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得社会的数据量激增,海量数据与机器算法日渐深入的耦合意味着一个普适计算的数字时代的到来。信息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交汇融合催动着数据的数字化与价值化,现代社会治理面临范式嬗变。其中,市域社会作为国家与基层之间的中层设计,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性作用,也逐渐成为智能技术与社会治理形态互构的主要阵地。基于“渗透—传导—生成”路径,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手段推动了市域社会治理新范式的生成。首先,智能技术的应用程度不断提高使其逐渐渗透进市域社会治理的过程,并促使治理主体转变治理理念。其次,智能技术作为传导中介,将市域社会治理理念转化为实践,推动其治理结构的调整。最后,智能技术为市域社会治理提供了强大的计算能力,并构建起一个与物质世界相平行的“数字世界”,以预测为核心的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范式出现。从既有实践看,计算式治理通过数据共享与数字驱动实现了市域社会治理主体协同化、治理手段界面化以及治理过程智慧化,但也给市域社会治理体系设计与政策落实带来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推进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
智能技术革新赋能市域社会治理
智能技术发展本属于科技领域的革新,但社会治理需求的不断增加推动着社会科学与新兴技术的交叉,智能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治理资源,逐渐融合进市域社会治理中。正如威廉·布赖恩·亚瑟(William Brian Arthur)所说,与劳动力、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达到一定的水平时必然会出现边际效益递减不同,数字技术和数据并不会因重复使用受到耗损,而是通过正向反馈机制实现收益递增。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的出现与深化持续强化着多主体间的数字化连接,推动着城市朝着新陈代谢更快、自我发展机能更强、应激反应与调适能力更高的生命体状态演进。
第一,市域层级整合能力提升。改进市域社会治理必然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思想领导。在“智慧党建”“泛微党建管理平台”等技术支撑下,党组织管理更加系统化、标准化,党员群众主体意识得以强化,各级党组织在市域范围内有效动员与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数字技术的发展有助于解决政府部门间沟通不畅的问题,驱动跨部门跨层级的治理资源的融合。例如,全域数字平台可形成城市现状资源数据账本,并叠加智能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方便各部门快速调取资料以及做出决策,尤其可在内涝、地震等大型突发危机中发挥受灾人员信息收集、快速定点救援等重要作用。
第二,市域治理主体协同能力优化并促进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市域社会治理需要依靠市域范围内的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等多元主体的合作,而这种合作建立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众参与共建的基础上。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实现了最大限度上的社会参与,发挥了社会力量在自主治理、协同管理、示范带动等方面的作用。“掌上社区”“智慧生活”等平台皆从民众需求出发,为民众随时随地了解政务信息、监督政务服务、反馈群众意见提供了多种渠道。双向沟通机制的完善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市域社区逐步形成了以各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会组织、物业公司及居民参与治理的网格化治理模式,城市生命体内部系统得以不断优化,自治能力、自我调节能力持续增强。
第三,技术应用深化加快市域社会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弗洛里安·兰夫特(Florian Ranft)曾写道,数字公共服务可以增加政府信息获取、改善服务质量,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并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市域政府借助计算机与传感器等智能化设备收集海量数据,使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分析和传递数据,再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社区服务管理网格化平台、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等基础设施,不断深化网络融合、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完成了管理模式优化、决策方式变革、业务流程再造、服务供给效率提高,使得城市治理主体与客体、服务与需求等精准匹配,切实实现了让科技更好服务城市居民美好生活的愿望。
识别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困境
智能技术赋能在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水平以及改善主体间关系等方面都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技术介入治理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与治理困境。
