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上计制度的考古学新证
2020年12月21日 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1日第2073期 作者:王彦辉

  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联合黄岛区博物馆,在该区土山屯村东北的岭地上发掘汉魏时期墓葬125座,于M147号汉墓出土木牍11枚,内容属于不同类别的计类簿书。《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一文公布了《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以下简称《要具簿》)的释文。这份簿书类似尹湾汉墓简牍的《集簿》,为学界了解秦汉上计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实物证据。簿书中所使用概念的内涵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存在诸多差异,所涉及的制度性内容亦可补正或拓宽以往的认知。因此,有必要予以辨析。

  《要具簿》解题

  整理者将《要具簿》称为“‘上计’文书性质的文书牍”。“计簿”亦称“集簿”,胡广《汉官解诂》记汉代上计制度时就说:秋冬岁尽,县要“上其集簿”于郡。秦汉实行两级上计制,胡广所云是对县邑侯国上计郡国的要求。郡国上计中央的具体内容,可从尹湾汉墓《集簿》窥其大概,因为这份簿书“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集簿的底稿或副本”。《要具簿》记录的事项更加丰富和具体,在事类上远远超出尹湾汉墓《集簿》,这或许是出于郡国管理和考课的需要,而郡国上计中央的内容则相对简化。鉴于此,称《要具簿》属于上计性质的簿书是可取的。比照胡广的记载和尹湾汉墓《集簿》,县邑道侯国上计郡国的簿书亦当命名为“集簿”。然而,土山屯汉墓的文书牍何以名为“要具簿”?这是首先需要检讨的问题。“要具”作为一个合成词,不见于文献记载。居延汉简有“移计余诸员见要具簿●谨移应书一编敢”(编号26·10)的断简,当为依“应书”的要求上呈某部门的文书,因缺少相关信息和明细,属性不详。走马楼吴简屡见《要簿》的记载,记录的是各粮仓的年度支出或付授的岁计簿书,与县级上计类文书有别。因此,对土山屯汉墓出土的《要具簿》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周礼》书有“要会”一词。《周礼·天官·冢宰》记“宰夫”之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贾疏谓“岁会”为一年会计文书;“月要”为月计文书。合而言之,“月要”“岁会”又合称为“要会”。郑司农曰:“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据此,“要会”即秦令的“执灋上计(最)皇帝所”的“计(最)”,汉代称之为“计簿”“集簿”。土山屯汉墓出土的这份堂邑县计类文书,既不称“要会”也不称“集簿”,或许是因为《要具簿》不是上计簿的定本,而是为上计准备的底本,类似现在常说的“草案”。之所以称“要具”,取义应当是这类簿书属于“月要”的年终合计。“要”“会”,其义相同,郑玄注《礼记·乐记》“要其节奏”一语曰: “要,犹会也。”“要具”之“具”,《广韵》曰:“備也、辦也。”可知“备”“具”可互训,“要具”即“要备”,亦“月要”之总计、完备。

  从数据中解析历史概念

  《要具簿》分项统计了上计的各种具体数据,虽然这些数据未必准确,但我们可以据此分析其指向的历史概念。文书簿涉及赋役制度的概念包括“复口”“事口”“算口”“事算”等,这些概念或见于文献记载,或见于其他简牍,但其含义却与以往的认知略有不同。为讨论起见,列出第一组数据如下:户25700,口132104(奴婢330),复口33094,定事口99010,算口68568,复除罢癃算24568,定事算44003。根据总人口数到事算口数的记录顺序,事口、算口、事算后缀的人口数呈阶梯式递减,在总人口中分别占比75%、52%、33%。这些概念除了固有含义以外,还应是一个年龄段的划分界域。

  “复口”之“复”即“复除”,堂邑县“复口”多达33094人,恐怕不能用特权人口来解释,而应当属于不“事”的人口。“事口”之“事”,即“服”也,古注皆谓“服,事也”,引申为“服事”或“所服之事”。赵世超先生认为,商周时期“人皆有服”,“服”的内容包罗万象,大体可划分为“役”和“贡”。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即事于国。那么,哪些人口不需要事于国?从《要具簿》的数据看,指的应当是1—6岁的儿童和60岁以上免征赋役的老年人口。这两个年龄段的人口不具有劳动能力或丧失了劳动能力,不在“可使”的范围。所以,当时才称1—6岁的儿童为“未使男”“未使女”。

  “事”即可使,《广韵》谓:“事,使也。”但事口不等于算口,算口比事口少30442口。这说明,这个“算”也是一个年龄段的划分标准,即到了法定年龄就要“算人”。至于何时起算,《汉书·贡禹传》为我们留下了线索。元帝朝,贡禹认为以往“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建议“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史称“天子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如此,算口应当包括7岁以上的人口。另据文献及简牍资料的记载,民年15岁以上就要承担“小役”或“小繇”,说明年15岁是起役的年龄界限。由此,算口少于事口的30442口就是7—14岁的“使男”“使女”。起算就要承担国家的赋役,则这个“算口”是包括缴纳口钱、算钱和徭役在内的总口数。其中,7—14岁的使男使女缴纳口钱,15岁至傅籍的“小未傅者”开始起征算赋。

