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善恶观探本
2020年04月21日 00: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21日总第1911期 作者:汪韶军

  庄子批评仁义礼,古今多数人遂以为他主张不仁不义。其实庄子的善恶观非常复杂,非直线性思维所能把握。《庄子·养生主》:“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以此为中心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察见庄子拒绝什么样的善又推崇什么样的善,反对什么样的恶又接受什么样的恶。而结合儒家作一比较研究,则可使我们深切认识到庄子为什么提出如此这般的主张。

  为善不要求名

  儒家总体上是倾向于立名的。《论语·里仁》:“君子去仁,恶乎成名?”仁义成了成名的一个必要条件。《荀子·劝学》:“为善不积邪,安有不闻者乎!”坚持为善,总会有闻达的一天。《孝经·广扬名章》认为,名立于世也是尽孝道。除此之外,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孔丛子·公仪》所载子思语:“臣之修善,欲人知之。知之而誉臣,是臣之为善有劝也,此所愿而不可得者也。”子思认为,为善而广为人知是求之不得的事,因为这对世风有劝进作用。可见,儒家不排斥名,甚至某种程度上还求名,以便在推行教化的过程中,能树立一些榜样供人见贤思齐。客观地讲,儒家对名的这种态度,如果把握不好,就容易倒向为求名而修德,甚至把仁义当成博取名利的敲门砖。《庄子·骈拇》篇就批评曾参藉仁以收名声,《人间世》篇又进一步指出“德荡乎名”,只要与名纠缠不清,德就变得不纯不粹。

  庄子主张,“为善无近名”。“无”通“毋”,意谓行善应注意避开名,显然与《老子》“善行无辙迹”相通。老子此语是说行善非但不能求名,而且要不留痕迹。行善若不注意这一点,就会为人所知、所铭记,从而使人们有机会对其亲而誉之。老子一贯主张“自隐无名”“不欲见(现)贤”,庄子继承了这种思想。《逍遥游》:“圣人无名。”《山木》篇:“行贤而去自贤之行。”真正的圣贤不仅不可自以为贤,还要拒绝被人追捧。非仅此也,《列御寇》篇:“施于人而不忘,非天布也。”《则阳》篇:“圣人之爱人也,人与之名,不告则不知其爱人也。”行善到极致处,不以为自己在行善,要浑然忘之,就像无意识的天那样。这是一种极其超迈的天地境界。

  可见,庄子认为善行的最高境界是行善而不自知,其次是自知但不留痕迹,故不为人所知。怀持这样的思想,自然不会求名。朱熹、冯从吾、方宗诚批评道,为善固然不能求名,但也不能为了避好名之嫌而不去为善。笔者以为,说庄子“畏名之累己”是合适的,说他为了逃名而不为善并告诫他人不为善,则是误解。如前所述,庄子不是否定为善,而是否定近名,崇尚为善而不知自己在为善之“上善”。行善若此之人,才是真正的圣贤。

  作恶不要近于内外之刑

  “为恶无近刑”一语令古今学人困惑不已,因为它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不犯刑之恶是可以为的。朱熹就曾批评庄子揣摩精巧,“择其不至于犯刑者而窃为之,至于刑祸之所在,巧其途以避之而不敢犯”。至今仍有学人认为庄子很油滑。当然,也另有人在想,庄子怎么可能公然教人为恶呢?于是想方设法对“为恶无近刑”重新作出解释,甚至不惜改字。遗憾的是,古今五花八门的诠释中难觅真解。

