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论及明代海洋政策,往往认为“寸板片帆不许下海”是其基调,这也是明代除了东南海域短暂的“隆庆开海”以外给后人留下的固有印象。但是,传统政策的变迁有其复杂性,官方往往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实际发展需求进行调整。明代海洋渔业的发展经历了从严禁到松动再到全面放开的过程,生动地体现了明朝海洋政策的嬗变。
海防形势影响禁渔政令
明王朝鼎立之初,便受到倭寇袭扰,倭寇成为明初海防的主要对象,明朝海疆防御体系除了近岸卫所之外,海岛水寨也相当重要。以福建海域为例,洪武年间督理福建军务的江夏侯周德兴等将领先后建立了五座水上关隘,依次为峰火、小埕、南日、浯屿和铜山。海岛水寨承担控制海面的责任远重于陆地,“五寨在海中,如处弓弦之上,每寨兵船分二,屯劄外洋,会哨交界,声势联络,互相应援”。这些水寨除了作为海防屏障外,其主要任务还包括通过有计划的“巡洋会哨”,管控海上流动人群特别是渔业生产者。
洪武五年(1372),明朝政府出于“无为民患”的目的,裁撤了石陇、定海两地管理渔舟出海的“宣课司”,限制了渔民的自由活动,进一步推进了海禁。洪武十七年,为防控倭患侵扰,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人入海捕鱼”。可见,明初对于沿海渔业捕捞的限制相当严厉,而这种限制又与明朝抗倭政策息息相关。
此后,以永乐十七年(1419)“望海埚大捷”为标志,抗倭形势发生了根本扭转,明初被严禁的海域逐渐放开。明英宗时期,刑部尚书魏源便遇到一起“濒海民千余户,造船入海捕鱼,私出外境,经月不回”的案件。魏源在抓捕部分违规渔民后,并没有急于定罪,而是亲自“召民询之”。在面对渔民“海中有鱼,非船不可得鱼,鱼课何从出?”“濒海之民,贫苦,朝不谋夕,经月不回,妻子何由存活?”的反诘下,遂做出了“验无籍者,绳之以法,余皆释不问”的决断,从而“民大欢悦”。可见,明英宗时期,官员已开始灵活地对传统“海禁”政策加以变通。
这一案件最终能作出“皆释不问”的处理结果,要依赖刑部尚书魏源的决断。可见,此时明朝中央政府对“禁渔”依旧不敢怠慢。随着上述“出海”事件的顺利结案,中央政府开始关注滨海居民的生存困境。此后,明朝政府于正统二年(1437)对“各处巡检司、河泊所,并巡捕守备官军”,发布了“海边水浅处所产菱藕鱼虾海菜之类,居民取之可以充食……毋得阻遏”的条例。这可以说是明王朝海禁政令的初步松动。
沿海士人反思海禁政策
明中叶以降,沿海地区的士人与官员基于自身的生活经历,对海禁政策提出了各自的认知与解释。这一方面显示了滨海人群对突破海禁政策的渴求,另一方面也为明廷放开“禁渔令”提供了施政依据。嘉靖年间,胡宗宪讨论福建沿海治理策略时谈到,“法固严矣,然滨海之民以海为生,采捕鱼虾,有不得禁者”。
活跃于16世纪中前期的太仓籍士人王忬,在回顾此前明朝海防情况时也谈到,“百八十年以来,海滨之民,生齿蕃息,全靠渔樵为活,每遇捕黄鱼之月,巨艘数千,俱属犯禁,议者每欲绝之,而势有难行,情亦不忍也”。官至国子监祭酒的江苏士人陈仁锡在《皇明世法录》中,对“海禁”概念重新予以阐释:“祖宗之意止严双桅船只私通番货以启边衅。”因此,他认为“所谓‘寸板不许下海’者,乃大洋入倭境也,非绝民近海采捕于内海,贩粜于邻省也”。同一时期,永嘉人项乔亦指出:“国初私船之禁甚严,或以为民利所在,不宜厉禁……此固可以小舸轻舟得之浅渚也”。福建官民则似乎早就将关于出海捕捞的禁令抛诸脑后。据成书于17世纪初的《闽书》所载:“长乐滨海,有鱼盐之利……福宁州……东南际海,鱼盐螺蛤之属,不贾而足,虽岁荒不饥……泉州沿海之民,鱼虾赢蛤,多余羹稻。”由此可知,“禁海不禁渔”在某种程度上是沿海地方民众和官员士人的普遍诉求。
渔业贡赋凸显矛盾