第一,计算式治理与压力型体制间存在不容忽视的制度张力。例如,市域社会治理的数字化平台大多是以部门设计,功能分散;存在大量冗余的App,内容重叠;考核标准不一,管理碎片化。各部门间的数字化平台无法进行有效统合,又加重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信息孤岛效应与计算式治理的形式主义愈发明显。
第二,算法语境的夷平化与现实语境多元化间存在矛盾。一方面,基于机器算法的计算式治理倾向于把生活中的事物、行为等分解为简单的步骤和碎片来进行数理阐释,以此将分散的社会个体分类并归纳为特定群体的数据集。但算法设计语境的“夷平化”模糊了社会的内在肌理以及个体在算法之外的特性,极易造成社会群体的“脸谱化”,侵蚀私人领域的活力。另一方面,计算式治理会依赖强大的数据处理和计算功能来分析人类行为,并预测其潜在行为,从而更好地满足人的各方需要。但这一倾向若是用于判断和惩罚人类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极易损害社会公正与个人权益。
第三,智能技术发展与法律规范建设间存在不平衡。一是基于信息技术的社会高度互联破坏了原有的属地治理模式,线上线下的融合使得个体在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之间的交互更加频繁,从而出现了以网络为基础、摆脱地域限制的社会群体。现有法律缺乏对这种新型组织形态的约束与监管。二是计算式治理范式下,市域社会的高信息化水平加重了其内部隐私泄露的问题,未完善的数据保护、责任认定与惩罚等制度规范更是将此类治理风险扩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大了对个人生物信息所导致的侵权行为的管控力度外,目前我国尚没有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
综合推进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
大数据背景下,技术进步使得社会逐步数字化和非结构化,计算式治理已成为市域社会治理的新范式。但是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有社会治理难题、规避所有治理风险,反而可能会衍生出其他困难。所以,我们在强调技术赋能市域社会治理的同时,既要在体制层面构建有利于数字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又要对技术本身予以规制,还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为技术适配治理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
首先,调整市域层级工作布局,完善运行机制。压力型体制短期难以完全变革的现实,决定了统筹整改市域层级工作布局是改变我国市域社会治理碎片化现状的唯一途径。一方面,要确立条块联动的整体性治理流程,市域层级政府可通过搭建综合平台、优化行政流程、撤并冗余部门等方式,实现部门功能及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凝聚治理合力。另一方面,要确立多元化的考评体系,上级评价、同级评价、民众评价、专家评价等同时进行;从只重视治理结果转向治理过程与治理结果并重;从单一的考核标准转向多元化的考核标准,如为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内容、不同时期的任务设立差异化的标准体系。
其次,探索个性化、智慧化的算法阐释路径。为避免技术发展引起人的异化、量化和去生命化,破坏城市的自我发展的基础,突破技术与市域社会治理间“二律背反”困境,技术赋智要与人的能动性实现有效结合。为此,市域社会要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深度开发,打造以人的价值和正义为内涵的市域社会智治共同体。如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构建共识信用机制,使个人终端可随时接入普适计算的平台,在用户参与算力贡献的同时给予其一定奖励,这样也可为平台提供更贴近个体选择的数据,促进平台的个性化创新。在足够的个性化基础上,即能够准确把握个体用户特定行为的情况下,系统可结合社会共识来判断个体行为的合理性,再做出提醒或警告。由此,信息系统开发与用户满意度、黏性度提升构成良性循环。
最后,构建法律主导、伦理为辅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市域社会要善用地方性立法的灵活性、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优势,着力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约束政府及其合作的私有部门开发新技术,采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力。艾伦·D.穆特(Alan D. Mutter)就曾说过,技术的好坏取决于设计和控制它的人。为强化法律规范的约束能力,市域政府可授权成立专业化的数据或技术监督机构,负责督促相关法律规范的落实,监督审查数据的误用、滥用行为,进行数据安全风险治理的跨区协调合作等。另一方面,市域社会要设定计算式治理行为的基本伦理准则,包括尊重、不过度挖掘、不泄露、非歧视等,尤其注重对政府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数据伦理道德的培训,强化其责任意识。
在智能时代背景下,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也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资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的标准化和可视化是实现数据的“智慧应用”,并将其嵌入市域社会治理的关键。如何充分发挥市域社会计算式治理优势、避免技术吸纳治理,是未来较长时间内亟须解决的难题。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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