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治理三论
2022年06月14日 07: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4日第2426期 作者:姚新中

  简单地从张力的视角来理解科技与伦理的关系,把伦理治理说成是传统道德对现代科技发展、科研活动的限制和约束,是所谓“现代化理论”的陷阱,既偏颇也有害。科技求新,在发明创造中实现自己,而真正的伦理既有传统性也与时俱进。因此,提倡科技伦理治理不仅仅是对科技进步的要求,也是对伦理道德创新性发展的期望,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价值支撑。

  科学技术是人类迈向美好生活的第一推动力。随着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由科技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愈发凸显,科技伦理治理也日益成为时代关注的焦点。2022年3月20日,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做出全面系统部署,标志着中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意见》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科技伦理治理必然要涉及诸多的关系、观念与活动,只有在伦理与科技良性互动中才能理解科技伦理的实质,也只有通过妥善处理科技发展所提出的道德问题和挑战,才能真正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伦理治理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

  科技伦理治理的传统与现代

  有些人把科技伦理简单地理解为伦理与科技的对立,进而把科技伦理治理说成是道德规范对科技发展的约束。的确,伦理与科技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张力,正是这些张力证成了科技伦理治理的必要性。首先,科技求真,伦理向善,两者之间并非必然一致,在特定条件下,科技的求真活动甚至会妨碍伦理的向善追求,从造福人类社会走向伤害人类福祉。比如,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特别是应用型技术在给人类带来更加便利快捷生活的同时,也曾经并正在带来灾难性后果,如世界战争、环境污染、病毒传播、侵犯人权等。可以说,正是科技的大繁荣大发展提出了事关人类生存与尊严的重大道德问题,科技伦理及其治理才应运而生。其次,科技的本性在于能动突破,伦理本质是平衡制约,两者之间在价值预设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尽然统一。最后,在时间维度上,伦理是人类文明的积淀,是传统风俗习惯的集成,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传统性、保守性,而科技尤其是现代科技虽然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动力,但往往需要突破以往的观念、理念、规则和实践,从而在认知活动、道德生活、社会秩序中产生巨大的不确定性。

  然而,求真与求善并非必然对立。要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治理观,就必须将科技发展与伦理进步置于传统与现代化的互动关系中。作为一种“世代相传”的东西,传统伦理对于科技治理不可或缺,但正如希尔斯在《论传统》中所指出的那样,“即使一种传统深得人心,它也会因为它与之发生关系的环境起了变化而必须被改变”。换句话说,伦理的传统性、特殊性必须与科技的现代性、普遍性相结合,并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才能成为现时代的精神,也才能成为科技伦理治理的保障。科技伦理治理不仅需要与文化相对主义相切割,而且必须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寻找平衡,“现代化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从而在能动转变过程中实现科技与伦理的统一。因此,简单地从张力的视角来理解科技与伦理的关系,把科技伦理治理说成是传统道德对现代科技发展、科研活动的限制和约束,是所谓“现代化理论”的陷阱,既偏颇也有害。科技求新,在发明创造中实现自己,而真正的伦理既有传统性,也与时俱进。因此,提倡科技伦理治理不仅是对科技进步的要求,也是对伦理道德创新性发展的期望,两者都是我国现代化的重要价值支撑。

  科技伦理治理的中心与边缘

  有些人提出,科技伦理治理不过是制定出一整套道德原则和规范,将科技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包裹于其中,以此保证所有科技活动“不逾矩”。但这样做不仅不可能,而且会严重阻碍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性研究,使伦理陷入自以为是的幻境。因此,在提倡科技伦理治理时,我们必须考虑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价值与边缘应用的关系。“中心与边缘”是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理论,广泛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其基本观念是:在中心与边缘系统里,中心支配和主导着边缘,而边缘依附和依赖于中心。不过,笔者是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提法,以区分科技伦理治理中的轻重缓急,既要保证科技伦理的核心原则不受违背,也要预留出适当的自由空间,鼓励科技工作者能动创新,不断开拓科技伦理治理的边界。

