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力量 完善紧急状态治理
2020年03月19日 00: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9日第1889期 作者:王宇欢

  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指出,“打赢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是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社会保障,也是完善国家紧急状态治理模式一次新的探索。
  
  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治理具有正当性
  
  一、紧急状态下公共疾病预防控制,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分为一般紧急状态与战争状态两类,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我国已事实上处于一般紧急状态,社会进入总动员。紧急状态下的公共疾病预防控制,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的主导,同样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国家紧急状态治理模式下的一种路径选择。

  二、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具有法理正当性。一是社会力量具有权利与权力双重属性。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治理,体现出国家治理的多元民主特征。二是社会组织具有竞争性特点,优胜劣汰的法则保证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为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治理补强。三是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相对集中,而社会组织呈现多样化特征,能够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民生诉求,有益于形成治理网络、辐射社会的方方面面。

  三、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治理,具有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治理,主要规定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之中。疫情爆发后,为响应依法防疫的要求,中央与地方又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中央规范性文件和地方人大的立法性“决定”。比如,中共中央与国家政府部门在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具体“通知”中,明确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防控活动中来;多个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社会力量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力/权利与责任。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紧急状态治理
  
  疫情防控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具有法理与法律正当性渊源,这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实的社会保障。针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疫过程,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社区(村民)自治权,防范“人权危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紧急卫生条例》的规定,“封闭居住区域”的指令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依法组建的防控疫情的机构,或者至少是由省/直辖市这一级来发布相关的决定办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村庄、小区、任意限制业主或者租户返家等隔离措施。建议地方政府出台广泛适用的社区防控的指导规范,明确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防疫的具体工作;在缺少具体规范的情况下,社区(村民)委员会也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引导志愿者参与防疫工作,科学“统筹调配”。志愿者服务有别于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其解除了异化劳动带来的束缚,具有更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因此,政府应科学调配物资,并积极引导志愿者参与到疫情防控与应急救援中来。

  三、发挥其他民间组织力量,形成“硬核后援”。依靠校友会、老乡会、商会所接受的捐赠,为疫情防控提供了重要的物资保障。这是“熟人社会”所存在的一种依赖关系,也是一种“硬核后援”。比如,武汉大学校友会在“封城”后第13天,4架专机承载100余吨医护物资空降武汉;仙桃市法学会在王利明、张明楷、秦前红、高圣平四位教授的提议下,于2月4日正式开通接受捐赠的简易通道;福建省工商联在发布《关于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致广大闽商的公开信》后,各地商会积极响应,不仅发动全体会员募集物资,也积极帮扶会员企业复工复产;等等。

  综上所述,在政府对疫情防控进行巨大投入的同时,调动并发挥各类民间社会组织的抗疫力量,能够为疫情防控提供更多的物资支持与保障。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常畅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