  算口也不等于“事算”人口,在算口中减去复除罢癃算才是“事算”口数。由于这组数字统计的是征收的赋钱,所以这个“定事算”口数指的是实际缴纳赋钱的人数。“事算”人口不论男女都要缴纳算钱,其中傅籍至免老的丁男承担常规的兵役和徭役,不包括小未傅和妇女。小未傅者承担“小役”,妇女在常态下不承担国家的兵役和徭役。

  从概念中透视相关制度

  《要具簿》在“定事算”口数之后,记录了全县的卒数和更卒数。其中,“凡卒”21629人,“罢癃睆老卒”2095人,“见甲卒”19534人,“卒复除使”1431人,“定更卒”17383人,“一月更卒”1436人。经计算,这组数据中有两处与给出的数据不符:一是“定更卒”数应当为“见甲卒”(19534)减去“卒复除使”(1431),即18103人,而该文书记载为17383人;二是依《要具簿》的说法“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这个数值就只能是“定更卒”数除以12个月的平均数,按此计算:“定更卒”(17383)÷12月=1448.6,也与牍文所载1436人不符。这恐怕不能简单地以笔误来解释,其中一定存在着不为我们熟知的奥秘。

  据笔者推测,这两处误差或许都是对后文所载“放流”卒数的处理错误造成的。据文书记载:“民放流不知区处户千卅,口三千二百八十八,算二千七百一十,卒八百廿人。”“放流”在文献中亦写作“流放”,本指流放罪人或贬谪官员,此处当指流民。民虽“来去城郭流亡”,但户籍仍在县乡存档,因为“放流”卒已脱离乡里控制,“定更卒”是不能统计其中的。所以,“定更卒”要减去放流卒数,即“见甲卒”(19534)减去“卒复除使”(1431)减去“放流卒”(820),即17283人,而抄手误作17383人(为原牍错抄或误释,暂时无法定夺)。尽管如是说,不论“定甲卒”是17283人还是17383人,除以12个月都与“一月更卒”(1436)不合。原来,在“定甲卒”中还包括“三老官署员五十三人”,按制度规定,县三老“复勿戍”,“官署员”即所谓“府史胥徒”,诸如卜、祝、学室弟子、守府等,牍文将其列入“一岁诸当食者”之中,亦即“月食者”。由此,堂邑县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实际服更卒之役的卒数还要减去“三老官署员”,即17283(定更卒)减去53(三老官署员),等于17230人,除以12个月,为1435.8,正合“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那么以往对秦汉兵徭制度的一些看法就应该重新认识。按学界约定俗成的说法,“更卒”被解释为徭卒在本郡县所服一个月的徭役,即董仲舒上疏所谓“月为更卒”。现在看来,这个问题应当予以检讨。以戍徭论,岳麓书院藏秦简有“戍者月更”的用法;以兵役论,“楼船士”被统计于更卒之中。可见,丁男无论服徭役还是兵役,都采取“更”的形式,自然也都可以称“更卒”。为解决秦汉兵役的役期和服役者身份问题,笔者曾提出一个假说,认为秦汉时期兵、徭合一,普通丁男只服一年的屯戍兵役,材官骑士一生要服二年兵役:一年在地方服役,称“材官骑士楼船士”;一年到京师屯卫,称“卫士”。《要具簿》将“楼船士”单列,既统计于“甲卒”数据之中,也统计于“更卒”数据之中,但又与普通“甲卒”和“更卒”有别,享受“月食”待遇。这不仅补正了以往的认识,而且提供了新知,即“楼船士”属于“月食者”。

  当然,《要具簿》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比如,其中记录的“一月更卒”数为堂邑县本年度实际征用更卒的月平均数。这种统计方式和书写格式,与荆州纪南松柏47号木牍的《南郡卒更簿》明显不同。《南郡卒更簿》应是所属17个县道侯国上计内容的汇总,其书写格式是分项记录各县的卒数、更的次数、每更用卒数等。但是,《要具簿》仅有“月更卒”的平均数。两者的区别究竟是地区差别造成的,抑或西汉中期以后的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需要进一步探讨。

  简牍资料的大量发现,在秦汉史研究中开创出越来越多的“新学问”。尽管这些新学问不能从整体上改写历史的脉络和结构,但在衔接历史缺环、填充历史空白、纠偏历史认识等方面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历史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已有的知识和对历史的感悟,对这些历史“碎片”通过假设的方法,或许还是可以拼接起来的。尽管如此,一些假设毕竟还缺少证据链上残断的缺环,所提出的看法有待进一步证明。

  (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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