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选择
2021年03月22日 08: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22日第2130期 作者:王会芝

  欧盟地区农村环境建设起步较早,且成效显著,吸引了大量城市人口移居农村地区。同时,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居民不仅享受到更为清新的空气和更为清静的自然环境,而且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目前,欧盟地区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重点在规划定位、管理机制、参与主体三个方面实行转型,已经取得了较多成果。

  注重顶层规划

  欧盟重视农业农村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是全球各地区农业政策的成功典范。1992年,欧盟部长会议正式采纳了共同农业政策。早期的共同农业政策主要关注农业经济发展,忽略农业环境保护、农业生态修复等。近年来,可持续发展成为欧盟农业农村政策的重要主题,意在加强其与环境保护的融合发展,为农业农村均衡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内容涵盖农业用地造林、有机农业、农业与环境、气候变化、森林资源等。欧盟《2007—2013年农村发展条例》主要从土地管理、农业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标。

  为实现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欧盟在2013年底通过了新一轮的共同农业政策(2014—2020),明确“农村发展项目”重点领域包括低碳农业、恢复和加强农林生态系统、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农业生态环境诸多方面。同时,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纳入本国发展战略中,各成员国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制定本国农村生态环境发展规划。除此之外,欧盟对农村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进行环境监测和监管评估,建立了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积极实施生态认证制度,对生态食品的标准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管跟踪。可见,欧盟通过不断调整农业政策,在顶层规划层面实现了从单一的农业经济增长到农业农村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改变。

  创新环境管理方式

  欧盟农村环境管理由单纯的控制性管理逐渐走向激励性管理,并将科技创新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

  一是欧盟将农业生态环境激励补贴机制作为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财政投入、环境税费、财税补贴、贷款优惠等措施。欧盟共同农业政策(2014—2020)提出建立独立的绿色支付要求,提高对农村环保投资、有机农业、农村环保建设等方面的支付比例,鼓励农户维护农村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欧盟通过基金和信贷支持引导生态农业经营主体自发投资,保障绿色农产品、绿色物流和绿色销售的有序运转,以农业生产环境指标为依据制定奖励机制,提高对生态农产品、农村生态景观、农业生产方式的专项补贴资助和优惠力度。例如,对农村环保设备给予补助和贴息贷款,对绿色农业企业减免机动车辆税,对环境友好或循环型绿色农业提供多项优惠政策。

  二是将科技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推动力。欧盟注重利用科技支撑农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科技项目,支持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创新。近年来,建立并完善了以“欧洲地平线”和“农村发展项目”为资金核心来源的农业科技创新资助体系。2018年,欧盟再次启动了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要求欧盟及其成员国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并将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技术的研发作为支持的重点。

  形成多元参与的社会共治

  近年来,欧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注重多元主体参与,不断调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尤其是重视发挥农村的主导作用。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出台了《奥尔胡斯协定》《关于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指导方针》等规范文件,明确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和渠道。

  欧盟及主要成员国赋予基层政府、社区、农村等灵活的自主参与权和决策权,通过“农村地区发展行动联合”、地方行动小组等方式动员和联合农村地区多元化的参与,推动农业农村政策和项目的顺利实施,鼓励村民、企业、社会团体等多元主体参与到农村经济、环境建设中。同时,鼓励地方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发展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将经济工具作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工具。

  (本文系天津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京津冀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20YZD-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经济分析与预测研究所)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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