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国际合作路径
2022年03月04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3月4日第2360期 作者:曲金良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国际倡议的重要“一路”,得到了国际社会尤其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普遍认同和响应,目前正在着力推进,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就是要根据21世纪的中国“海洋国情”、世界“海洋世情”和世界上绝大多数沿海国家普遍的和平与发展需求,将历史上通过海路和平、友好联通,连结世界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与智慧在21世纪重新发扬光大,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实现海洋和平、海洋和谐的世界愿景。这一当代命题提出的历史内涵基础,就是延续发展了两千多年的海上丝绸之路。

  文化线路遗产的海上类型与世界之最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地区基本上是重合的。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既是海上商贸之路,更是综合意义上的文化线路。因此,从宏观上讲,海上丝绸之路就是海上文化线路;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就是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中外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不仅是中外海洋文化遗产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中外文化线路遗产极其重要的一个海上类型。在世界范围全部已有和潜在的文化线路遗产中,中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这一文化线路遗产的海上类型,是中外跨越海洋实现文化传播、交流和融汇的历史所形成的线性文化遗产。其分布空间的广度和密度,历史积淀的长度和厚度,文化内涵及其呈现形态的丰度和美度,对历史、现实乃至对未来影响的深度、广度和力度,都是陆上文化线路遗产难以比拟的。这是人类文化线路遗产中的世界之最。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范围和存在空间,以历史上形成的中国与环中国海外围地区包括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东南亚和南亚海陆地区之间以及与非、欧之间的海上航线为跨海连接的主要脉络,与中外沿海地区和通过江河水道、陆上驿道连通的内陆地区关联一体,体现了鲜明的跨海国际性、海陆一体性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综合性。在海上丝绸之路连通、辐射的地域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文化遗产既体现了各自的国家、民族特色,又体现了鲜明的跨海相连性、历史一体性、社会互动性和大区域的共同性,因而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既包括海路沿线的水下、岛屿和岸上的物质化文化遗产,又包括口头的、仪式的、技艺的、艺术的非物质化文化遗产。其内涵丰富,分布广泛,传承数千年、数百年不等,是中外沿线国家、地区共同的文化创造、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也是中外数千年来跨海和平、友好交流交往历史文化留给今天的丰富见证,是中外沿线国家、地区共同的文化遗产。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意义重大

  古代海上丝绸之路悠久历史遗存下来的线性文化遗产,无论是现今遗存在中国的也好,遗存在外国的也好,都是历史上或自中国航向海外各地或自海外各地航向中国的具有明确指向、联结中外、体现着中外一体的跨海之人、船、货的遗迹遗物,或者是中外一体跨海交流交往共同历史的书写、口碑与社会民俗生活传承。其基本空间分布特点都是一端在中国,一端在海外,都是具有国际性的不可分割的线性文化遗产整体的呈现。因此,对其进行研究、保护与合理的开发利用,必须将其放置于海上丝绸之路整体概念、整体理念、整体视野之下,改变各国各地区“各自为战”、自行其是的现状,通过国际合作,共同“顶层设计”,共同实施行动,共同对其进行整体保护、整体开发利用。

  加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保护利用,意义重大。这既是我国和环中国海—印度洋海洋文化线路遗产整体研究、整体保护利用的需要,也是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更是实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政治互信、民心相通,化解、消除海洋争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基础、重要载体和重要途径。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途径

  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新视野、新需求下,为切实加强中国—环中国海及印度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跨国共同保护利用,中国应担当主角,进行“顶层设计”,出台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方案,并使之尽快实施。

  笔者建议,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平台,创新国际合作机制,由中国发起,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为基础成员,共同成立政府间合作的“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在此组织协调下,共同开展对环中国海—印度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共同“家底”的普查,全面、系统摸清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遗存与保护现状、内涵与价值、保护与利用存在的问题等基本信息,为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整体评估评价,为共同建立整体、系统的管理保护与价值利用制度、机制奠定基础,提供前提。

  “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等现有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规制度基础上,制定提出“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组织”的区域性国际合作公约或协定。

  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大区域政府间、非政府组织、相关学界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机制,尤其是发挥相关民间国际组织的力量和国际相关学者、学术机构团体的“智库”作用。建立相关平台,研究制定出适用于本沿线区域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具有约束性的具体细化的制度机制、管理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具体贯彻实施,使之成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相关各界的共同行动指引。

  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繁荣海上文化线路遗产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共同培养服务海洋文化线路遗产保护利用的国际化人才。

  共同开发利用好中外“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资源,一方面共同打造国际海上丝绸之路遗产线路、廊道,共同发展、繁荣海洋文化遗产旅游,促进海上国际民间交流与人文往来;一方面共同打造出更多更好、更受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乃至全世界喜闻乐见的文化创意产品。共同讲好海上丝绸之路故事,共同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见证历史、激励当代、启示后人,促进中国和世界海洋文化的全面发展与繁荣。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海洋文化理论体系研究”(12&ZD11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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