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制度认识传统中国及其近代转型
2021年06月21日 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21日第2190期 作者:池翔

  5月9日,由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和《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联合主办的“明清土地‘市场’中的秩序与权利”工作坊在清华大学举办,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西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约50名师生参加了此次工作坊。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李伯重、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志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赵世瑜、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教授龙登高,以及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仲伟民、侯旭东、阿风和倪玉平等担任与谈人。该工作坊主要就以下议题进行了讨论。

  明清时期的地权交易。土地产权制度既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运行基础,也是近代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权交易具有分层次和多元化的特点,即同一块土地可以析出使用权、占有权和所有权等多层次的土地权利,每一种土地权利再分别进入各自相对应的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从而形成了传统中国复杂而独特的地权交易体系。李伯重指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经济史”兴起后,学者们才逐渐对历史上的“土地转让行为”产生兴趣,“土地市场”因此成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例如,英国历史学家P. D. A. Harvey和Mark Overton等就进行了有关英国农地市场的经典研究。

  就中国史而言,李伯重认为,中国历史上民间土地交易非常频繁且形式多变,包括租佃、转佃、典、活卖和绝卖等交易方式。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拥有“一田两主”等多元化形式,与西方社会“清晰”的排他性产权不同,传统中国曾一度被认为缺乏私人产权或传统经济发展因此受阻。然而,近年来历史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表明,中国传统土地产权的不明晰与诸子均分制和儒家文化紧密相关,不能完全以现代西方的产权形式为标准。因此,中国的土地产权研究应注重“从历史到现实,有一个连贯的考察,尤其要考虑历史和文化背景”。

  清代地权的多元结构。中国传统社会的地权形态经历了长期演进。秦汉以后,土地产权形态逐渐增多,宋代出现了典权和永佃权。明清时期发展了“一田两主”的土地制度,即同一块土地分离出田底权和田面权两部分,由业主和佃户分别占有。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赵思渊讨论了明清之际田面权进入土地市场后对基层政府治理带来的影响。通过整理《歙县二十六都一图新丈使字鱼鳞册底》中“佃户”和“圩甲”的登记信息,他认为,土地清丈和“销圩”是当时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清代前期田面主已开始担任“圩甲”并深度参与土地清丈。他提出,由此可推知,明清之际的赋役改革与田面权的快速发展有密切关系。

  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王正华利用清华图书馆藏的清代山西省19个村镇的地契,从土地的自然禀赋和户籍、里甲、亲族、地邻、村落、第三方群体等方面,分析了乡村社会中一般田土交易过程中的“约束条件”和“场域”。他认为,由于山西地方的土地市场深嵌在社会组织和网络之中,土地产权呈现复合产权的特征。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邱源媛对清初八旗圈地制度中的拨补地进行了考释。顺治、康熙时期,清朝政府曾在京畿五百里实行大规模圈地,设立八旗庄园,同时把其他州县的土地作为补偿拨给被圈地的民人,即“拨补”。作为清代特殊的土地类型,“拨补地”虽然不属于旗地,但其产生与旗地政策直接相关。邱源媛利用《清实录》《清会典》、各地方志、《八旗通志》和《畿辅通志》等史料,重构了清初拨补地分布位置及其与旗地的相关性。

  地权与林权的转型。中国传统地权的多样化形态和复杂结构在近代转型过程中引发了各种争议和纠纷。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俊楠以“典权”和“佃权”的近代命运为例,考察了民初的民事立法对本土地权习惯的继承和改造。“典权”是传统中国的土地习惯,在“典”的交易中,卖主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回赎”被典卖的土地,这种回赎机制保障农户不会轻易失地,但也导致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性。晚清和民国初年的法律界多推崇近代欧陆物权体系中“完整所有权”的理念,导致在民国初年的立法中漠视“典权”。此后,历经多方的修订和改造,“典权”的物权性终于在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中得到确认。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池翔考察了民初“林权”概念的生成以及国有林权与传统地权习惯法之间的纠纷。在中国传统的土地惯习中,林木一向被视为土地的附属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包含在地权之中。然而,东北广泛存在的天然森林资源和日俄势力围绕东北天然林木的争夺,促使北洋政府农林部吸收和改造了从日本传入的“国有林”概念,使林权成为地权之外的一项独立物权。她认为,民初强制推行的国有林确权,引发了边疆林地管理的根本性变迁。浙江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杜正贞追溯了山林确权观念的演变,梳理了宋元明时期“结界”一词如何从南山律学中的佛教概念转变为北宋东南佛寺里的具体产权实践,展示了宋元明时期地方官府山林确权和征收赋役的行动,与佛教中“界”的观念之间的互动和纠葛。

  明清时期的水权和渔业权。近年来,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也开始侧重于将土地权利延伸到河流和湖泊之中。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张俊峰考察了明清时期晋陕蒙地区的地水关系。通过搜集和分析晋陕蒙地区的地方志、水利契约碑刻和其他水利文献,张俊峰认为,在明清时期的山西、陕西和内蒙古土默特地区,已经出现了从“地水结合”到“地水分离”的变化,即明清之际水的交易往往附着在土地的交易上,然而至康雍乾时期,三地开始出现“水权”与“地权”的脱钩,水可以独立于地权之外进行单独买卖。他认为,这个“地水分离”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变水资源空间分配不均衡这一状况。

  厦门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刘诗古利用“鄱阳湖区文书”,考察了明末至民国时期沿湖居民围绕“湖池水面和草洲产权的获得、转让与保护”的制度安排及其与国家渗透的互动。刘诗古认为,明初的“闸办”登课,从国家层面限定了谁可以在水面捕鱼的问题,但却没有对渔民的捕捞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限制规则。渔民社群内部不断累积的“合同议约”文书,则不断把民间的习惯或非正式的传统变成正式的书面规则,从而弥补了国家在水面产权管理上的角色缺失。

  跳出20世纪的遗产。与会学者一致认为,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各类不同性质的地权类型以及由此析出的林权和水权,有助于我们理解传统王朝制度构架以及近代中国的制度转型。学者们提出,既要在观念上努力“跳出20世纪的遗产”,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学科中吸收新的方法和概念,又要深入挖掘一手材料,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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