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斯宾诺莎宗教自由观
2019年08月20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20日第1760期 作者:彭柏林

  当代学者研究斯宾诺莎宗教自由观涉及的主题包括斯宾诺莎的宗教宽容论、宗教的政治价值、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等。这些研究的主要倾向是把斯宾诺莎视为一位民主主义者,认为他试图为传统启示宗教在现代民主制度中找到合法位置。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不再把斯宾诺莎简单地视为一位无神论者或反宗教论者,而是试图挖掘斯宾诺莎对宗教的政治价值和一般意义的理论洞见,并将宗教视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从而发现了斯宾诺莎的社会政治学说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差别及其独特贡献。尤其是最近一些学者开始反思施特劳斯对斯宾诺莎宗教观的“经典误读”,他们尝试在《伦理学》和《神学政治论》乃至《政治论》之中寻找一贯的社会政治思想及其本体论基础。为了把斯宾诺莎的本体论思想贯彻到社会政治主张中,他们反对施特劳斯所谓的“政治修辞术”,认为斯宾诺莎的社会政治著作中神学和宗教术语不只是为了避免审查和自保;相反,社会政治的神学术语就是斯宾诺莎的思想体系本身,尽管诸多概念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和地位。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这些研究在利用当代政治哲学的框架将斯宾诺莎从“无神论者”标签中解救出来的同时,却陷入了当代政治哲学二分体系的泥淖。当代政治哲学主要有两大处理宗教与国家关系的传统,一是公民宗教的传统,二是自由主义的传统。公民宗教传统认为宗教只是政治统治的手段,不具有独立的价值,统治者要牢牢把握宗教控制权以服务于政治的目的,这一传统的经典理论家包括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自由主义传统则认为现代宗教是私人化的宗教,个人的宗教行为属于私权,政府无权干预和控制,这一传统以洛克为代表。基于这一二分框架,学者们发现斯宾诺莎的宗教政治思想中既有公民宗教的成分,又有自由主义的因素,因为斯宾诺莎一方面坚决主张统治者是宗教的解释者,另一方面又极力捍卫宗教自由,反对宗教纷争和迫害,因此难以简单地完全将斯宾诺莎归为其中一类。在政治哲学的框架中研究斯宾诺莎的宗教自由观所导致的这种两难窘境反映了学者们对斯宾诺莎整个哲学体系以及其中诸多概念抱有不准确的甚至是扭曲的认识,这些误读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真宗教必然是自由的

  第一,没有准确认识斯宾诺莎的宗教概念。学者们把斯宾诺莎归入公民宗教的传统是着眼于传统启示宗教这一概念,认为传统宗教的想象、惊奇以及美德都有助于国家实现利用和控制民众的目的;把斯宾诺莎归入自由主义的传统则是着眼于真宗教这一概念,认为真宗教主要是简单的爱人如己的道德信条,公民对自然和神的认识是他们天赋的思想权利,与政治无关。这种对传统启示宗教和真宗教两个概念的混用和模糊化处理致使人们认识到尽管斯宾诺莎不反对传统启示宗教,却很难说出斯宾诺莎究竟支持哪一种宗教,甚至龃龉于斯宾诺莎究竟是有神论者、无神论者还是泛神论者,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暧昧和麻烦。

  回到文本可以发现,斯宾诺莎的宗教观以他的人性观为基础,而人性观主要体现为他的自由观。根据定义,人性是指人的本性的必然性,自由就是人主动服从于这种本性的必然性,因此,人的宗教选择是由他们的自由程度决定的。不自由的人受到激情和欲望的摆布而徘徊于希望和恐惧之间,幻想着不切实际的宗教回报或惩罚;普通大众如果能凭借与天然智识相符合的想象能力践行正义与慈善的准则就具有了真正的信仰;自由人则完全受到理性的指导,沉浸于对神的理智的爱,体现了知神与爱神、哲学与伦理、理性与信仰的统一。人的自由程度就是人的生存力量,人的生存力量越大,人就越自由,人就越拥有自由的权利。所谓的自然权利并不是一蹴而就和一成不变的,人只有在国家和真正的宗教乃至哲学中才能实现生存能力和理智能力的发展,才能不断地增长政治自由的权利。一个国家之内乃至整个世界不可能存在单一的宗教形态,有的人信仰真宗教,有的人信仰哲学式的新宗教,因此,在斯宾诺莎看来,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单一的政教关系模式。