  科技伦理所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这既是当今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也是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更是科技工作者必须内化为良心的根本价值。在这些核心价值中,保障人类安全是基础。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最重要的创造性活动,科技进步的动力之一便来自人类对各种安全(如免于匮乏和侵害)的内在需要。然而,科技在改造自然和环境的同时,也加剧了世界的不安全性,甚至可以说现代科技愈发达,全球性风险愈严重、愈明显。有鉴于此,联合国于1994年提出了“人类安全”概念,并将人类对安全的理解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扩展至对生命、健康、尊严等的保护。《意见》也把“合理控制风险”作为一条基本的伦理原则,强调“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谨守人类安全底线并不意味着科技活动只能局限在已知、可见、可测的范围。科技发展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科技伦理促进人类的福祉(well-being)和美好生活的实现。因此,科技伦理治理也包括鼓励和指导科技工作者对未知领域、不确定对象的探索,拓展人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边缘,更新对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伦理态度。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推动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生活水平。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上非价值的活动得以价值化,而过去的道德规范也会经过重新诠释而得以新生,把越来越多边缘性的技术活动纳入伦理思考的中心。

  科技发展在历史和现实中是一把双刃剑。但科技发明所带来的恶果,大都不是科技发明创造本身的问题,而是由其使用、应用的无节制、无规范、无操守所引发的,故而以此来否定科技活动的伦理价值是不成立的。科技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重要方式,其后果对人类的福祉有利害关系,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因此,科技伦理治理就是要强化科技与伦理之间的内在契合性,使越来越多的科技活动负载着向善的价值,汇集在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为核心的伦理体系之中。正如爱因斯坦所说,“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

  科技伦理治理的滞后与前瞻

  有些人以伦理学理论来诠释科技伦理治理,认为科技伦理的属性是滞后而非前瞻。科技伦理作为规范性的应用伦理,所循之进路无外乎三种规范伦理学,或以(先天、后天)普遍道德原则来评判科技行为的正当与否,或根据科技产生的后果来鉴定其好与坏的属性,或通过科技活动与人类品格之间的关联来反观其德与恶。在此意义上,科技伦理具有内在的滞后性,其评判、规范、指导功能来自我们对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之事的反思。但是,如果仅仅把科技伦理治理理解为对已有活动的评判,那就曲解了科技伦理的本质和功能。科技伦理治理所追求的是滞后与前瞻的统一,既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道德评判,也对科技未来可能提供伦理预见。前者为科技活动设定道德界限,后者则为科技进步提供价值论证。没有对已有科技成果的伦理反思,便没有道德规范,而对科技活动的伦理反思不仅是为了约束科技,也是为其提供前瞻性指导,从而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发展。

  科技伦理的兴起指向伦理反思的重要性。工业化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带来生态灾难,尤其是高科技成果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恶性应用造成生灵涂炭,直接引发了科技伦理的蓬勃发展。面对科技活动的严重后果,人类开始进行全面的伦理反思,建立健全科技活动的伦理原则、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科技应用的伦理界限以及对科技权力的价值批判等。伦理的反思性不仅没有阻碍科技活动,反而唤醒了对维护人类福祉这一科技伦理核心原则的道德自觉。

  科技及其应用的两面性说明人是有限性的存在。但人的本性在于追求无限,对于“前知”“先知”的渴望也必然推动指向未来的科技活动。然而,人类伦理常常是滞后先于前瞻,“事后诸葛亮”式的教训多于“未卜先知”的智慧。科技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正如恩格斯所警告过的那样,我们不能过分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因为每一次所谓胜利换来的都是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我们对宇宙、世界、物质、生命的认识所达到的高峰不断地被超越。新兴科学技术如生命克隆、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所内含的道德风险越来越多,而我们可以准确预见的却少之又少。因此,承认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反思科技活动的道德风险,以前瞻性的远见避免重犯类似的错误,以伦理来保障和引导新的科技活动,是新时代科技伦理治理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

  如何才能协调科技伦理的滞后与前瞻?我们也许可以从康德发人深省的三个问题得到启发:“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第一个问题是要明确科学知识、技术发展的主客观边界,人的认知能力、时代所提供的物质条件都界定了我们的知识所能达到的深度与广度。中国传统伦理既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也有“知止可以不殆”的训诫,可以与之相呼应。第二个问题是在为科技活动寻求伦理的原则和规范。我们所能做的并不一定都是我们应当做的,我们所能掌握的知识也不一定都应该在符合普遍伦理原则前提下得以应用。因此,确定科技活动的“应当”标准、建立科技工作者对“应当”的自觉,是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内容。第三个问题则是在反思已有科技成果的基础上对于未来的前瞻。“知识即美德”这一古老的希腊格言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未来的探索、对于未知的突破不仅仅意味着人类自由的提升,也关涉着人类的命运。只有在探索与反思、求新与求善相结合的实践中,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控科技,使科技向善。正如《意见》所说:“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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