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中法治不能缺位
2022年06月14日 08: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4日第2426期 作者:李石勇 卜传丞

  当前人类社会正处于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技术等一系列新兴科技在为人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对于科技伦理问题的思考。科技伦理作为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蕴含着人类对科技的伦理反思与价值追求,即科技应当“本善”或“向善”。如何规范科技活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提出了系统化要求与指导,其中明确提出“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这意味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已不局限于伦理和政策层面,还需要依靠法治来推动和保障。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法》《数据安全法》等涉及科技伦理的法律陆续修订、出台,科技伦理治理逐步纳入国家整体法治框架之中,法治成为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方式,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迎来了法治建构的新任务。

  法治是如何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科技治理法治化又从何做起呢?法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良法与善治,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则表现为遵循一定的法治价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治理,以期实现善治。就科技伦理治理而言,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代表的权威性与安定性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制度遵循,即通过法治有效保障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科技伦理规范与标准体系、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督体系等一整套制度体系的稳定运行。二是法治为推动科技伦理治理注入良法价值,其中包括人权、秩序、自由、和谐等基本价值。具体而言,科技伦理治理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服务于人、造福人类为根本目的,为此必须为科技活动划定“红线”与“底线”,使科技活动合乎伦理、法律,不至于破坏和冲击现有的社会秩序;同时,科技伦理治理也应保障科技发展的相对自由,需要站在人格尊严的高度将科技引向合乎人伦的发展目标;最后,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化解科技创新与伦理道德的冲突,努力促进科技与人类、科技与社会、科技与环境之间的和谐。

  概言之,法治从外在制度和内在价值两个层面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支撑,是有效推动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资源和有力保障。因此,只有凝聚法治力量、吸收法治智慧,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科技伦理治理,才能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

  科技伦理治理,要遵循良法善治,形成伦理与法律的合力。法治是道德之治,也是良法之治,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形成伦理与法律的内外合力。之所以强调发挥科技伦理与法律的共同作用,是因为伦理与法律各有特性,而科技发展也有“真”与“善”的双重追求:科技活动求“真”则呼唤“自由”,适合依据具有调控弹性的科技伦理来评价和规范;科技活动求“善”则强调“秩序”,需要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提供外部监督和制度保障。因此,既需要重视制定科技伦理规范,也需要重视科技伦理立法。

  我国的科技伦理治理起步较晚,相应的科技伦理立法和科技伦理规范都不尽完善。以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为例,其中涉及科技伦理的部分多限于强调科技活动应符合科技伦理,但并未明确科技伦理的具体内容,而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为代表的科技伦理规范则存在着内容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与制度刚性约束不足、效力层级较低等问题。鉴于此,一方面,应加强科技伦理立法,发挥法律在程序建构、效力约束方面的优势。通过法律规定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伦理审查、公开公示等程序性步骤,防范科技活动脱轨越轨;针对严重违反科技伦理原则,具有较强破坏性、危害性,受到国际社会普遍抵制的科技活动,通过行政立法、刑事立法严格加以禁止和惩戒。另一方面,要重视科技伦理标准与规则的制定,推动各领域的科技从业者和科技团体充分研究探讨,以期形成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科技伦理规范,及时推动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把科技发展纳入法律与伦理共同构建的社会规则体系之中。

  科技伦理治理,要依靠多元主体协力合作,实现科技伦理治理的多元共治。科技伦理治理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树立权责清晰的法治意识,构建统筹协调的治理机制。科技伦理治理涉及政府、学术团体、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若各主体的权责范围没有清晰的边界,则科技伦理治理极易陷入“各自为政”“九龙治水”的不利境地。而法律可以起到定分止争、明晰权责的作用,它通过划清各行为主体的权利(权力)边界,为人们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提供可预期的指引。

  明确、清晰的主体权责关系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追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科技伦理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规定得不够明晰,尽管《科学技术进步法》与《意见》明确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科技部、科研机构等科技伦理治理主体的基本职责,但是更加具体的审查监管权责分配还有待进一步确定。另外,更加完善的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制度需要各个治理主体的相互配合,为此可以出台相应法规,按科技活动运行的不同阶段划分各主体的伦理审查监管职权;针对跨单位、跨区域、跨境合作的科技活动,需要构建各地、各级伦理审查监管部门的信息预警、通报、共享与互认合作制度。同时,还要加快探索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科技自治组织与伦理审查监管部门的合作与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各科技伦理治理主体统一协调、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的局面。

  科技伦理治理,要加快构建科技伦理规范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则制定。法治是规则之治,具有前瞻性、预见性的规则能够有效防范科技风险,有序引导科学实践活动。在科技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主要科技强国都很重视科技伦理规范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跨国界的科技传播、交流、合作日益普遍,一些科技伦理风险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一些基本的科技伦理准则也受到全世界科技工作者的认同与遵守;另一方面,国际性的科技竞争既体现为人才之争,也体现为标准之争、规则之争。这种标准与规则,既包括行业性、技术性的,也包括伦理性、道德性的。目前,部分国家或国际组织已经率先布局和制定前沿科技领域的伦理标准或规则指南,提前抢占科技伦理高地,为本国或其成员国的科技试验探索和路线选择赢得主动权、话语权。

  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主动融入科技全球化浪潮,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科技成就。在部分领域,中国已成为世界科技的“领跑者”,开始踏入科技发展的“无人区”阶段。在欣喜之余,我们也面临着下一步往哪儿走、如何走、能不能走的问题。为此,需要吸收法治的规则性思维,坚持法治先行、规则先行的理念,鼓励和推动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科技共同体及时跟踪国际科技伦理发展动态,尤其要加快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同时,要充分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问题的交流与讨论,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特色、传播中国声音,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规范的制定,为中国新兴科技领域发展赢得自主空间,为世界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贡献中国智慧。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研管理‘放管服’改革法治保障研究”(19BFX05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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