念,对我国生态文明实践和理论构建具有积极的启发意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认同研究”(20&ZD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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