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兵:“甘柴劣火”事件中的版权话语
2019年05月23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23日第1698期 作者:彭桂兵

  1月11日,前媒体人黄志杰在自己名为“呦呦鹿鸣”的公众号上发表了题为“甘柴劣火”的文章(以下简称“‘甘’文”),获得了10万+的点击量。“甘”文使用的重要资料,来自于财新网发表的由记者王和岩撰写的关于甘肃官场以及媒体生态的系列报道,文章中已有三处标明了来源为财新网和记者王和岩,但王和岩还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对“甘”文提出了质疑。随后,黄志杰又对王和岩的质疑作出了回应,这一来二去激起了社会各方加入到“甘”文的版权讨论中。除却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比较法等视角,近年来出现了从版权话语角度来研究版权的诸多文章和专著。数字媒介对传统版权制度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今日头条”事件、“甘柴劣火”事件等都是数字媒介时代典型的版权论争事件,论争中社会各界围绕着版权形成了一定的话语“站队”,相互支持或激辩,各方都想在支持或激辩中掌握话语权。版权话语分析可以为解剖此类事件提供理论视角。在“甘柴劣火”事件中,加入版权论争的群体有媒体从业者、新闻传播学者、前媒体从业者、用户等,论争出现了以下三种版权话语类型。

  法律话语:“甘”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洗稿”

  在“甘”文争议中,最主要的话语表达是围绕着“甘”文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而展开。换言之,就是围绕“甘”文在使用他人材料的过程是否存在“洗稿”行为而进行话语论争。所谓“洗稿”,就是把别人的具有作品性质的材料拆散打乱,在自己为文的过程中穿插引用而不标注来源出处等。除非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者确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内,不然此类“洗稿”就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但是,依照我国的著作权法,这种“洗稿”到底是侵犯著作权人的什么权利呢?修改权、改编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正因为“洗稿”所涉及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太清楚,在从法律话语层面讨论“洗稿”行为,一些讨论者就直接避开著作权法的法理分析,直接搬出“私人权利不可侵犯”之类的话语来为“甘”文涉嫌洗稿的观点辩护,或直截了当地亮出自己是支持还是反对“甘”文涉嫌洗稿,而并不道出自己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形成了判若鸿沟的群体话语极化。每个群体中之所以很少有争议者从法律话语上给出切实的支持或反对“洗稿”的理由,主要在于多数参与争议的群体成员由于学科归属不同,极少具有著作权法的专业知识背景,而“甘”文事件中又少有知识产权律师、法官、学者等群体成员参与,导致法律话语的表达并不充分甚至阙如。

  财产话语:传统媒体机构如何实现自身的赢利

  王和岩在朋友圈中是通过财产话语和法律话语两种方式质疑“甘”文的写作。她的质疑共有两句话,前一句中“不花任何成本”“利用付费阅读”这些具体修辞表征了财产话语;后一句中“写出原作者”“无限制照搬”“免责”这些具体修辞表征了法律话语。关于“甘”文争议的话语体系中,更多聚焦于后者,而弱化了前者。实际上,如果细心观察,我们会发现也有少数学者和媒体从业者从前者出发,从自媒体导流视角、财新的“付费墙”模式加入到“甘”文的论战中。在传统媒体整体衰落、面对新媒体竞争的情况下,新闻报道的财产属性日趋受到重视,如何让新闻媒体机构在维持既有成本的基础上,尽可能获取相关的收益,国际社会都在尽力想办法解决这一难题。美国诸多传统媒体机构采用了技术手段,例如“付费墙”,欧盟层面或者欧盟成员国纷纷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创设“新闻出版者权”这样的邻接权、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救济传统媒体机构。在“甘”文的争议中,有人支持“呦呦鹿鸣”的做法,认为财新这样的传统机构媒体的发展离不开自媒体的传播,如果“呦呦鹿鸣”通过链接并规范注引,完全可以给财新带来流量,从而实现传统媒体机构和自媒体的互利共赢。有人进而在此话语表达的基础上,批评财新的“付费墙”模式。新闻因为时效性而具有价值,过了时效性新闻价值就大打折扣,成为历史的“新闻”再用“付费墙”予以保护实属没有必要,还不如让一些失去时效性的新闻报道走向公共领域。当然,也有人支持财新的“付费墙”模式,认为财新目前只不过需要在“付费墙”模式上进行技术优化而已。

  价值话语:如何调和新闻的公共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冲突

  美国新闻学者迈克尔·舒德森在《新闻的力量》一书中强调,新闻作为一种公共知识形态而存在。他在肯定新闻公共价值的同时,并未贬抑甚或否定新闻商业价值。美国自大众化报刊时代开启以后,有一段时间试图通过新闻版权立法的方式调和新闻的公共价值和新闻的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数字化媒体时代,这两套价值体系之间的关系不仅没有变得缓和,反而越发紧张。在“甘”文的争议中,这两套价值体系的冲突同样得到了鲜明的体现。财新传媒记者王和岩、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先后质疑“甘”文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媒体机构的商业价值。而黄志杰的声明突出关键的一句话:如果一个人报道了部分事实就可以垄断所有传播,意在指明新闻的公共价值;以新闻的公共价值压倒新闻的商业价值,或者以新闻的商业价值压倒新闻的公共价值,都不足取。传媒学者张志安通过朋友圈谈了个人看法:从发表“甘”文的账号定位和以往文章价值看,有一定公共传播功能,但他又认为,财新传媒此文付费阅读,理论上,未经许可不宜转。他最终给出的解决办法是:严肃媒体有自己对版权的坚守,值得尊重。自媒体引用专业媒体报道事实和观点时既要注明出处,更要尊重其声明的要求和指引。这种解决办法正是在试图调和新闻公共价值与商业价值的矛盾。传媒学者杜骏飞认为,新闻理当是公共产品,新闻人理当是社会良知,新闻媒体理当是社会公器,在此他强调的正是新闻的公共价值。他也并不否认“甘”文写作上存在问题,但他建议传统媒体机构与自媒体“握手言和”,共同正视新闻的公共价值。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第一,上述讨论的版权话语类型,并非彼此独立,而是存在交融现象。比如法律话语中判断是否存在洗稿行为,肯定会涉及著作权法能否为传统媒体机构的财产提供保护,财产话语避免不了。再比如,讨论财产话语的时候,肯定会涉及媒体机构的商业属性,价值话语中的新闻商业价值就会融入其中。第二,在对“甘”文的众多评判中,有些是聚焦于“甘”文算不算一篇新闻?如果不算,它到底属于哪类文体?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本文并没有单独归纳为一种话语类型。原因在于,笔者认为“甘”文肯定算不上一篇新闻,按照我国互联网管理制度,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止发布新闻,讨论“甘”文算不算新闻,实际意义并不大,列为一种话语类型也实无必要。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基于融合传播的广播组织权制度创新研究”(17HZK03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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