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评价机制提升相对贫困治理
2020年08月26日 09: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8月26日第1997期 作者:石琳琳

  2020年后,中国将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但是并不意味着贫困消除了,而是体现出新的特点:贫困开始由显性的、物质的、生存的绝对贫困转变为隐性的、精神的、发展的相对贫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中国在短短几年内即将解决千百年来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积累了丰富的贫困治理经验,其中层层压实责任、签订军令状式的责任评价机制是精准脱贫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性举措。在后扶贫时代,仍然需要构建完善的责任评价机制,助推相对贫困治理的有效开展。

  健全评价指标建立机制

  在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围绕社会主要矛盾展开,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本质是让贫困群众在衣食住行基本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穿得美”“吃得健康”“住得舒服”“出行更便利”,同时教育、就业、医疗、社保、生态、公共服务等更加有保障。因此,相对贫困治理责任评价指标的建立必须涵盖上述内涵,坚持定量评价指标和定性评价指标相结合。这里主要从各级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社会组织、公众、企业等其他治理主体的责任评价指标由政府进行统筹协调,其中的主要指标与各级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主体的指标相一致。

  1.在定量评价指标方面,围绕执行责任、监管责任的一级指标展开二三级指标的合理设置。执行责任的二级指标包括会议落实和政策落实。会议落实,主要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班子开会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相对贫困治理的政策、论述,专题研究工作会议,会议审定改革方案等。政策落实,主要包括就业、教育、医疗、健康、公共服务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情况。监管责任的二级指标包括治理成效、治理作风和治理项目。

  2.在定性评价指标方面,要坚持贫困群众的定性评价和上级的定性评价相结合。群众满意度是衡量相对贫困治理成效的最高标准。政府部门牵头开展的相对贫困治理工作,实行的是常态化的治理,即由所辖区域的基层干部直接治理。因此,一方面要重视群众对相对贫困治理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各级组织制定的干部评价标准,考察分析基层干部相对贫困治理的行为和事迹。

  完善评价方法构建机制

  为减少重复多样评价以及政府自评带来的弊端,相对贫困治理责任评价方法构建机制以采用自上而下的纵向评价体系和第三方评估的横向评价体系为主。

  1.完善自上而下的纵向评价体系。针对压力型考评机制带来的“数字脱贫”“文本脱贫”问题,在相对贫困治理阶段,要完善自上而下的纵向评价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评的频次、类型上还应该坚持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相统一,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统一,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统一,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统一的原则。

  2.完善第三方评估的横向评价体系。针对第三方评估中遇到的“评不准”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评估主体专业性的考查和培训,评估主体要熟悉国家的扶贫政策、知晓社情民意。另一方面,注重吸引和整合多方力量参与其中,可引入本地非调查点中熟悉方言的中青年群体当翻译,以应对遇到的言语不通问题。评估机构的选择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此外,第三方评估也要坚持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相统一、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统一、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如此才能保证责任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

  相对贫困治理应该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除了政府作为传统的治理主体之外,非政府组织、企业、公众等都是相对贫困治理的主体。因此,在强化相对贫困治理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时,需要在过去政府责任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并逐步完善“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激励和问责机制。

  1.构建多主体的相对贫困治理激励机制。在政府主体方面,建立与党员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相关联的责任制。在企业主体方面,提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组织方面,政府要制定鼓励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的政策措施,建立与社会组织交流合作的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宣传和表彰。在公众方面,特别是贫困群众自身方面,政府要加大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政策扶持,推广“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帮扶激励举措。

  2.构建多主体的相对贫困治理问责机制。在政府主体方面,坚持党内问责与司法问责相结合的问责机制。在企业主体方面,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政策和制度,参与到相对贫困治理中,并为相对贫困治理注入活力。针对治理中的失责行为,要根据实际作出道义上的谴责、法律上的惩治,同时对失责行为给予公开曝光。对社会组织的问责与企业主体的问责相同。在公众方面,如有冒名顶替贫困户、骗取扶贫资金、扶贫信贷逾期不还、有赡养能力但拒不赡养老人等失信行为的,政府要给予公开曝光,计入贫困失信档案,在社会其他领域的活动和行为将受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新时代中国扶贫战略与2020年后相对贫困问题治理机制研究”(2020MYB05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高校校史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研究”(20JD710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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