  《庄子·庚桑楚》:“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人得而诛之;为不善乎幽间之中者,鬼得而诛之。”可见,庄子明确否定行恶,那么他为什么又说“为恶无近刑”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刑”。一般都把它理解为刑罚杀戮,这固然不错,却比较狭隘。《庄子》中共提到三种刑:“天之刑”“外刑”“内刑”。《德充符》篇:“天刑之,安可解!”天之刑是无所逃的,而“为恶无近刑”之“刑”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非指天之刑。余下外刑与内刑,庄子认为它们是可以避免的,而且应当避免。《列御寇》篇:“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罹)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外刑”“内刑”分别对应《人间世》所说的“人道之患”“阴阳之患”。“人道之患”指人世间的刑罚杀戮,“阴阳之患”则是阴阳之气不能和静而滋生的祸害。在庄子看来,被功名利禄、教条化的仁义礼等“外物”所牵引(只要不属生命的本真,就可以划为外物),也是一种刑戮和桎梏。因此,我们不能将“刑”限于外刑,庄子侧重的可能是内刑。这就提示我们,要对“恶”字作一广义理解,它不一定就是指伤害他人或有罪的行为。实际上,“物于物”等不可名为善的伤己行为也是一种恶。既然“刑”包括内刑(阴阳之患),则为了避开刑,“为恶”的空间事实上已经很小,我们不必因“为恶无近刑”一语而大惊小怪。

  宽容“小恶”

  至此可以看到,庄子反对为大恶。但世人接受的是“勿以恶小而为之”,所以又批评庄子鼓励人们避重就轻,没有诫人不为“小恶”。徐复观则辩护道,精神落到现实生活中总是要打折扣的,“为恶无近刑”只是出于无可奈何,不是庄子究竟义的说法。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实际上庄子认为,人就是人,没必要也不可以被要求成为圣贤;“小恶”只要对人对己都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就应该加以宽容。

  儒者心中时刻盘旋着明确的善恶意识,他们“临人以德”(《庄子·人间世》),总想以“善”去“恶”。庄子则认为,一个人尤其不能自以为善而去指摘他人,《渔父》篇就将“好言人之恶”视为八疵之一,因为对“善”的过分强调,必使宽容精神渐次遗失,从而对他者造成一些伤害。相对地,庄子提出“虚而待物”(《人间世》)、“不谴是非”(《天下》),强调不责于人,因其所是而是之,正体现了那种“万物皆照”(《齐物论》)的包容精神。

  结合群己关系,“为恶无近刑”可以说是为了把个体之间的侵扰减至最低程度,同时辅之以宽容。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住一种自然的秩序与整体的和谐。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如何重建社会秩序,成了先秦诸子共同面对的时代问题。儒家认为,既然礼崩乐坏导致乱象,出路便是将礼乐制度重新扶植起来,所以他们力推仁义礼乐的教化,以使世人生德于心,最终治国平天下。庄子则认为,如果把仁义礼(即便它再好)立为标准来齐同天下,那就等于在宰割天下,因为这种做法没有顺物之自然,其实质是以善的名义强制他者,使天下人沦为仁义礼的“辕下之驹”。在此意义上,所谓的善也就变成了恶。何况,世俗眼中的一些“恶”并不真的就是恶。儒家主张视听言动一准于礼。在他们眼里,不拘礼法是一种恶(《论语·卫灵公》:“动之不以礼,未善也”),但这果真是恶吗?举个例子,《礼记·曲礼上》规定:“上于东阶,则先右足;上于西阶,则先左足。”对于这种没道理可讲的细碎轨则,世人有什么义务遵照着做?礼到了如此烦琐、循规蹈矩的地步,显然已经背离其原初精神而成为拘限生命的桎梏,能称其为善吗?有资格充当判分善恶的标准吗?难怪老子批评礼是“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庄子其实认为,个体之间只要不相为害,就不需要仁义礼的约束和严刑峻法的强制,便能形成一种整体的和谐。“为恶无近刑”便是要划出行为的界限,提醒世人对自我做必要的节制,从而使外来强制和教化行为失去必要性。

  需要注意的是,庄子批评仁义,绝非怂恿世人向下沉沦,为不仁不义之举。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其善恶观:在善的问题上,庄子反对为求名利而行善,反对临人以德、以“善”去“恶”的教化传统,倡导不自以为善之“上善”;在恶的问题上,他一方面诫人行恶,一方面又主张宽容“小恶”。无论是践行“上善”,还是宽容“小恶”,都是玄德的体现。只有这样,人伦才不至于紧张,人我之间才能变得和谐,每一个体都能自在地生长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可能的《老子》——文本对勘与思想探原(道篇)”(16FZX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人文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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