对于明代沿海民众而言,鱼米课的存在和贡赋的压力也使得部分人“铤而走海”。据弘治、正德年间福建按察使司徐贡的传记载,“船八百料者,纳粮八石,六百料者六石,其余以是为差”。在这样的标准下,明初福清县的鱼粮额大概在四千石左右。随着“历年多,旧户日消,而新户日长,弗登于籍”的情况普遍出现,到明代中叶,该县竟出现了近“三千石”的巨大缺口。为了填补巨大差额,渔民们便私下进行颇具规模的远洋采捕,以求扩大收入,填补鱼米课账面上的亏空。地方官员对此不仅不予以限制,甚至暗地里为他们开展生产提供便利。
在某些区域,鱼米课的压力可以通过货币化或提供口粮等价物的方式代替。比如,明中叶以后的海南地区,直接以折银的方式替代。但“鱼贡”必须“取供御海味、果实供馈”,滨海地方也因此“烦苛不胜其扰”。明英宗天顺二年(1458),官居备倭中军都督佥事的翁绍宗便遇到类似事件,并指出“鱼贡”与“禁海”存在矛盾。翁氏经实地调研指出,嘉兴府的乍浦港位于大东海渔区的舟山渔场附近,非常适宜石首类鱼群觅食、产卵。因此,明初以“黄鱼”为岁进,但当时存在“不许渔船越境出海”政策,以致当地时常缺乏黄鱼供荐。是年,捕捞黄鱼的船只又被海防军弁拦截并索要钱财,最终导致错过鱼汛,无法按时上缴“黄鱼贡”。船户向翁绍宗禀明事由之后,他的处理办法是“今复从宽,且不挐问,罚俸一年,令尔自省”,而在此基础上“若再恬然不改,阻误岁进,自取祸败,决不可逃”。
可见,在“停供”和“禁渔”两个选择面前,翁绍宗倾向于放开采捕的限制。此后,温州府渔业贡品的清单充斥着舟山渔场的深海鱼类——石首、鲈、鳗、鲻、鮸、龙头、黄鲫等。在“合法外衣”的掩护下,东海渔区特别是浙江北部海域的渔业采捕,已有冲破官方管控的趋势。
放开海禁造就兴盛渔业
弘治十一年(1498),明孝宗皇帝在洪武《大明律》的基础上发布最新的辅律诏令,规定:驾驶单桅小船的沿海民众如仅在“海边近处”采打柴木或者捕取鱼虾,“巡捕官旗军兵不许扰害”。这一举措是明代海洋渔业发展的关键契机。此后,嘉靖四年(1525),浙江巡按御史潘仿上书建议“沿海居民所造捕鲜船,毋得概毁”,获得中央政府首肯。这标志着在官方层面上捕捞作业由近海到远洋全面放开。自此,明代海洋渔业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也可以从侧面反映明朝逐步开放海禁的态度。
嘉靖年间海禁逐步放开后,最北端的长江入海口附近,“苏之州县崇明居海中,而太仓、嘉定、常熟皆滨海……多业鱼盐”;舟山渔场的核心区域“向来定海、奉象一带,贫民以海为生,荡小舟至陈钱、下八山取壳肉、紫菜者,不啻万计”。可见海洋渔业的规模庞大。基于此,提督浙闽军务的王忬建议有计划地对采捕船只进行规范化管理。例如,对“沿海民灶原有采捕鱼虾”的小船,采取定期“赴府报名,给与照身牌面”,“(渔船)尽数查报。除小者不税外,其余酌量丈尺,编字立号,量议收税”的措施,从而达到“民自乐从,既可稽考出入……亦得少助军饷”的期许。可见,民间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引发了官方对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既体现了其规模和影响,也显示出背后巨大的利益空间。
综上所述,海洋渔业是滨海人群的命脉所系,但明初的海禁政策却令渔民的生存陷入困境。沿海地区基层民众和地方官员不断试图冲破禁令,从而能够在海上自由采捕。明孝宗时期“禁渔令”的放开,改变了“寸板片帆不许下海”的海洋政策,给明代中后期的渔业经济注入了极大活力。
(本文系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社科类)项目“海洋强国视野下:传统时代官方对于大东海渔业空间的保护和治理”(JAS1931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厦门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