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满教性质之争
2020年09月29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29日第2021期 作者:张殿典

  一般认为,萨满教是留存至今的一种原始宗教,广泛流传于中国东北到西北边疆地区操阿尔泰语系的民族中(包括满—通古斯、蒙古、突厥语族)。因为通古斯语称巫师为萨满,故得此称谓。中国历史上的契丹、女真、蒙古、满等北方少数民族,都是萨满教的信奉者。也有人认为萨满教是一种现象的通称,关乎获取知识的方式,并非指某种特定的宗教。笔者认为,所谓萨满教并不是某一宗教的专名,它是由各民族中具体形态各不相同而又有某些鲜明共同特征的宗教文化形态所构成的宗教群。这种宗教形态虽然以满—通古斯语的译音为名称,却并不限于这个语族的诸多民族的宗教信仰。现今大家都承认亚洲北部阿尔泰语系民族的原生性宗教文化形态是典型的萨满教。正是因为萨满教有综合性的特点,所以当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审视萨满教时,就难免有仁智之见了。

  西方文明与萨满教的遭遇,是殖民主义扩张的产物。受制于当时社会历史和思想文化条件,且由于萨满教样态多元并缺乏制度性宗教的因素,早期关于萨满教的报告、记录多集中于萨满教的外在表现,关注萨满仪式中巫师的歇斯底里、神经症、癫痫等症状。早期关于疯狂萨满的记录,导致很多研究者从心理学、神经病理学的角度来看待萨满现象,他们把萨满的个人体验及其体验方式认作萨满教的本质,从而否认其宗教性质。米·埃利亚德在《萨满教——古老的昏迷方术》一书中提出“萨满教=昏迷术”,并指出,“不是每种昏迷都被看作萨满术,萨满的特殊性在于昏迷中他的灵魂被相信离开肉体并上升到天界或下降到下界”。甚至有的学者如雷奇科夫认为,萨满精神不正常,“萨满是神经易冲动的人,且带有病态性易受刺激的神经组织,而这种组织是先天的,并因遗传性而得到传播和加强。因此,精神病理学因素在萨满术中起着作用。有的学者或简称之为‘北极癔病’”。

  某些心理学实验结果表明,萨满具有特殊的“回应”能力,能够在头脑中延伸、保存记忆中的表象与形象,能够引起自己对它们的反应;他们似乎能够在昏迷中反观自己。这种心理现象确实值得深入研究,但如果仅仅依据萨满的特殊意识状态就否认萨满教的宗教性质,是站不住脚的。这种特殊心理现象是在宗教信仰的前提下产生的,作为宗教仪式的一个构成部分,它是具有社会性、群体性的信徒们共同认可并相信的接受神旨的途径,因而不能脱离宗教的社会性,仅将其视作一种个人心理现象。如果从宗教的社会性来看,那么就能看出所谓萨满的一些特殊心理表现确实是其宗教表现形式,具有合理性。美国人类学家斯皮罗说:“作为非西方社会的宗教行为者的行为特征的信仰和仪式,尽管表现形式与我们社会里可能表现出不正常特点的个人信仰和行为完全相同,但是,如果被非西方社会的宗教系统所认可或规定并且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传递给行为者,那么这些信仰和行为就不一定是(或通常不是)不正常的。”“宗教行为者获得他的信仰和仪式,因为他通过常用的教导和模仿等手段获得文化遗产的其他方面。因此,这些信仰和仪式是(他的文化构成的)现实的表现而不是扭曲。这些信仰和仪式与社会和文化运行始终一致,而不是其障碍。”

  有些学者认为属于病态表现的行为与宗教仪式,在萨满教的信仰世界却得到普遍认可,并被信徒们敬仰、信服。如果割裂萨满现象的社会意义,就会得出荒谬结论,导致将其等同于世俗生活中的某些病态表现。萨满的行为是满足社会需求且符合宗教文化心理的正常表现,它是合理的、正常的,与其他宗教及其表现形式的文化功能一样,毫无不可理解之处。就宗教现象的历史和社会性来看,宗教信仰及其表现只有在其所处历史背景和文化条件下才能被理解。萨满所表现出的种种行为,也只有在萨满教文化背景下才可能被科学地认识。

  20世纪初,美国人类学家博厄斯为了收集土著的文化实物和图像以供研究、陈列之用,发起了一项田野调查,涉及从西伯利亚到北美洲西北海岸的多个土著族群。这项调查结果将萨满及萨满教这一概念从西伯利亚地区拓展到北美的广大地区,并使人们认识到萨满教是广泛存在于原始人类社会中的普遍文化现象,体现了人类文化的共性。有的学者据此认为萨满教不是宗教而是一种文化现象。例如,徐昌翰认为,萨满教“实质是一种就结构成分和结构类型而言十分复杂的文化现象,实难笼统以‘宗教’二字来加以概括。其中有的或主要的文化结构成分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毋庸置疑,萨满教确是一种“文化”现象,但若停留于此,就会妨碍对萨满教特殊性的认识。“文化”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包括庞杂丰富的内容,“文化大体上属于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物,是历史地积淀的类本质对象化……按照这样广泛的界定,人所创造的一切都可纳入文化的范畴,如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科学、技术、哲学、教育、语言、习俗、观念、知识、信仰、规范、价值等等”。从概念层级看,“宗教”属于“文化”的下位概念,称其为宗教文化也未尝不可,但在研究时,应当聚焦于它的特殊本质,而不应仅指出它所归属的上位概念。总之,“文化”这一概念太宽泛,“文化若是无所不包,就什么也说明不了”。一个科学的概念,应当能够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

  宗教学创始人缪勒认为,宗教的本质在于对世俗世界的超越,“正如说话的天赋与历史上形成的任何语言无关一样,人还有一种与历史上形成的任何宗教无关的信仰天赋。如果我们说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分开的是宗教,我们指的并不是基督徒的宗教或犹太人的宗教,而是指一种心理能力或倾向,它与感觉和理性无关,但它使人感到有‘无限者’(the infinite)的存在,于是神有了各种不同的名称,各种不同的形象”。吕大吉也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吕大吉的定义注重揭示宗教的本质及其基本内容,有利于将宗教与非宗教区别开来。虽然每个宗教的信仰对象、信仰方式各自有别,有些甚至怪诞不经,但“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宗教本质的特殊性,而它们之间的共同性则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宗教本质的普遍性”。有的学者之所以否认萨满教为宗教,笼统地将萨满教归于文化现象,主要是因为只看到萨满教在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具体语境之中,表现形式多样、杂驳,而忘掉了宗教的本质在于相信超人间的力量这一超越性特征。对“精灵”的崇信就是萨满教信仰超越性特征的体现。在萨满教的观念中,世界上居住着形形色色的精灵,它们分司各种各样的职能,既为善,也作恶;既致病,也治病。为了减少它们造成的麻烦,人类必须建立一套管理这一类“精灵”的“社会秩序”。于是,萨满成了管理、使用这类精灵的专门人员。

  萨满教作为一种原始形态的宗教,是当时社会群体一致性文化行为和思想模式的基础,构成了原始文化的母体。如果从现代宗教概念及其构成要素来看,萨满教这样的原始宗教的确有不够标准之嫌。但是,萨满教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质的宗教形式,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人类早期的宗教形态,而且对于考察宗教的起源和本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9年度一般项目“清代书面满语描写词汇学”(GD19CYY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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