  宗教自由不是现代政治的产物

  第二,没有准确认识斯宾诺莎的自由概念。学者们把自由简单地默认为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把人的自由理解为公民行动的合法性和范围,其本质是一种不可干预、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按照以上理解,宗教自由作为一种政治自由与人类的其他公共活动一样都是指人行动的权利与合法性。这种极具现代政治色彩的自由概念与斯宾诺莎在古代希伯来历史、基督教史甚至是人类史中所考察的自由概念大相径庭。

  通过对人类宗教史和政治史的考察,斯宾诺莎发现在人类历史的各种形态、各个阶段中,无论生活于其中的人们是否拥有政治上的商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他们都拥有一种亘古不变的自由即宗教自由。他认为,宗教自由不是现代政治的产物,极端迷信的早期人类、为暴君统治的臣民、闭关锁国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都能享有宗教自由。他们的宗教自由或体现为遵从基本的道德准则,如摩西十诫;或体现为唯君主命令是从而不违反法律;或体现为爱国家就是爱上帝的希伯来精神。此外,在斯宾诺莎看来,虽然自由主要是指人积极努力服从人性必然性的活动,但同时也意指一种人生而有之的不受干预权。然而,如果人不依赖后天的道德培育和理智改进,这一珍贵的不受干预权就会时刻面临被剥夺的危险。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这一不受干预权,一个人有多大力量就有多大权利,生存力量较弱的个体便时刻面临着力量较强的外部力量的威胁。因此,人的自由是有待发展的、未完成的。斯宾诺莎认为,随着人自由能力的提升,人信仰的宗教会越来越摆脱想象的迷信,走向理性的美德和哲学。

  保障宗教自由是国家的伦理责任

  第三,没有准确认识斯宾诺莎的国家概念。斯宾诺莎的研究者们片面地认为国家只具有法律的意义,国家必须依赖法律的外在强制力约束公民,利用恐惧的激情压制不自由公民破坏生活共同体的欲望。他们认为国家与人的自由是相对的,国家一旦成立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民行动的各种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既定的关系,是先有了法律规定的政治体制,然后才有了宗教自由。此外,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只是公民自由权利的外在条件而不是自由的主体,国家只是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自由,国家本身无所谓自由或不自由,能否保障国家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存在只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不具有本体的或伦理的意义。然而,斯宾诺莎的国家是以伦理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的范畴,国家不是源于天然状态而是伦理状态,只有以伦理状态为前提,才有国家和契约以维持伦理状态的必要性,“若人生来就为神的律法与权利所约束,就是说如果神圣的律法与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一种必要,那就用不着上帝要和人类订个契约,用誓约与协定使人类必须遵守神的律法与权利”。一个国家是订立君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民主制的法律要依据人民所习惯的自由程度而定,法律本身只是约定俗成的产物,不具有实在的价值。国家的实质是维持从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拥有神律的状态,这是国家的使命及其存在本身的合法性,国家要生存就必须如同个人一样依据同一个头脑行动,国与国之间类似于个体之间的关系。

  斯宾诺莎的这些论断都是为了说明国家的生存符合自由人互助的本性,国家是人的一种本质需要,维持国家不灭是人的自由能力的体现,因此,国家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由。斯宾诺莎认为不是既定的国法可以规定国家与宗教的关系,相反,国法要根据人能信仰的宗教和维持国家的自由能力来制定,人越信仰纯乎是美德的、哲学式的宗教,越能避免暴政和无政府,就越不需要法律的外在强制。总之,学者们是用政治的自由来论证伦理的自由,而斯宾诺莎是用伦理的自由来论证政治的自由。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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