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利益联结机制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2020年06月03日 09: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3日总第1939期 作者:范建刚 刘瑾芮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也是脱贫攻坚战的达标之年。如何使少数尚未脱贫的深贫农户尽快摆脱贫困,使虽已脱贫但仍面临返贫风险的生计脆弱农户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使无返贫风险的脱贫农户获得更大发展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中坚力量,是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任务,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能否如期实现。习近平总书记4月20日至23日在陕西考察时指出,“要瞄准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做好剩余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提出要“建立更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并指明了完成这一重大任务的具体路径。

  贫困农户特别是深贫农户,或因缺乏劳动力,或因缺乏资本与经营能力等,往往难以依靠自身条件走出贫困,单纯依靠政府与社会输血,不能使他们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与动力。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则有利于调动两种积极性,有利于贫困农户的持续脱贫与长期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建立涉农利益联结机制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支持与培育下,我国已建立起了大量诸如“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这一机制对于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衔接难题,促进小农户引进现代农业技术与生产要素,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与增加家庭收入等,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企农利益联结机制仍面临一些不足,在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带农户是贫困农户时,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引领主体数量不足。涉农利益联结机制通常是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而建立的,引领主体的质量与能力是利益联结机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一些农区,或由于缺乏动力,或由于不愿承担组织成本,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选择置身事外,在另一些农区特别是集中连片贫困农区,则面临具有带贫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缺少组织条件的难题。

  二是利益联结机制稳定性不足。农业总体上属于弱质产业,引领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始终面临农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利益联结机制带来的经营规模扩大及与市场对接密切化等,尚不能完全化解两种风险,而一旦或者因为外部风险,或者因为经营决策失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利益联结机制便轻则失去稳定性,重则解体。

  三是利益联结机制带贫力弱。自愿形成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效能以各参与主体的资源相济、能力互补、话语权平衡为条件,以互利共赢为动力与保障。政府支持引导下建立的以带动农户脱贫或发展为目标的利益联结机制,往往缺少这些条件与动力。其后果是,引领主体如龙头企业要么只与农户签订农资供应及农产品购销合同,按市价支付,将农户排斥在组织剩余分配之外,要么只向耕地流转农户支付地租,只向受雇农民支付工资。最终,这些引领主体只与贫困农户建立起了市场关系,失却了引领责任关系,带贫力明显不足。

  四是利益联结机制局部失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多是地方政府发动前者引导后者建立的,建立之初,这种利益联结机制就往往偏向引领主体利益,而分配机制的不合理必然造成利益联结机制运行的失稳。受引导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多重视建成而轻视保障,忽视违约行为惩罚措施设计,难免造成企农契约关系稳定性差,导致利益联结机制运行的局部失灵。

  真正的任务是弥补不足,努力建构出稳定性更高的利益联结机制。可行的措施主要有:第一,培育更多有带贫意愿与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较高的农区,把带动贫困农户的数量与效果作为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评价指标,可以激励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农户创办利益联结机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足或缺乏的农区,支持村“两委”建立新型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可使村干部与所有农户都成为利益联结机制的引领者。引导与支持大学毕业生回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与支持学校特别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向贫困农民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引导医院与贫困农民结对子,解决他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等,都大有可为。

  第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风险分担体系。应建立多层次结合的立体型涉农利益联结机制,包括:在乡或县域范围规划新型农业产业园,实行一乡一品或一县一业的规模化与企业化经营,为农资供给、农技与生产专业化服务、农产品销售专业化服务发展创造条件,最终形成“外部市场+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园+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农户”等多层次利益联结机制,对内通过增加技术投入、改善经营、相互合作降低风险,对外通过更大规模更多触点更直接与市场对接,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双向提升利益联结机制带贫能力。应从两方面提升利益联结机制的带贫能力。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积极探索更能提升农户获得感的经营组织形式。实践证明,相比“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在维护农户利益与带动农户发展上作用更大,相信在这方面还有很大创新空间。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应积极增强自我发展的信心与能力,主动投身于利益联结机制的治理与发展营运当中,努力争取成为利益联结机制的建设者与受益方。

  第四,努力建设利益联结机制的支持与监督网络。前者包括政府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水、电、路等公共产品供给支持,农业生产所需土地、资本、信息等生产要素投入支持,宣传舆论引导支持等。后者包括对各级政府财政支农项目与信贷支农项目实施状况的评估监督,对政府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运营过程的监督,对各类涉农利益联结机制引领主体扶贫行为与效果的监督等。最终,可期望通过建立健全对涉农利益联结机制的支持与监督网络,化解利益联结机制的局部失灵问题,提升其稳定性与效能水平。

  (作者系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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